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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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正文:----------------------------------------------------------------------------------------------------------------------------------------------------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1998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45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查重点(一)规划指导思想。

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

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已完成并启用。

为做好规划审核、修改和备案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规划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复核。

二、严格控制规划修改各地应加强对各级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布局的指导,尽量避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等要求办理。

三、及时报备村规划成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规模。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成果,不涉及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涉及调整的,应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列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一项成果,经县级政府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4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

土地管理与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

(⼗三)⼟地利⽤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修改(掌握)⼟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和⼟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1.⼟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地利⽤总体规划⼤纲经本级⼈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利⽤总体规划⼤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标、⼟地利⽤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审查。

⼟地利⽤总体规划⼤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地利⽤总体规划⼤纲,重新申报审查。

⼟地利⽤总体规划⼤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地利⽤总体规划⼤纲,编制⼟地利⽤总体规划。

2.⼟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地利⽤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上⽽下审查报批。

审查提交材料。

⼟地利⽤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规划⽂本及说明;(2)规划图件;(3)专题研究报告;(4)规划成果数据库;(5)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地利⽤总体规划⼤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审查时限要求。

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地利⽤总体规划之⽇起5个⼯作⽇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起15个⼯作⽇内,完成规划审查⼯作。

对⼟地利⽤总体规划有较⼤分歧时,有关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进⾏协调。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审查依据。

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地利⽤总体规划进⾏审查:(1)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2)国家有关⼟地利⽤和管理的各项⽅针、政策;(3)上级⼟地利⽤总体规划;(4)⼟地利⽤相关规划;(5)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审查内容。

⼟地利⽤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1)现⾏规划实施评价;(2)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3)战略定位与规划⽬标;(4)⼟地利⽤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5)⼟地利⽤主要指标分解情况;(6)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6)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024年城市土地使用法规

2024年城市土地使用法规

2024年城市土地使用法规一、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城市区域内土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2. 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3. 优化土地用途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4. 公共利益优先,保障民生;5. 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

二、土地使用规划第四条规划依据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应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五条规划内容1. 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包括居住、商业、工业、物流、公共设施等;2. 规定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3. 布局土地使用空间,包括土地利用区块、功能区划分等;4. 制定土地使用管制措施,包括土地使用条件、期限、变更管理等。

第六条规划编制与审批1.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2. 编制完成的规划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公众的意见;3. 规划审批前,应进行专家论证和听证;4. 经审批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三、土地使用许可第七条许可条件1. 符合土地使用规划;2. 符合土地使用条件;3. 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

第八条许可程序1. 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听证、专家论证等活动;4. 符合条件的,核发土地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许可变更土地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如确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等,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四、土地使用监管第十条监管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监管措施1. 定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 建立土地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使用数据的动态管理;3. 对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4.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土地使用方面的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及基本要求刘五一(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办公室2006.7本课程授课目的与预期效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依法依程序编制。

规划编制程序管理是确保各级土地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的重要措施。

授此课的目的在于让学员们全面了解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预期效果是,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参加学习的各位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自觉和熟练地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要求,管理和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目录一、概述 .......................................................................................................................... - 1 - (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 (1)(二)加强规划编制程序管理的必要性 (1)(三)规划修编的主要程序 (2)二、各主要编制程序基本要求 ............................................................ - 2 - (一)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阶段 (2)1、规划实施评价 (3)2、前期调研 (4)3、“四查清、四对照” (4)4、指标测算 (5)5、成立机构、落实经费 (5)6、组建或选择技术队伍 (6)7、人员培训、学习 (6)8、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 (6)9、规划修编动员大会与简单技术培训 (7)10、资料收集 (8)11、专题研究 (11)12、现状数据确认 (13)13、前期工作成果审查验收 (13)(二)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13)1、部署开展部门用地规划 (13)2、综合专题研究成果 (14)3、汇总协调部门用地规划初步成果 (14)4、拟定主要规划目标与任务 (15)5、征求意见 (15)6、审查验收与批复 (16)(三)形成规划成果 (16)1、分解规划目标与空间布局 (16)2、提出规划供选方案和说明 (18)3、选定规划方案 (18)4、规划协调 (19)5、听证与论证 (20)(四)审查 (21)1、技术审查 (21)2、同级政府审查 (22)3、上级主管部门预审 (22)4、报批 (23)(五)数据库建设 (23)1、数据库建库 (23)2、数据库预检 (23)3、数据库验收 (24)(六)批复 (24)(七)工作与技术总结 (25)(八)规划成果汇交、归档 (25)三、其它要求 .......................................................................................................... - 25 - (一)程序管理. (25)1、省厅职责 (25)2、市(州)局职责 (26)3、县(市、区)局职责 (26)(二)程序程序管理证明材料 (27)1、建立阶段开工认可制度 (27)2、主要编制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27)(三)规划修编进度管理 (28)1、进度倒计时管理 (28)2、月报制度与程序管理 (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程序及基本要求一、概述(一)规划修编程序的概念规划编制程序是指在整个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有有效工作的总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国土[规]字第40号1993年3月1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7]82号)要求,在总结省、市(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的基础上,我局于1989年分别制定了省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下发试行。

现经三年的实践,对上述两个要点进行了论证、修改,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征求意见稿)同时停止使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

第四条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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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

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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