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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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齐政办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21〕11号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梅里斯区、富裕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2.2其他支持保障3应急响应3.1信息收集与研判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3.4应急监测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6应急处置3.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3.8安全防护3.9响应终止4后期工作4.1后期防控4.2事件调查4.3损害评估4.4善后处置4.5调查与评估5应急保障5.1人力资源保障5.2经费保障5.3装备、物资保障5.4医疗卫生保障5.5交通运输保障5.6通讯与信息保障5.7技术保障6监督管理6.1预案演练6.2宣传培训7附则7.1名词术语7.2预案管理7.3预案修订和解释7.4施行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浏园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应急背景地下水作为重要的饮用水源,其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此类事件,制定一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应急组织1. 应急指挥部:由相关市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决策。

2. 应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包括水质监测、应急处置、沟通协调等子小组。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可以灵活调整人员组成。

三、应急预案流程1. 预案启动:发生环境事件后,水污染监测单位或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态评估:指挥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事态评估,确定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可能的影响范围。

3. 紧急措施:根据评估结果,指挥部将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水源供应、通知居民停止使用污染水源等,以减少对群众的不良影响。

4. 应急处置:同时,应急小组开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如加大地下水抽取量以稀释污染物浓度、配送应急饮用水等。

5. 水质监测:指挥部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水质监测和采样分析,确保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6. 沟通协调:指挥部通过媒体、社区通知等渠道向居民发布信息,告知事件进展、风险等,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救援工作。

7. 事件评估:当事件得到控制后,指挥部将组织评估工作,总结事件处置经验,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应对提供参考。

四、应急资源保障1. 媒体:应急指挥部与各大媒体建立联系,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应急物资:建立地下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包括应急饮用水、应急设备和器材等,确保在应急情况下的及时供应。

3. 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队伍,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预案的动态调整应急预案是根据现有情况制定的,随着科技进步、管理经验积累等因素的影响,预案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附件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1总则1.1目的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2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以及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

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亦可参照执行。

行政区域内有多个水源地的,可一个水源地编制一个应急预案,也可以多个水源地统一编制一个水源地应急预案,但要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

应急响应专章的编制程序和文本内容可参照本指南要求执行。

1.3原则(1)系统性原则。

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

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

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1.4依据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

1.4.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由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旨在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探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应对措施。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1. 规划编制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基本情况、应急组织机构、资源调用、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

预案的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科学论证,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2. 组织架构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应急工作的协调与高效。

主要包括指挥部、联络组、救援组、宣传组等,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人员配备和联系方式。

3. 预警系统建立健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准确、快速,以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4. 应急资源明确应急所需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等,并建立供应渠道和调配机制,以确保应急资源的及时调用和使用。

三、应急措施1. 紧急响应一旦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力量,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对。

如隔离污染源、启动紧急供水设备、组织人员疏散等。

2. 污染控制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蔓延。

如加强污染物监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妥善处置废弃物等。

3. 应急抢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导致水源地设施损坏,需要迅速启动抢修工作。

应建立健全的抢修队伍和抢修预案,确保设施的迅速修复和恢复。

4. 信息发布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事件情况、应急措施和安全建议,以增加公众对事件的了解和应对能力。

信息发布应准确、透明,以避免谣言和恐慌的产生。

四、应急演练与评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通过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和人员的协调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任何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都可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可行的应急预案,是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供应的关键。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类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干旱等)、人为因素(如工业事故、环境污染等)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如疫情、化学品泄漏等)。

三、应急预案制定1. 组建应急预案团队: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团队,负责制定、实施和评估预案。

2. 风险评估和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明确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应急响应流程: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流程,确保各部门和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行动,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4. 信息发布和公众教育: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渠道,向公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加强公众对饮用水安全的了解和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意识。

5. 资源储备和合作机制:建立完善的资源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人员和设备,与相关单位和组织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协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应急后续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评估应急工作的效果和不足,并进行总结和改进,为未来类似事件提供经验和参考。

四、应急预案实施1.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预案团队迅速组织人员,启动应急响应流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2. 建立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告知饮用水的安全状况,并提供防护措施和建议。

3. 启动资源储备和合作机制,确保应急物资供应,协调各相关单位一起处理突发事件,在保障饮用水供应的同时,尽量减少其他负面影响。

4. 随时进行应急工作的评估与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的安全稳定。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2]50号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和推进《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
年)》的落实,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集中式饮用水指南通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昆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1)1.4 预案衔接 (2)1.5 工作原则 (2)1.6 事件分级 (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5)2.2 办事机构 (8)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8)2.4 专家组 (10)3 应急响应 (11)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11)3.2 预警 (12)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16)3.4 事态研判 (17)3.5 应急监测 (18)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9)3.7 应急处置 (21)3.8 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23)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23)3.10 响应终止 (23)4 后期工作 (24)4.1 后期防控 (24)4.2 事件调查 (25)4.3 损害评估 (25)4.4 善后处置 (25)5 应急保障 (25)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25)5.2 应急队伍保障 (26)5.3 应急资源保障 (26)5.4 经费保障 (27)6 附则 (28)6.1 预案管理 (28)6.2 应急演练 (28)6.3 预案实施日期 (28)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流程图 (29)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对饮用水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确保本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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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解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国务院2015年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防范环境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要求“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事实上,有些地方在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管理方面仍存在不足。

2008-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222起,其中涉水源地事件125起,约占总数10%。

涉水源地事件中,有1起特别重大、19起重大、46起较大事件。

江苏盐城自来水厂出水异味造成部分城区停水事件、甘肃陇星锑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溢流井破裂致尾砂泄漏事件等涉水源地事件,处置难度大、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动辄影响数万甚至数十万群众供水,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1个省(辽宁)、320个地级市和568个区(县)编制了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其中,多数预案借鉴甚至照搬国家或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一般模式,没有针对水源地的特点进行专门研究,普遍缺乏对水源地环境基础现状的深入调查和最大环境风险的充分考虑,未完全认识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所编制的预案无论从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还是可操作性上均无法满足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需要,各地急需水源地预案编制等方面的指导。

为此,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01号,以下简称《指南》),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考借鉴,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力。

《指南》包括三个章节和五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编制依据和专业术语等内容。

第二章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准备。

包括预案编制主体、编制机构、工作路线、预案情景划分、环境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防控体系、预案编制审查和发布实施等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三章水源地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6个部分,分别是1.预案总则,即预案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地域范围、预案间衔接和工作原则等要求;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的部门与职责要求;3.应急响应,规定了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和响应终止的步骤;4.后期工作,规定了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要求;5.应急保障,规定了通信与信息、应急队伍、应急资源、经费等保障内容;6.附则部分,明确了预案文本涉及的解释权属、定期修订、演练和实施日期等。

五个附件分别是:1.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主要内容与要求,规定了预案编制前应该开展的基础性技术工作;2.水源地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与要求,规定了提高水源地应急能力的工程设施建设要求;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提纲,提出了预案文本的统一格式;4.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示例;5.应急工作组职责示例。

关于《指南》的定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取水水域的不同,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种类型。

其中,地表水水源地包括河流型和湖泊水库型两种类型,因河流和湖泊水库的水体开放性较强、流动性较快,极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短时间即可造成水体污染,进而影响供水单位取水,直接威胁该地区供水安全。

地下水水源地由于含水层的渗透和过滤作用,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地下水污染的时间较慢、影响相对滞后。

因此,《指南》重点指导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预案的编制主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前水源地归属情况较为复杂。

《指南》规定,一是位于本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市(或县)级水源地应急预案,由相应的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二是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

三是跨省(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可由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编制,或各自编制本市所辖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并与相邻地级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四是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与供水区域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由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商供水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采用这样的模式,既突出地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义务,又体现了对水源地服务对象的主体责任。

关于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地域范围,该范围既不可向水源保护区上游和周边区域无限延伸,也不可仅限于水源保护区。

不同水源地自然条件和管理情况的差异较大,各地可根据水源保护区及其连接水体的流速、流量,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以及所属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最快的应急响应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因此,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地域范围是一个动态范围。

《指南》建议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假定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流速分别为1米/秒或米/秒,则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分别不少于公里或公里。

以发生在流域汇水区域内、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水)环境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启动并适用水源地应急预案。

关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是指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污染物,《指南》将其定义为风险物质。

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一般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进行评价。

该标准规定了109项指标,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风险物质远不止于此。

《指南》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包含的物质,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

关于水质超标的含义一是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二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浓度值,由地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设置在预案中设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是提高预案针对性的必然要求。

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来源看,固定源、流动源和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数量约占全部突发环境事件的80%。

考虑富营养化导致的湖泊水库型水源地突发水华事件(江苏太湖蓝藻事件、吉林新立城水库水华事件等),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和供水安全。

因此,《指南》设置了固定源、非点源、流动源和水华事件等4种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景。

地方在组织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上述4种类型,在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辖区可能发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关于预警分级水源地重要且敏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变化较快。

各地可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

实践中,可将水源地应急预案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或红色一级预警。

一旦污染物进入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就应立即发布预警,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

以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为例,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经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为红色预警。

关于预警启动条件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能造成水厂停止取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中断,编制应急预案的最终目标是确保水源地水质和水厂取水安全。

因此,编制应急预案既要充分考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与一般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区别,又要考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后果的特殊性。

因此,《指南》要求各地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指南》以红色预警为例,列出6种启动条件供参考。

关于响应终止当应急处置取得较好成效,突发环境事件没有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或造成影响,但水源地水质已经达标或基本达标,不影响供水时,可以终止响应。

因此,《指南》规定了3种可以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形,作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判断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的基本条件。

一是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二是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三是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关于预案衔接水源地应急预案既可以作为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也可以作为政府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专篇进行编制。

《指南》要求,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收集整理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并与这些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

鉴于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若上述预案中存在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坚持从严原则进行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等情况。

一是与政府和部门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做好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二是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与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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