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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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一、任何情况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汽的任何物质。
在DGR 4.2 品名表列出的没有UN编号的并在I.J.K.L四栏里写有Forbidden 字样的危险品。
二、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运危险物品:
在极端紧急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适宜时,或完全遵守规定的要求违背公众利益时,在有关国( 指货物运输的始发国、中转国、飞越领空国、到达国和运营人注册国)主管当局预先批准且尽力达到全面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下列危险品可以空运:
•符合特定要求的放射性物质;
•除非另有规定,DGR 4.2 表中标明禁运的物质和制品(包括被注明“泛指名称”的物品);•具有感染性的活体动物;
•需要Ⅰ级包装,具有蒸汽吸入毒性的液体物质;
•温度大于等于100℃(212℉)处于液体状态运输的物质,或温度大于等于240 ℃(464℉)处于固体状态运输的物质;
•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品。有关国家还可以应用特殊规定A1、A2及A109 所述,就适当的危险品实施批准程序。
三、隐含的危险品:
在托运人按照一般情况申报的货物中,可能隐含有某些危险物品,此类物品也可能在旅客行李中发现。经过培训,货运收运人员、客运值机人员及安检人员应注意识别。
隐含危险物品的泛指名称:
紧急航材、运营人物质:照明、信号弹,氧气发生器,气体钢瓶,电池等;
汽车、船舶及备件、部件:燃油,电池,压缩气瓶,磁性物质等;
集运货物(拼箱组装):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
化学品、药品: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及毒、麻、限剧药品;
低温(液体)、冷冻物品:可能有低温液化气体、干冰等;
医疗、牙科器械:可能有易燃树脂、溶剂、易燃气体,电池、放射性物质等;诊断标本:可能含有感染性物质、干冰;
潜水设备、呼吸器:压缩气体、潜水灯;
探险设备、野营用具:爆炸品、照明弹、压缩气瓶、燃料罐等;
钻探及采掘设备:炸药、放射性物质,燃料等;
电器、电动器械:电瓶等
摄影、演出及传媒设备:焰火装置、爆炸物、燃料、电池等;
燃料控制器:燃料、
热气球:内燃机、燃料、气瓶等;
实验设备:可能含有各种危险物品及化学品;
机械部件:磁铁或类似物;
工具箱:可能含易燃物质、气溶胶、腐蚀性、爆炸品、电池等;
家庭用品、旅客行李:可能含有气溶胶、易燃品、烟花等等各类危险性物品。四、航空邮件中的危险品: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公约”,除以下几种情况外,《危险品规则》中定义的危险品不允许在邮件中运输:
1、 DGR 3.6.2.1.4 中定义的病原样本(为诊疗采自机体的标本),前提是按 3.6.2.2.3.6
中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及标注(防泄漏并注明“感染排除标本”;
2、仅限于划分为B类(UN3373)的传染性物质(诊断标本),且按包装说明650 进行包装;
( A类:接触能导致致命性感染或永久性残疾。)
3、某些活度不超过10.5.A表中规定的标准的1/10 的放射性物质(医用放射性同位素)。
五、旅客与机组携带的危险品:
一般情况下,危险物品不允许装入或者作为交运行李、手提行李运输或者随身携带。
有些危险性较小的危险品,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以允许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交运。
分为:
•禁运物品;
•经运营人批准,只能作为交运行李接收的物品;
•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手提行李接收的物品;
•经运营人批准,允许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无需运营人批准的可接收物品。
DGR 表2.3.A 关于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1、含电池类物品的航空运输
电池分类: 干电池,湿电池,燃料电池。
干电池:常规电池(碱性电池、镍铬电池、镍氢电池等);
锂电池(锂金属、锂合金、锂离子、锂离子聚合物电池);
氢氧化钾电池;
钠电池。
关于常规电池:属非限制性物品,但应遵守DGR特殊规定A123:
未列入4.2危险品表中的电池、蓄电池,如未采取任何防止短路措施并具有产生热的潜在危险的任何电池或由电池驱动的设备、装置属于禁运物品。
关于锂电池:
锂金属、锂合金、锂离子、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第9类危险品。
危险性:取决于锂含量。金属锂属于第4.3项遇湿危险的危险物品。
1、遇水或潮湿空气会释放易燃气体;
2、呈固体状态时,当温度超过其熔点180℃时,可自燃;
3、呈粉末时,可在环境温度条件下燃烧;
4、可导致严重灼伤及腐蚀。
锂电池一旦在飞行中起火燃烧,现机上使用的灭火剂(Halon 1301)不能将其扑灭,且
其燃烧产生的溶解锂会熔穿货舱或产生足够压力冲破货舱壁板,使火势能蔓延到飞机的其它部分。货舱内即使已被扑灭的任何火情,其导致升高的货舱温度仍会使此类电池自燃并引发强烈燃烧。
含锂电池类货物的运输:
•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招回或确认有缺陷及已被损坏的锂电池禁止运输;
•旅客或机组携带供个人使用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的日用电子设备(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摄像机等),应被放在随身手提行李中。备用电池每人不应超过2个,并应绝缘处理;
•每一装在设备中或备用电池都不应超过以下限制: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锂含量不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
•符合DGR包装说明965-970第一部分要求的,可以作为普货运输。但应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含量低于限制,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 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求的型号,包装符合要求;
•每票货物都必须随附文件(如航空货运单)以说明,有联系电话;
•任一包装件都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
•符合DGR包装说明965-970第二部分要求的,按第9类危险品相应要求操作。
2、酒类物品的运输:
•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属于普通货物;
•24%~70%之间,每个内包装小于或等于5升,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24%~70%之间,每个内包装大于5升,须按危险品货物运输,UN3065,品名:
酒精饮料,包装要求:客机每个包装限60升,货机每个包装限220升;
•大于70%,UN3065,品名:酒精饮料,包装要求:客机每个包装限5升,货机每个包装限60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