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细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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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细则

为规范代建项目工程计量支付行为,合理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保证财政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工程计量

第一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特别是隐蔽工程),承包单位应在该部分工程具备现场测度条件时向监理单位

提出计量要求,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代建局管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签证确认。

第二条工程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计量: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材料的工程;

(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单位超出施工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工程;

(三)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明确暂缓或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却擅自施工的工程;

(四)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五)施工设计文件没有变更,施工单位超出合同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的;

(六)现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单位判断明显不合格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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