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细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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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细则

为规范代建项目工程计量支付行为,合理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保证财政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工程计量

第一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特别是隐蔽工程),承包单位应在该部分工程具备现场测度条件时向监理单位提出计量要求,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代建局管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签证确认。

第二条工程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计量: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材料的工程;

(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施工单位超出施工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工程;

(三)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明确暂缓或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却擅自施工的工程;

(四)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五)施工设计文件没有变更,施工单位超出合同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的;

(六)现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单位判断明显不合格的工程;

(七)已覆盖却未经测度核实的隐蔽工程量。

第三条特殊计量支付情形:

(一)大型预制构件运抵现场经检验合格的,可以计量支付预制或制作工程量;

(二)未设材料预付款的合同工程,大型设备材料运抵现场经检验合格的,可视情况按进场的30%计量支付,安装后再计量支付剩余70%。(BT工程及有材料预付款的合同工程本款不适用)

第四条建筑物或构造物拆除、隐蔽工程覆盖、土石方开挖、材料回填及垃圾清运等工程(工作)量的计量,应在该项工程(工作)开始前由现场监理和代建局管理人员测量或拍照核实作临时签证,否则不予确认。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半成品构件等运费单列的工程量应在确认数量同时确认运距。

变更工程的计量

第五条变更工程以《变更工程计量单》进行计量签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的工程变更以计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变更工程结算依据,未通过现场计量签证确认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结算。

第六条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或超出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经批准先实施变更后补变更手续的,可申请作临时签

证,以便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变更手续完善后立即补办正式签证手续。

现场签证事件的工程量或工作量,可在审批前先进行临时现场签证计量。

第七条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或造价降低的,监理工程师及代建局项目管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计量签证,施工单位故意拖延和耽误计量签证的,按变更设计估(预)算扣减变更删除工程的工程量,新增部分工程的工程量不予增加。

工程支付

第八条工程支付按合同规定的支付周期进行。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申请支付,未经计量确认的工程款项不予支付。

第十条先实施后补手续的变更工程及现场签证事件的工程量或工作量,须在手续补办后或签证经代建局审批后支付。

第十一条采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实体项目按实际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支付,其中超出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工程量,必须附上超出原因说明及凭据(照片、简图及计算式等)。

第十二条采取施工图包干的合同工程,即使有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等事件,工程量计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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