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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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百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发〔200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个别题目为广西题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个别题目为广西题目)

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测试题目(D卷)姓名: 分数:所在地区(按递交申请资料的地市填写):单位: 联系手机号码:一、填空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4.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内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6.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7.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8.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6〕55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要求,现就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向社会力量支付其所承担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费用,社会力量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职责,充分体现了“按合同办事”的精神实质,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也是购买服务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工作。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一)明确合同内容。

购买主体与供给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目标、任务等要求,以及指标资金结算方式、绩效考核定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明确合同年限。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END-。

商务要求响应表

商务要求响应表
5、验收时,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及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如有不符将视为验收不合格。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10、服务期内,如需要采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小家电采购参数表以外的用品用具的,由医院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总结算金额的10%o
11、服务期内,采购参数表内品牌或型号产品因厂家停产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供货的,成交供应商应提交书面说明,经医院同意,双方就替代产品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商务要求响应表
采购项目名称:
按商务要求填写
项目
文件要求
是否响应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质保期
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货物验收合格后,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并整机免费保修1年。
2、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或优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服务期限及地点
说明:应对照文件“商务要求”,逐条对应商务基本要求进行承诺,并申明与
商务条款要求各条文的响应和偏离。
服务期限:1年。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成交供应商每月按采购订单明细并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医院收到发票支付货款。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3%;
2、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转账或电汇形式。
3、履约保证金账户:交到采购人指定账户。
3、在合同期内,乙方若因不能按时供货影响到了甲方的正常工作,甲方保留从法律层面追诉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作者: 发布日期:2015-07-16 14:47:32 查看次数:1455 次桂财采〔2015〕22号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行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依法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第五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但委托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

采购人、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24年政府采购委托合同(5篇)

2024年政府采购委托合同合同书甲方(受托方):乙方(委托方):鉴于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购买轻循环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 乙方委托甲方与指定的供货商深圳市前海正易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2. 在乙方与供货方完成前期产品选型、价格确认后,乙方委托甲方作为采购代理人向供货方实施采购付款。

甲方不参与前期的产品选型、价格确认,亦不负责产品的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

此等事宜由乙方与供货方直接商洽。

二、货物描述详见甲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货物采购1. 自甲方与供货商签订的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

若乙方未在此期限内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乙方指示向供货商开具信用证(L/C)。

3.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采购的货物,其质量、数量等需符合合同约定,并由乙方负责验收。

四、付款方式1. 甲方在采购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供货商开具期限为90天的国内信用证。

供货商交货后,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凭此及收货确认书、货物质量合格确认书等单据承兑信用证。

2. 合同标的物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收货后7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款项通过电汇方式支付。

乙方还需支付货款总额1.5%的代理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0.77%计算,自甲方支付供货商货款之日起至甲方收款之日止)。

代理费用和资金占用利息不计入开票范围。

五、产品交付1. 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履行付款收货义务。

2. 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3. 无论乙方是否按约定及时付款提货,货物存储产生的仓储等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收货时应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如无问题应及时签收,签收当日视为交货日。

货物验收由乙方负责,如发现货物破损、缺件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供货方书面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04•【字号】桂财采〔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5.0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TM〗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TM〗〖SR〗桂财采〔2007〕59号〖/SR〗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SR〗二〇〇七年五月四日〖/SR〗〖Z〗目录〖/Z〗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第六章单位分散采购与其他事项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TM〗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TM〗〖Z〗第一章总则〖/Z〗〖T〗第一条〖/T〗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T〗第二条〖/T〗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区直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直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和四级预算单位。

〖T〗第三条〖/T〗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区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T〗第四条〖/T〗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直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两篇)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以经济手段从社会供应者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对于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质量和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并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合同履约过程的透明、公正和有效。

二、合同履约验收程序(一)履约阶段1. 履约义务确认: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者和采购人应明确各自的履约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 履约过程监督:采购人应对供应者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履约信息记录:采购人应根据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整理,以备验收时查询和核对。

(二)验收阶段1. 验收条件准备:采购人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前,保证验收条件的准备工作完成,包括验收场所、设备和相关人员的安排等。

2. 验收标准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评价指标,明确各项指标的要求和评定方法,确保验收过程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3. 验收过程实施: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验收工作,核查和评估供应者的履约情况,并记录相关的验收结果。

4. 验收结果处理:根据验收结果,采购人应及时向供应者反馈验收情况,并对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支付货款、索赔或追究责任等。

三、履约验收的原则和要求1. 真实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基于真实的情况进行,不能人为地歪曲事实或夸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2. 公正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共资源配置原则,不搞任人唯亲、内外勾结等不正当行为。

3. 严谨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

4. 可操作性原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程序应简洁明了,操作上应便于采购人和供应商理解和执行,避免过多的繁琐流程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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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作者: 发布日期:2015-07-16 14:47:32 查看次数:1455 次桂财采〔2015〕22号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第五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受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委托事项履行验收职责,但委托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

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合同生效后,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采购人可采取自行验收或委托验收。

第十二条自行验收或委托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采购人组织成立。

除协议(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批量集中的采购项目外,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验收小组的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前期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的负责人。

大型或复杂、民生等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派监督人员对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掌握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专家)、采购人使用部门人员、采购人采购项目有关人员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至少1人参加。

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人员中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二)组织验收。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验收前准备。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实施验收。

2.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3.验收要求。

采购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增加合同与补充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适当延长验收时间。

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和出具分段验收书。

(三)出具验收书。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验收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人,作出验收结论性意见,并出具采购项目验收书。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小组认为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由验收小组在验收书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采购人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有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验收书一式三份,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四)验收结果公告。

1.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验收费用。

采购项目验收费用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邀请专家及相关人员及检验费等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承担,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验收资料归档。

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三条合同履约验收中,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或者产品型号已更新换代,采购人经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同意按照市场价格降低中标价格,或者不改变中标价格更换新产品的,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验收小组再按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予以验收。

第十四条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果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合同有约定的,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采购资金结算。

验收书、合同等是申请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必备资料;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第四章履约验收的职责第十六条采购人职责:(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有关问题。

(三)负责组建验收小组、签署验收书。

(四)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

发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和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财政部门反映。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对已经组织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适时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七)在组织和参加验收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办理验收的,财政部门将拒付相关采购资金,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验收小组成员职责:(一)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对验收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验收小组成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对验收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书。

(三)要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书中应详细列明有关情况。

包括: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

(五)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验收书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

1.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六)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书(样式见附件1),出具验收意见,明确验收是否合格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七)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人反映。

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当及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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