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城市开发边界和

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标准

2016年6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编制依据 (1)

3数据内容 (2)

4定位基础 (2)

5数据质量与制图规定 (2)

5.1数据要求 (2)

5.2图示符号 (5)

6成果数据提交规定 (6)

6.1成果数据提交内容和格式 (6)

6.2成果数据存储方式 (6)

附录A 控制线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B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C1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8)

附录C2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9 附录D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县城)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与数据交换。

2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4)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

(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2008)

(9)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10)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4)

(11)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

(12)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13) 《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4)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15)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0-2009)

(16)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

(1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

(1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稿)

(20)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数据库规定》(2015)

(21) 《关于统筹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安徽省建规函[2016]476号)

3数据内容

本标准数据内容包括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线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斑数据、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图斑数据、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数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数据。

4定位基础

4.1 平面坐标系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2 地图投影与分带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保留分带号。

4.3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数据质量与制图规定

5.1数据要求

5.1.1 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

(1)应使用面数据表达两类控制线实际范围线。

(2)无图形错误,拓扑关系正确,无压盖。

(3)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命名标准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控制线数据命名标准

(4)属性项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控制线数据属性表

5.1.2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斑和用地规划图斑数据

(1)应使用面数据表达用地图斑界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斑采用2015年现状地类图斑,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图斑采用规划期末地类图斑。(2)无图形错误,拓扑关系正确,无压盖和空隙。

(3)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斑和用地规划图斑数据命名标准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斑和用地规划图斑数据命名标准

(4)数据属性项应符合表5-4的规定。

表5-4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斑和用地规划图斑数据属性表

5.1.3 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数据

(1)应使用面数据表达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用地图斑界线。

(2)无图形错误,拓扑关系正确,无压盖和空隙。

(3)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数据命名标准应符合表5-5的规定。

表5-5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数据命名标准

(4)数据属性项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执行。

5.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数据

(1)应使用面数据表达规划期末用地图斑界线。

(2)无图形错误,拓扑关系正确,无压盖和空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数据命名标准应符合表5-6的规定。

表5-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斑数据命名标准

(4)数据属性项应符合表5-7的规定。

表5-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层属性表

5.2图示符号

城市开发边界和基本农田控制线具体图例样式按附录A执行。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斑和用地规划图斑图例样式按附录B执行,图层透明度均设置为30%。

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图斑图例样式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执行,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图斑图例样式按附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