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预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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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财政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二)科学合理: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三)公开透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预算编制应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完成,预算年度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目标和要求;(二)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三)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政府召开预算编制会议,审议预算草案;(五)政府发布预算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六)政府批准预算,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六条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二)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三)预算平衡: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应保持平衡。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七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八条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三)财政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预算监督第九条预算监督应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预算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预算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二)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三)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财政预算制度

第四章财政预算制度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由财政部门负 责编制。 包括:本级预算+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 的总预算。 【注意】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 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级政府预算的, 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 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例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 算职权表述正确的是( )。 A.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B.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D.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 全国人大常 中央预算和 预算草案和 委会预算决 预算执行情 预算执行情 算不适当的 况报告 况报告 决议
本级人大常 本级总预算 本级预算和 委会及本级 草案和总预 预算执行情 政府预算决 算执行情况 况报告 算不适当的 报告 决议
【例题· 多选题】下列国家预算中有关中央预 算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 成 B.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 额 C.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 补助的数额 D.中央预算不包括军队和政党组织的预算 ABC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 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 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 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 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三项构成并非两项)
(一)预算法
法律地位——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根本性法律、他法依据;核心法、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
第1页
考点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税收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专项收入;
其他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考点四、预算组织程序
第2页
考点五、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3页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考点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考点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第4页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考点七、政府采购方式
第5页
考点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6页。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 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 【例4-1】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可以把我国 的预算分为( )。 A.6级 B.3级 C.4级 D.5级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 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 给予补助的数额。
▪ 3、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 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 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国家预算构 成的有( )。 A.中央预算 B.地方预算 C.总预算 D 部门单位预算
▪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 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 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 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 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 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 位批复预算。
▪ 【例题·单选题】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 ) 审查和批准。 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 『正确答案』C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

学校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学校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等。

第三条学校财政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三)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四)强化监督,确保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预算编制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预算编制依据:(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历史财务数据;(四)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

第六条预算编制内容:(一)预算收支计划;(二)预算支出结构;(三)预算支出项目;(四)预算执行进度安排。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七条学校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组织和协调,各预算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第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预算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预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预算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三条预算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预算编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二)对预算执行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三)对预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对预算监督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预算评价第十四条学校预算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预算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预算评价内容:(一)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二)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三)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四)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加强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工作,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他接受财政拨款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应当坚持财政资金的合理、规范、透明和有序使用原则,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应当强调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衔接机制,不断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保证社会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五条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忠实履行职责,严守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财政机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六条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将财政资金挪用或挪作他用,不得私分财政款项,不得虚报冒领或变相报销。

第七条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应当推行分类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其他接受财政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财政资金,依规提供财务决算和评价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九条各级各类预算支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的财政预算编制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守预算的基本原则,明确预算编制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包括三个环节:预算计划、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预算计划环节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预算方针和政策,通过政务、民意、专家等渠道,充分调查研究,确定预算支出的思路、方案、目标、任务和指标。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环节应当依据年度预算目标,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各项支出的规定标准和政策,按项目、事项对预算支出金额进行细化、落实。

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预算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理财、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公正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收支情况,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动态调整、保障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科目,明确预算收支规模、结构和发展趋势,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预算草案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八条预算执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效率、节约的原则,确保预算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资金按计划、按程序、按用途使用。

第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跟踪、分析和评价,确保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预算调整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四章预算监督第十二条预算监督应当遵循独立、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预算管理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预算管理的相关资料,配合预算监督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预算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算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预算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预算资金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预算法规定,通过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分配给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预算资金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监控、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预算资金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同配合。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七条预算编制环节的监管,重点关注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

第八条预算执行环节的监管,重点关注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合规性、有效性。

第九条预算调整环节的监管,重点关注预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必要性。

第十条预算决算环节的监管,重点关注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监管体系,实现对预算资金的全程监控。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审核,确保资金拨付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资金管理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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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预算的监督(26546)政府预算监督是指在预算的全过程中,对有关预算主体筹集和供应预算资金等业务活动依法进行的检查、督促和制约,是政府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预算经立法机关批准公布后便成为法律,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允许有任何不受预算约束的财政行为。

预算的执行过程也要受严格制约,不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执行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必须修改预算,也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理要补报审批手续。

政府预算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主要通过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以及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实现;外部监督是指包括各级人大、审计、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着重通过对财政资金分配、审批、预算的追加追减的程序性和制度化的监管实现。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中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更广泛意义上的监督机制。

第一节我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全国人大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

其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看紧纳税人的钱袋子,对政府的预算草案中下一年度想收的钱和想花的钱是否合理进行审核、修改和监督。

因此,每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审议政府所提交的新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我国的政府预算监督制度还处于由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的过渡时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在我国预算监督体系的最高层,负有重要监督职责,其相关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待。

但这种情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正在好转。

一、解读公共财政框架下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预算的编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法治性特征。

政府预算所涉及的财政收支应是“取民之财,用之于民”。

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等过程有相应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政府预算信息应公开、透明、完整。

政府预算是反映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途径,政府的很多重要经济政策通过政府预算得以实现。

(1)对政府预算过程的监督。

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及决算等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其目的是使政府财政资源真正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2)对政府收支活动过程的监督。

监督主体以政府预算为媒介,对政府活动、社会公共资源流向进行监督。

即通过政府预算,监督各级政府从社会中获得收入的合法性,以及监督各级政府是否将财政支出用于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公共财政的公共性、法治性在该层次的监督中得到深刻体现。

以政府预算为媒介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就是对政府预算各程序进行监督,使其合规。

所以,预算监督除了是对预算的监督外,还是对政府活动的监督。

(3)政府预算监督的主体。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权力主体进行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机关或部门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审计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实现监督。

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一,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力。

在人大对预算进行审查、批准、监督的同时,也在监督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并对政府预算的内容、执行、决算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社会公众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提供者,政府收取社会公共资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所以,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公共产品受益者的社会公众,他们有权通过政府预算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以及政府预算进行监督,使其能真正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第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预算的执行的监督属于行政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

(4)政府预算监督的法制特征。

第一,监督的权力符合法律规范。

如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等,都对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有审查、批准、监督的权力。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大、政府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的预算监督权。

第二,监督的目的是使监督客体符合法律要求,在合法的界限下运行。

使监督客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下运作,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政府活动以及政府预算能更好地弥补市场失灵,为市场经济的健康、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二、我国立法机关监督政府预算的法律体系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政府预与决算主要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政府预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

其主要内容是:《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将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中央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主要内容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十二条,针对预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重规定了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

(1)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依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报送人大审查批准的内容,明确规定了预算编制完成的时间。

(2)规定了对中央预算、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原则,强调了对预算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国务院应当贯彻执行”。

(3)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于预算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包括预算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决定》明确规定了审查批准程序或者报告程序。

《决定》也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情况与统计报告等。

(4)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部门决算的审计。

国务院审计部门对中央预算执行进行审计,是加强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

《决定》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要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相应地,《决定》对国务院审计部门对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原则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

《决定》要求采取措施,将中央预算外资金逐步纳人中央预算,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收支计划和决算,收支情况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为履行监督行政权力的职责,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性决定。

三、我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监督现状分析1.监督质量方面的问题各级人大的监督审查威慑力不强,约束性弱。

其原因部分是有些人大代表本身工作与政府预算不相关,对政府预、决算不了解,或是知识能力的限制,在人大对政府预算、决算进行审议时,无法有效地对政府预算相关问题进行审查监督。

还有部分原因是人大会议时间短、议程多,人大会议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时间安排不够,造成人大代表对政府预算及决算监督的不重视。

2.监督权力划分方面的问题(1)对预算监督机构权力边界及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

例如,在《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对预算监督的规定中,对各级人大、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权力的规定,基本都是“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的简单陈述,并未对各主体的监督工作的内容、监督程序、操作方法、监督周期、监督结果的公布等具体内容进行规定。

这样会造成实际监督工作中的重复监督或是监督缺位现象。

容易监督或是能从中获利的,多个监督部门竞相监督。

不易监督或是无利的,则无人监督。

(2)预算监督权力的划分不平衡。

行政机关的权力大于各级人大。

这使人大提出的预算修改建议变得苍白无力,政府机构仍掌握预算的控制权。

这就演变成人大能提修改调整预算的建议,但政府机构能否决人大建议。

3.财政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财政透明度低,是制约我国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的首要问题。

2010年,国内有关媒体在报道人大代表审议政府预算报告时评论说,在目前预算体制下,各级政府预算的粗疏与不透明,使得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人大代表们,在审议政府预算时几乎无话可说。

这说明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

概而言之,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创造者,有权知道和监督这些收入的使用是国家宪法赋予的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

从2009年开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每年对全国31个省级政府财政透明度进行调查。

调查表明,在这项研究所指定的113项调查信息中,公众能获得的信息平均数都达不到所调查信息的1/5。

与此同时,该项目组也向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发出调查函,用同样的调查指标,了解作为预算审批和监督的立法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知晓它们履职所必需的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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