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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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篇

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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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业务管理,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测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必须把地测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对地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司、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公司、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公司经理、矿长负责。主管公司、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公司、矿总工程师要对重大地测防治水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公司、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矿地测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1、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

2、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3、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4、资料质量责任人、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6、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7、地质、测量隐患排查制度;

8、地质、测量预测预报制度。

第六条公司、矿必须实行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公司、矿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七条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资源储量核查、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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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有资质单位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半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三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煤层突变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时地测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十条地质测量部门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查明含隔水层、积水区(体)、老窑古空情况,估算储量,厚煤层及分层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第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经理、矿长负责,由公司、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编制工程设计,报公司批准后列公司、矿维简工程计划,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十五条矿井的隔离煤柱、保安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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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所管局(厅、公司)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

第十六条公司、矿地测部门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应及时向矿、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

第十七条矿必须完善井下的防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等防排水设施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水闸门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和维修制度,每半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关闭试验;水仓、水泵、管路等的配设、清理、维护、保养必须达到《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区、矿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有条件的矿地测部门应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行地质动力区划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等值线图,为通风和防突机构确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威胁区提供依据。

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队)提交采掘工作面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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