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私募股权融资下的新三板公司“对赌协议”应用探讨

私募股权融资下的新三板公司“对赌协议”应用探讨民营企业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却也日益凸显。
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借款、内源融资,已经满足不了企业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
中国又对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大多数企业达不到相关的要求。
中国资本市场上新三板的启动为企业解决融资困境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然而,从企业的本质属性划分,新三板挂牌企业并不是像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其本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目前只能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企业定向增发的对象往往是具有强大资金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但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都是那些发展潜力大、高成长性的企业,通常面临比较大的经营风险。
并且,新三板企业的监管制度、信息透明度不如其他板块的企业,这就加剧了投资方对于投资风险的考虑。
为了规避风险,对赌协议应运而生。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最早是由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国内处于发展初期急需资金的创业型企业投资而引入中国。
对赌协议的本质是由于在股权交易中,被投资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的不确定,对赌双方可以根据这项协议不断调整投资额以趋近企业真实价值。
正因为对赌协议能有效解决交易双方因目标企业发展风险、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而对目标企业错误估值的问题,因此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被广泛运用。
可是纵观中国资本市场,诸如俏江南、永乐电器、太子奶等众多国内知名企业纷纷陷入对赌困境,最后甚至失去企业控制权,对赌失败的案例频频发生。
究其原因是由于管理层没能真正了解其内涵,为了获得短期资金盲目签订不切实际的协议。
但是如果企业能够很好地设计协议内容,企业能够利用对赌协议获取发展资金,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例如蒙牛正是利用对赌协议所获取的资金实现了企业的扩张。
鉴于此,通过分析我国民营企业成功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能够为我国企业运用对赌协议融资提供经验借鉴,也为解决我国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一个新的渠道。
新三板:你必须知道的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新三板:你必须知道的对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文章来源:新三板上市实务操作【导读】在被称为PE对赌协议第一案的“甘肃世恒”案落下帷幕后,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法院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又陆续审理、仲裁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均对“对赌协议”条款做出了有效认定。
本文尝试结合案例从“对赌协议”的作用和合法性角度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并非单纯的射幸协议,而只是投融资双方在无法确定当期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为促成投资而设计的“先行投入、期满调整”的投资合同条款,是私募投资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灵活定价并调整的投资机制。
如果结合字面含义和这一机制的一般设计容,应译为“估值调整机制”为宜;业内专家也称之为(权)价格调整协议。
顾名思义,估值调整机制包括“值”和“调整”两个机制,其中“估值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往往也是被投资企业的创始人团队和管理者)约定,依据双方商定的市盈率(P/E)和被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对被投资公司一定期限内业绩的承诺,对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当期价值做出初步计算,并以此作为计算该笔投资应占股权的依据,通过增发或股权转让进行出资;而“调整机制”是指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根据被投资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计算该笔投资实际应占有股份或被投资企业实际应占用的该笔资金数额,并对超出或不足的股权份额或资金占用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特别的,调整机制还包括当投资人认为实际业绩偏离承诺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约定通过原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等方式使投资人“退出”的投资协议安排。
1、对赌协议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监管困境无论是投资前的定价阶段还是投资后的管理阶段,投资方与管理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双方既无法通过一次性订立绝对理性的出资合同完成定价和出资,也无法在出资后保证管理者勤勉尽责。
新三板企业财务业绩对赌协议激励效果分析

财政金融新三板企业财务业绩对赌协议激励效果分析◎王蕊婷江珊李忻一、引言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及经营的不确定性,投融资双方对融资企业估值会不一致,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保障双方权益,对赌协议应运而生。
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融资双方面对未来不确定情况做出的约定,若未来实现了约定,则投资方给融资方一些奖励;若没能实现约定,则融资方给投资方相应的补偿。
虽然对赌协议字面上有"赌博"之意,但它并不是零和游戏,而是实现双赢的一种手段,如果能合理设置对赌条款并加强风险控制,那么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能起到激励企业管理层的作用。
近年来政府愈发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2013年依法设立新三板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完备的资本市场等因素,许多中小企业仍面临着融资困境,而对赌协议作为能够降低投资方风险、吸引投资的估值调整机制,越来越多地被新三板企业运用。
据Choice数据库显示,2015年至2018年间分别有128家、120家、175家、188家新三板企业披露对赌协议,但多数企业对赌失败,面临现金及股份补偿。
本文将以成功完成对赌协议的新疆火炬为例,对其对赌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其成功完成对赌协议的经验。
二、新疆火炬对赌协议概况(一)对赌双方背景简介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3日,主营天然气输配、销售和入户安装业务。
2012年"十二五"规划要求大力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了更好地面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发展,新疆火炬于2014年4月与九鼎投资的6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对赌协议。
九鼎投资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与管理机构,主要通过所持公司股权资本的增值来获取收益,在消费、服务、物流等二十余个细分行业成功完成大量投资项目,如博斯特、东方飞扬等。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新三板,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交易和信息披露的平台。
自2013年设立以来,新三板吸引了大量中小企业参与,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新三板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新三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新三板法律点。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6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挂牌后,因涉嫌虚假陈述,被投资者投诉至证监会。
经证监会调查,确认甲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17年6月,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虚假陈述甲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义务甲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案例评析(1)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甲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失职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法律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应加强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三板法律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新三板挂牌。
在这个过程中,股权激励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然而,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纠纷案为例,分析新三板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于2017年3月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规定,公司向10名核心员工授予共计1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元/股。
行权条件为: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且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水平。
2018年,公司业绩未达到预期,员工李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时,李某某持有股票期权30万股。
公司认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李某某未能满足行权条件,因此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应予以取消。
李某某则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业绩已达到激励计划的要求,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应予以行权。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某某持有的股票期权是否应予以行权;2.若李某某持有的股票期权不应予以行权,公司是否有权取消其持有的股票期权。
二、法律分析(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性质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将部分股权授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方式。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效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 公开性: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股东知晓。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履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行权条件: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明确行权条件,包括业绩要求、工作时间要求等。
2. 行权程序: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明确行权程序,包括行权时间、行权方式等。
企业股权对赌协议案例分析-复合附录版

企业股权对赌协议案例分析-复合附录版企业股权对赌协议案例分析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专业的投资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2.乙方是一家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希望获得甲方的投资以支持其业务发展;3.双方就股权对赌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投资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金额;1.2"股权"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所持有的乙方股份;1.3"业绩目标"指甲方和乙方共同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应实现的业绩指标;1.4"对赌条款"指甲方和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对股权的调整和补偿机制。
第二条投资金额和股权2.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投资金额;2.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发行相应数量的股份,使甲方持有乙方【】%的股权。
第三条业绩目标3.1双方同意,乙方的业绩目标为在协议生效后的连续三个财务年度内,实现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和人民币【】万元;3.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向甲方提供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对赌条款4.1.1乙方应以甲方支付的投资金额为基础,按照未实现业绩目标的百分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4.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乙方的经营管理层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整改措施。
4.2如果乙方在连续三个财务年度内实现或超过业绩目标,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补偿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享有乙方的股权收益。
第五条保密条款5.1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于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所有商业信息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根据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1、翁xx与胡xx、胡xx、上海xx置业规画〔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案情】原告向目标公司〔置业开展〕增资,目标公司调整股权构造并许诺给原告现金补偿。
置业规画公司给予了现金补偿,原告知请被告进展股权回购。
(1)现金补偿方式:在原股东(三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成功引进新投资者的条件下,股权调整及补偿方案为:xx置业规画公司〔原股东〕将合计持有xx置业开展公司10.4690%的股权补偿给新股东(包括原告在内);同时,xx置业规画公司对新股东的投资本钱以现金元进展补偿(其中原告投资本金为1,000万元……),现金补偿支付应当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告取得现金补偿金额为万元……→现金补偿的主体是原股东〔2〕回购方式①回购条件:目标公司2021年8月31日前成功在A股市场公开上市②回购主体:原股东〔三被告〕③回购权的行使:新股东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回购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原股东,超期将视为新股东放弃回购权④回购价钱:若是原股东未对新股东实施现金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回购金额为新股东原始投资金额的倍或回购决定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乘以新股东的持股数(如新股东在投资后发生转让行为的,按其转让后的持股比例计算),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若是原股东对新股东实施了现金补偿方案,那么回购金额中应扣除原股东对新股东的现金补偿局部的价款,同时原股东支付新股东现金补偿金额中新股东原始投资金额本金局部的利息再也不计算。
【法院裁决】没有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劳,直接运用协议中的约定:新股东必需在必然日起前书面通知原股东回购,否那么视为放弃回购权利。
由于原告没有书面通知,因此败诉。
2、苏州香樟一号投资管理中心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曹务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案情】原告向被告公司增资,700万为增加的注册资本,4200万进入资本公积金。
原告诉请被告进展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
〔1〕股权回购回购条件:(1)甲方在2021年年底没有公开发行A股股票;(2)甲方2021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超级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16000万元。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中,存在非法操作、欺诈投资者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具体案例:1. 某公司伪造财务数据:某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故意伪造了财务数据,将自己的盈利能力夸大,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当真相被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2. 股权代持:某公司通过虚构投资者身份,在新三板市场上购买大量股权,并通过代持的方式控制了多家公司。
这种行为违反了新三板市场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 非法融资:某公司通过虚构融资需求,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非法融资。
这种行为既欺骗了投资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4. 虚假承诺:某公司在上市前承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上市后,该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5. 内幕交易:某公司的高管在了解公司内部消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6. 虚构交易: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人为提高了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
然而,当真相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损失。
7. 操纵股价:某公司利用新三板市场的交易规则漏洞,通过大量买卖操作,人为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8. 虚假宣传:某公司利用夸大宣传,对外宣称自己具有高新技术、巨大市场前景等,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当真相被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损失。
9. 隐瞒重要信息:某公司在上市前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如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遭受损失。
10. 虚假募集资金:某公司通过虚假募集资金的方式,骗取了投资者的钱财。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以上是一些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的案例,这些案例揭示了新三板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行为和欺诈行为,也提醒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时要保持警惕,提高风险意识。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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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叫价值调整协议(VAM: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触发约定的条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正是由于期权属性,从上市审核角度出发,对赌协议对于上市主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股权的稳定性,由于对赌协议中包含投资方行权的可能,而行权的价格往往较低甚至免费,因此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利,从而影响股权的稳定性;
2、影响公司的控制权,触发对赌协议后投资方有可能要求获取更多的股权,也有可能要求增加董事的席位,无论如何,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原有股权架构下的控制权;
3、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在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下,出于回购资金的需求,往往会诱发原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无论是出现上述那种情况,或者是因为为了避免触发对赌条款,从而追求企业的超常规发展,都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健康发展,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但随着新三板全国性的扩容,在公司挂牌备案或是已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浮现了不少的对赌协议,比较显著的有以下一些案例:
案例一:与股东对赌回购
2014年3月27日,皇冠幕墙(430336)发布定向发行公告,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融资1000万,新增一名股东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清国投),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同时披露的还有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欧洪荣、黄海龙的对赌条款,条款要求皇冠幕墙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保持15%增幅;如触发条款,武清国投有权要求欧洪荣、黄海龙以其实际出资额1000万+5%的年收益水平的价格受让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
完成定向发行后,欧洪荣、黄海龙以及武清国投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46.609%、28.742%以及4.334%。
项目律师就该回购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上述条款为皇冠幕墙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欧洪荣、黄海龙与武清国投附条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内容不影响皇冠幕墙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条款合法有效。
假使条件成就,执行该条款,股份变更不会导致皇冠幕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即使触发对赌协议,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影响,进而说明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案例二:挂牌成功后解除对赌
2014年1月22日,欧迅体育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3年5月23日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
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股东合计以8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333万元。
增资同时上述新增股东与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签署了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条款,对业绩的约定为:1)、2013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0 万元;2)、2014 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40 万元;3)、2013 年和2014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50 万元。
但同时也约定在欧迅体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同时终止。
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朱晓东,新增资三家投资机构股份占比分别为:65.7%、5.88%、3.53%、0.59%。
律师认为投资协议的签署方为控股股东朱晓东和新增投资机构,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
此外,触发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案例分析:
1、对赌协议签署方为控股股东与投资方,不涉及上市主体;
2、新增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3、双方同时约定,挂牌成功时解除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了股权不确定的可能性。
案例三:公司分红现金补偿
2014年1月22日,易世达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2012年3月易世达完成了一轮增资,引入2名机构投资者,其中,钟山九鼎以货币资金1,648.75万元,认缴152.37万元注册资本;湛卢九鼎以货币资金851.25万元,认缴78.67万元注册资本。
增资完成后易世达占股前两位股东及新增股东的占股比例为:52.27%、24.60%、9.76%、5.04%。
增资同时,新增股东与占股前两位股东段武杰、周继科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2011至2013年间,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2,500 万元、3,300万元、4,300万元,同时2012年、2013年实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7,600万元,如未能达成,将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如股东现金补足,则要求易世达进行分红以完成补偿。
同时也约定了退出机制:若易事达2014年6月30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且2011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或者2012年实现净利润低于2600万元,或者2013年实现净利润低于3400万元,新增投资机构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一情况出现后要求公司及段武杰、周继科以约定价款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易事达股权。
2013年为了不影响易世达在新三板挂牌,对赌协议双方分别发表承诺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包括:1)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豁免对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2)当易世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材料之日起投资方放弃可以要求公司及原股东回购或受让投资方所持有股份的权利;3)投资方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是,价格不低于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若易世达未能挂牌,补充协议约定放弃的权利自动恢复。
控股股东承诺内容为:承诺全部承担增资方基于《增资补充协议》提出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绩补偿、差额补偿及/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因上述《增资补充协议》的履行而遭受任何损失。
投资方承诺内容为: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当增资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根据买方需要,可要求易事达股东段武杰、周继科也以增资方转让的同等条件转让一部分股权。
对此,增资方承诺自公司向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券商核查,由于在2012年未能完成业绩约定以及2013年可能不能完成业绩约定,截止2014年3月,大股东段武杰、周继科需向增资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2,712.38万元至2,991.45万元之间。
中介机构通过对大股东的自由资产进行核查,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政策、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量以及公司持有现金状况,分析大股东可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的金额。
证明公司股东段武杰、周继科能够在不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通过自有资金及获取公司分红偿付相关对赌约定款项。
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挂牌时解除了协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分析:
1、本案例协议方涉及到了挂牌主体(约定了公司的回购义务),但是在挂牌时通过补充协议解除了该项义务;
2、挂牌前已经触发了对赌协议条款,中介机构通过大股东的支付能力的分析,说明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产生影响。
3、大股东出具承诺将通过自有资金、现金分红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确保不因支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增资方亦承诺放弃在其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要求股东段武杰、周继科同时转让股份的权利。
根据现有已挂牌公司所包含对赌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一刀切态度,股转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存在。
可容忍的范围体现在:1、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对于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清理;2、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对赌协议是可以被认可的;3、已存在的对赌协议,能在挂牌的同时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分析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响,以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