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资料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局,由省农林厅代管。
省政府授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机化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将全省农机供油网络建设的职能交给市县。
(二)全省农机行业节能和农机节油新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制订农机化政策法规、管理制度、作业与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引导农机、牧机和植保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
(三)参与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全省农业机械化科研、推广和科技管理,重大科研、开发、推广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和组织攻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农机产品质量事故。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选拔与培训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有农机操作、维修等相关专业背景;(3)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监理职责的身体条件;(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选拔程序:(1)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报名;(2)资格审查:农机监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农机安全监理知识考试;(4)培训:考试合格者参加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三、岗位职责与权限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农机手安全生产意识;(2)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核发牌证等工作;(3)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4)协助农机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5)参与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对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2)对农机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整改,直至消除;(3)参加农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考核与奖惩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职业道德;(2)业务水平;(3)工作绩效;(4)廉洁自律。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农机监理机构应进行培训和整改。
3.对表现优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
五、附则1.本制度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与工信部门一道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教育、交通、商务、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多方参与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
要切实加强农业农村部门内各方面的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服务引导行业转型升级。
要加强舆论引导,推介典型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努力营造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向农业农村部书面报告《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安全监理摘要:该文介绍了我国农机安全监理现状,分析了农机事故禁而不止的原因,结合盐城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实践,提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农机监理;行政执法;农机安全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是农机主管部门及其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行为,包括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注册登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进行驾驶资格管理,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审检,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安全生产检查,道路外农机事故的处理及认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及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六个方面。
本文探讨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主要指农机主管部门及其监理机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1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必要性1.1农机安全监理的现状一直以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主要侧重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驾驶人员考试,证件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检验,安全宣传,事故处理等方面,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责,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改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尽管农机监理部门采取许可、检查、教育、管理等一整套柔性监管措施,农机事故仍时有发生。
1.2农机事故禁而不止的原因主要原因是一些机主和机手法制意识淡薄、安全意识缺失,无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其违法行为的警告、整改乃至停运的要求。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农机监理行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监理站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农机监理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服务农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监理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办公室、业务科、检验科、宣传教育科等。
第六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机监理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登记、检验、签证、事故处理等;(五)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管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农机监理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江苏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和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9条)(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具体规定了监理应尽的责任和处罚条款.因此,本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 本工程概况1。
1工程概况1 本工程概况1。
1 工程概况1。
2 本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2 本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难点3 监理工作依据3.1 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3。
2 本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等资料.3。
3 本工程《监理规划》3。
4 经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
5 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相关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及图集。
其中主要(不限于)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11)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12)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质[2009]5号。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和措施;(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六)其他农机安全监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三)农机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员:负责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四)农机安全监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一)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三)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农机注册登记:(一)农机注册登记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注册登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审核证明材料,办理农机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农机驾驶证核发:(一)农机驾驶证核发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组织申请人参加农机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农机安全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执行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二)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三)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四)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二)对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三)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农机事故;(四)对农机维修、改装、回收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农机安全;(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培训,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的主要权限:(一)对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整改指令;(三)对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四)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参与农机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选拔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农机相关专业优先;(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具有农机驾驶操作技能,熟悉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的选拔程序:(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名;(二)资格审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考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驾驶操作技能等;(四)体检: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五)公示: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人员予以聘用。
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理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2.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负责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4.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负责农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农机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三、监理员任职条件1.热爱农机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农机驾驶操作经验,熟悉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4.持有农机安全监理员资格证书。
四、监理员培训1.农机安全监理员必须参加农机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农机安全监理员资格证书。
2.农机安全监理员培训内容包括: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农机安全技术、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等。
3.农机安全监理员培训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监理员考核1.农机安全监理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能力等。
2.考核不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员,经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员资格。
六、监理员奖惩1.农机安全监理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农机安全监理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3.农机安全监理员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解释。
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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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资料管理办法附件: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档案室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三章档案分类第四章档案制作及归档第五章档案检索、保密及利用第六章档案保存、补建及销毁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我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关联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我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于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纠正农机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农机事故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执法档案工作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管全省执法档案工作。
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执法档案工作。
-2-农机主管部门和上壹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于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执法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的制作、归档、利用、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关联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统筹规划、分级建档、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地要保障执法档案管理所必须的档案设备、库房、人员及工作经费,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进程。
第二章档案室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七条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执法档案管理的情况和发展需求,设置专门档案室。
第八条档案室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存放执法档案的档案柜应为铁质。
严禁堆放档案。
执法档案多柜存放的,应绘制档案存放示意图或者设置档案柜标签,注明档案类别及起止序号。
第九条档案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和档案无关的物品。
档案室设置要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尽可能和行政服务窗口相通或者相邻,以方便工作。
第十条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虫蛀和鼠害、遮光的设施和装备。
第十壹条档案室应配备至少1台用于档案管理和查询的电脑,且根据需要逐步配备打印机、缩微、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备等。
第十二条档案室的管理职能是:(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档案室建设和规划工作;(二)拟订辖区内执法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且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执法档案及有关资料;(四)负责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五)开展执法档案的利用工作;(六)开展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档案业务培训;(七)利用执法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及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第十三条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1人,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执法档案数量达到6000卷(份、册)之上的,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于编于册工作人员,且持有省农机安全监理所颁发的《农机安全监理证》。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热心档案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监理各类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规范以及档案管理工作关联法律法规,熟练使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执法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执法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档案日常管理、维护、服务等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执法档案完整和安全。
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方案,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管理人员,依法享有社会工伤保险等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于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三章档案分类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档案(壹)拖拉机登记-4-1、无挂车拖拉机2、上道路拖拉机(二)拖拉机年度检验1、无挂车拖拉机2、上道路拖拉机(三)联合收割机登记(四)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五)临时行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六)拖拉机驾驶证申领1、无挂车拖拉机驾驶人2、上道路拖拉机驾驶人(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档案(壹)简易程序(二)壹般程序第二十壹条行政确认档案(壹)特别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较大事故(四)壹般事故第四章档案制作及归档第二十二条执法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填写,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符号正确。
第二十三条执法档案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到格式统壹、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简练、严谨、通畅。
第二十四条执法档案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执法档案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简化汉字。
需要当事人签名的栏目,不得用打印或加盖指印的方式替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执法档案。
除各种笔录外,其他执法档案壹律不得涂改;涂改笔录,应由被询问人于涂改处加盖指印。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事项办结后,应将执法档案及时归档。
档案材料应按A4纸标准装订成册,使用专用档案袋分别存放,做到“壹案壹档、壹事壹档、壹机(人)壹档、壹档壹号”。
第二十七条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于前、依据材料于后,正件于前、附件于后的顺序排列。
其中,行政许可档案,应按业务流程单于前、受理材料和记录于后的顺序排列。
第二十八条卷内材料应采用左侧装订,装订时应保证左、下侧对齐,做到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所有材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且统壹于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
图表和声像材料应于装具上或于声像材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二十九条执法档案卷内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且和原件壹且立卷。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且于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查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条执法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且置于资料首页或于档案袋上填制目录。
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
-6-第三十壹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档案可分别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处罚时间顺序排放,按年度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第三十二条执法档案的封面,应按规定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或用电脑打印案卷题名及关联内容,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材料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归档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能够不接收或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方案,责成关联岗位人员予以补充、完善。
第五章档案检索、保密及利用第三十四条对归档的执法档案,应当区别其内容和载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完善检索程序,满足执法档案查阅、利用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档案室及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未经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将执法档案带出档案室、泄露及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六条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因办案需要查阅行政许可档案及农机事故处理关联材料的,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档案查询公函及工作人员有效工作证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查验后方可按其查阅范围和内容提供服务;对所有人或驾驶人查询本人行政许可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身份证明、行驶证、登记证书或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查阅、借阅(含复制、摘录等,下同)执法档案及材料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
档案查阅应于档案室或专门的阅览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于场,查阅结束后,应当及时归档。
《档案查阅登记簿》应载明查阅、借阅档案的名称、册数、档案编号和查阅、借阅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明及号码、查阅公函号码、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内容,且由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名,且记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关联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及工作人员有效工作证明,自受理之日起,将公函存入关联档案,将档案查封信息录入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告知登记审核岗暂停受理该机各项登记业务。
接到原查封机关公函,通知解封的,应当立即予以解封,将公函存入关联档案,将档案解封信息录入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告知登记审核岗恢复受理该机各项登记业务。
第三十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其所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凭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封存(或解除封存)该机档案。
第六章档案保存、补建及销毁第四十条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档案及因肇事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行政许可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可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被撤销驾驶证的行政许可档案和办理注销登记或驾驶证予以吊销、注销的行政许可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档案,保存期限为2年。
第四十壹条保存执法档案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
第四十二条因特殊原因致使行政许可档案损毁、丢失的,应书面方案省农机安全监理所,经书面批准后,按照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补建档案,打印所有记录信息,且补充所有人或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档案补建后,应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
省农机安全监理所和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核对,且出具核对公函。
除档案材-8-料中缺少省农机安全监理所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补建的拖拉机档案和原拖拉机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对保存期限已满,需要销毁的执法档案,应当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薄》,由单位成立的执法档案鉴定小组集体鉴定同意,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经鉴定小组组长签字,书面报上壹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后,于指定的地点,由监销人和销毁人共同完成档案的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执法档案。
第四十四条《档案销毁登记薄》,应载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册数、起止年限、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事由、销毁时间等内容,且由监销人、销毁人、执法档案鉴定小组组长分别签名,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