关于农村土地征用问题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在维护农村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国家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农村土地在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重要资源,那么在征用过程中应该如何补偿呢?一、补偿对象范围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涉及到的补偿对象范围主要有三个:农户、村集体和被征用土地上的其他权益人。
其中,农村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对象以农户为主,也包括村集体和其他权益人,他们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范围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村土地征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农户和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这是谁都不能少的,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补偿。
2. 土地上的房屋、树木、农作物等移动财产所价值的补偿费征用时农户上有的房屋、树木、农作物等移动财产应当赔偿其价值,故而政府应当在征用过程中,向农户补偿其移动财产的价值。
3. 过渡补助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户在征用后需要在新的生活、工作方面进行调整和安置。
因此,政府应当对他们进行过渡补助,使其在征用后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支持。
三、补偿标准农村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是政府应尽义务的一项,国家对这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土地项对应的补偿标准也不同。
例如:1. 各级人民政府在行使土地征收、征用决策权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程序,必须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补偿方案依法进行补偿;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3. 国家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应当执行国家上级机构发布的补偿标准,在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范围内确保农户、村集体和其他权益人应得的补偿标准。
总之,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权益,让他们在征用后能够得到尽可能的保障和支持,同时也可以促进国家公共事业的顺利进展。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各地普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城市扩张等需求。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如未进行充分公示、未征求农民意见等。
2. 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3. 土地纠纷频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纠纷频发,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执行问题1.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政策宣传上不够到位,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二)法律法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司法公正性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地区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权益保障问题1. 农民参与度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往往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不科学等。
土地征用问题整理

土地征用问题一、当前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土地征用过多、过滥,失地问题严峻(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土地大量闲置(三)开发用地获得困难,成本过高(四)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五)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农民的长远生计(六)补偿金发放监管不力,克扣、贪污现象严重(七)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二、影响(一)极大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二)严重影响耕地保护(三)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四)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三、原因分析1、畸形的政绩观在作怪。
部分领导干部缺乏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急于把眼前的形象工程搞起来。
对地方干部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成果,而在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考核内容。
这就难免造成部分领导重经济发展,轻耕地保护;重为政府创收,轻农民权益;重自身升迁,轻农民的生计。
2、土地征用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当前造成土地征用中种种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征地的权力受不到有效的制约,可以随意决定是否征地、如何征地、是否给予或给予多少补偿:3、宪法对补偿未作明确规定,补偿立法漏洞较多。
由于没有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其他的统一立法,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没有相应立法规定,使失地农民所遭受的重大损失有时根本得不到任何补偿。
5、政府单方定价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
政府单方定价是导致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的根本原因。
6 、补偿金发放程序存在缺陷,监管不力。
现行补偿金发放程序环节过多,时限不明确。
补偿金被克扣、贪污及滥用现象严重。
7、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司法监督。
由于监督制度不健全,即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在征用与补偿时也不依法办事。
其中最关键的是缺乏公正的司法监督。
8、土地税费制度不适当。
按照当前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给地方,就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收费具有很高的积极性。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要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十六大报告,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落实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决定。
土地征转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征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征转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土地征转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转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征转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征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原则,以补偿安置为前提。
”三、土地征转的概念1.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四、土地征转的程序1.申请与批准(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2.公示与听证(1)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范围、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
(2)公示期满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农村土地征用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村土地征用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人群涌入城市,城市可用土地日益减少,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征地和拆迁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很多土地被征用后,建设成了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土地补偿金分配等多项问题。
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地征用了农民的的土地,土地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大问题,在政府征用土地和农民切身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一大焦点。
群体集体上访事件履履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如何解决好农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当前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如果农民征地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同时还影响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稳定,为此,笔者试图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围绕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有镇、村、组三级,主体的多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农民土地利益被虚化,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农民拿到手的补偿金往往会在发放过程中遭到各级官员的克扣。
如何解决农民在多元补偿主体中的地位,使集体土地补偿金能够直接惠及农民,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之一。
第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慎重性更甚于国有土地,因为国有土地的征收仅仅是改变土地用途,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性质的改变,直接关涉国家土地结构和产业政策。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限度予以适度明确,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确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圈地之实,或以旧村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第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是公认的事实。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最新版】目录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三、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五、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六、关于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七、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的确定与计算方式八、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的完善九、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难度及解决办法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建议正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是我国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此类案件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部分规定明显滞后,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存在诸多问题。
以下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的解答。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突出问题:1.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2.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3.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4.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
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常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地方性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具有一定的效力,但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征收补偿中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经批准擅自征收土地;2.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3.征收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4.侵占、挪用征收补偿款等。
五、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应当:1.充分告知征收补偿相关信息;2.允许农民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3.设立有效的表达渠道,听取农民意见;4.加强对征收补偿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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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土地征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不使农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从总体上讲,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广大农民群众对政府的征地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土地征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随着我县工业经济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征用土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农民的人数剧增,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
为此,我们经过多次专题调查,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了一些思考研究。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一)征用土地规模呈攀升态势,“征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从2000年以来,我县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20661亩,平均每年为5165亩,最多的一年是2002年为8220亩。
减少的耕地集中在丹城、石浦、西周等工业发达乡镇,尤其是丹城镇,已经出现了不少无地村。
被征用土地中,以工业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最多。
从2003年来说,共报批农转用土地7263亩,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占30.6%,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的公益性用地占43.4%,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为主的经营性用地占26%。
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单位“征而不用”,超过规定期限而迟迟不动工开发建设。
据统计,中心城区大约征而未用闲置土地34.18亩左右,另有264亩为政府控制性用地和村集体留地。
一面是农民无地耕种,一面是土地闲置浪费,这种现象是引发农民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失地农民”缺少生活保障制度,后顾堪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
长期以来,我县对土地征用补偿实行的是单一的货币政策,不利于农民长远生活保障。
由于广大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普遍较低,自谋职业的能力较弱,因而大部分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顾虑很大。
他们强烈要求政府解决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有的甚至提出了只要政府给他们安排好基本生活保障,土地可以白送给政府的呼声。
(三)留地政策未能实施到位。
为谋求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给村民提供生存空间及生活保障,各村对留地要求十分强烈,主要是提出留好两类地,一类是村经济发展地,另一类是个人建房用地。
我县也陆续出台了留地政策,2000年规定留地条件必须是征地总面积达到该村耕地2/3以上,留地面积按被征地面积10%计算,留地位置规定除象山港路、天安路、环城东路、新丰路等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区块。
2003年县政府规定村留地不准非法买卖,不准搞房地产开发,要求以土地入股,或建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利用留地。
但各村对留地位置要求较高,往往要求留在主要街道两侧,并允许他们搞房地产买卖,对此政府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由于留用地政策上存在分歧,造成土地征用工作难度增大。
(四)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力度不足。
征地困难的核心是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现行征地制度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测算按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补偿费用。
由于年产值不确定,倍数标准又存在较大幅度,政府征用土地往往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以低限补偿费用。
这种补偿办法,造成同一区块甚至同一宗地由于用途不同而补偿标准差距悬殊的现象。
况且,经营性用地出让中,从农民手中以较低的价格征用,却以高出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出让,导致被征地农民心理失衡。
此外,政府为壮大发展本地企业,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征地行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有些镇乡、街道为了招商引资增加本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往往把征地补偿标准降得很低,作为给予投资方的优惠措施,侵害农民的利益,引发众多失地农民逐级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如西周华翔汽车城、县经济开发区东陈区块、天安电工城等,都是今年群众信访举报的要件。
西周镇村民集体上访市、省直至国土资源部,就是因为未批先占耕地千余亩,而安置补偿不到位所致。
(五)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不够严格。
征地补偿费事关稳定大局,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
《象山县土地征用暂行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
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指导监督力度不足,有些村干部迫于村民的压力,往往把土地补偿费平分到人,有的村甚至发生村干部截留甚至借机挥霍土地补偿费的现象。
(六)违法征地现象普遍,影响征地工作开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2/3通过,方才有效。
而部分镇乡、街道为了加快引资速度,往往包办征地工作,直接与村干部签订征地协议,忽视广大村民的要求,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有些镇乡甚至自行设定开发区,变相圈地,未经报批而广建厂房,既扰乱了土地征用秩序,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对策与建议(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保障资金来源可以按照“农民与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农民自愿申请加入的方式。
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申请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的全部安置补助费。
根据目前标准我县每亩耕地安置费为1万元左右。
不想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费归农民自己所有,相对来说也减轻了政府一些负担。
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中切出一大块,作为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以维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探索多种安置途径,拓宽就业门路目前,我县实行单一的货币安置政策,很多村民在获得货币补偿后,基本上都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补偿款花光后生活就无法保障。
因此,帮助失地农民拓宽就业门路,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势在必行。
1、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
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组织体系,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
在城市公共项目用工中(如环卫、物业、绿化等),应划出一部分就业指标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要鼓励用地单位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
2、积极开展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
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培训,尤其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从事二、三产业的技能培训。
要引导和鼓励失地农民转变观念,自立创业,在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鼓励失地农民承包农业园区基地,从事种养业获取经济收益。
3、大力推行留地安置政策。
把村级留用地落实到有较好区位优势,较大升值空间的地块。
为被征地村留足、留好村级集体发展留用地。
村级集体留用地的具体使用,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允许村里发展商业、工业、仓储业等等,使村级集体留用地保值增值,为村民长远生活提供保障。
(三)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1、严格按规定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失地农民为了改善生活,提高自谋职业能力,都希望多分配一些征用补偿费,而实际在分配过程中也已出现分多留少的趋势。
对此,必须严格按照《象山县土地征用暂行办法》规定,将安置补偿费合理地分给村民,而土地补偿费必须留作发展集体经济用途。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部分补偿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2、加强对土地征用安置费的分配指导。
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坚持法律、政策规定前提下开展民主讨论的原则。
因此,在制订分配方案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通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议的方式来确定分配方案。
为了保证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配方案必须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有效利用土地补偿费用,发展村集体经济。
引导村民谋求长远发展,并积极推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机制,避免村经济投资决策失误。
根据城区发展需要,结合村集体留地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建设厂房出租等形式,实现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的目标。
同时,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村土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确保村土地补偿费的正确使用。
(四)强化依法征地意识,遏制违法征地现象1、强化土地征用权限。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负责承办,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的县统一征地事务所代表政府行使征地职能。
镇乡、街道只能配合做好征地工作,而无权进行征地。
任何未经县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并要追究违法征地者的责任。
2、严格执行征地工作程序。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征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征地受理、补偿协商和草签协议,征地方案报批,“两公告”及等程序实施。
征地协议必须经得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2/3以上通过,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
3、切实按照规定标准补偿。
必须切实按照我县征用补偿的“区片价”和“最低保护价”政策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今后,应加紧建立宗地价格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
4、加快征用土地的利用建设。
对闲置土地应及早收回,重新落实项目,政府控制土地和村留地应尽快办理用地手续或落实项目,及早建设利用。
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
按用途可划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管理就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行为的管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职能。
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开展至今,时间仅二十余年,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做浅显分析,认为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现象:一、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
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
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
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