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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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川人社函41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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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川人社函414文件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我省今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2021年将组织开展全省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统一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采取统一考务管理和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评职业(工种)及等级考评的职业(工种)属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职业(工种),具体考评职业(工种)以及考评等级等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鉴中心”)发文公布。

三、申报条件对具备符合拟考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

四、考评项目(一)考核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常识)、实际操作考核、论文写作与答辩三个项目的考核。

其中,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常识)、实际操作考核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的试题进行考核;考生根据与自身从事的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工作撰写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题目自定),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三个项目均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二)综合评审由省职鉴中心组织专家对考核成绩合格人员的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传授技艺、获奖情况、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合格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考评标准和试题申报条件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使用国家题库试题。

对国家题库中试题与我省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职业(工种),由省职鉴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修订和完善后使用。

六、工作要求(一)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要求,我厅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纳入我厅试点范围,全面推行我省职鉴中心工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XX—202X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XX—202X年)的通知》(国办发〔20XX) 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XX-202X年)的通知》精神,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3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36万人次以上,其中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17. 5万人次以上;到202X年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到达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到达3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大规模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

1.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围绕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广泛组织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新技师培训工程。

组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平安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平安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针对建筑业产业工人,开展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和智能建筑等新产业培训。

组织开展公共交通等城市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在全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3年培养4000 名新型学徒。

3年培训企业职工13万人次以上,其中培养高技能人才2万人,培训建筑业产业工人1万人次以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0.5万人次以上、交通运输从业人员2.1万人次以上、企业青工技能提升培训2.4万人次以上、企业职工岗位比武练兵5万人次,其中技能提升培训占比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2.面向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巧媳妇”工程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持续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工程和返乡下乡创业助脱贫攻坚优秀工程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川人社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提高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等要求,现将《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7月13日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项目产出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成长环境,备战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四川技能大赛等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参赛成绩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承担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训练任务的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基地设立应坚持“政府引导、自愿申报、注重成果、对接产业、接轨世赛”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基地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做好基地建设规划和评审认定,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与实训,审定集训方案,做好现场质量督导和管理,落实表彰奖励政策和宣传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努力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决定在10月下旬至12月底,集中开展“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

一、强化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一)加大专账资金使用效能。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技能扶贫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快专账资金使用执行进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二)激发以工代训政策新动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精神,发挥专账资金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

二、强化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并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人社部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

现将《“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6月30日“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技能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十四五”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打造技能省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技能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先导,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基本满足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十四五”期间,新增技能人才4000万人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中西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2019职业资格证书补贴

2019职业资格证书补贴

2019职业资格证书补贴国务院明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补贴!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6、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

7、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目前,我国的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设置依据;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想申请国家资格证书补贴流程▼补贴申请流程: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条件进行核查比对,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人员,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其社会保障卡中。

具体程序有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4个环节,全部实现网上经办管理和服务。

申请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户口(居住证)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社保局网站下载)、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或齐鲁银行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川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四川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四川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 —2021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55号)精神,现制定我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1年底,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推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大幅度提升。

(一)高危企业在岗人员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遴选培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3个以上省级安全技能实训示范基地、3个以上省级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示范基地、3所以上省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5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省级示范企业。

各市(州)根据自身产业结构实际,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培训和考核示范单位。

(三)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培训范围(一)开展高危企业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是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要覆盖全员,要将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培训范围,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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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2019年至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2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70万人次以上。

到2021年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二、聚焦重点分类施训,提升培训针对性(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面向“5+1”现代产业、“10+3”现代农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职工,大规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对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

在各类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3年培养3万名左右企业新型学徒,同时按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针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劳务品牌培训。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下同)、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根据其意愿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培训。

对残疾人,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做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三)切实加大技能扶贫工作力度。

聚焦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深入实施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行动,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

实施“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三、健全多元培训体系,激发培训主体活力(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对帮助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推广“厂中校、校中厂”合作模式,积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各地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对企业办职业院校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新建的省级项目分别给予每个3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补助。

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五)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

支持职业院校在其专业设置和培训课程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

职业院校可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按照国家和我省部署,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六)发挥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作用。

鼓励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根据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七)创新拓展培训内容。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电商、餐饮服务、建筑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现代产业发展,加强航空与燃机、信息安全、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生物医学、石墨烯、人工智能等领域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乡村文旅能人支持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增加普通话、社交礼仪等生活技能培训;围绕振兴四川传统技艺,组织开展蜀绣、自贡扎染、藏族唐卡、羌族刺绣、彝族服饰、竹编、绵竹年画等地方特色手工艺以及民族歌舞表演等培训。

同时,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妇联)(八)推进基础能力建设。

在职业院校持续实施产教融合深化工程和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

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积极搭建网络和移动学习培训平台。

加强师资建设,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师傅互派顶岗交流锻炼机制,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培训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培训统计工作,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引导激励(九)落实现有补贴政策。

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学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生活、交通等成本合理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转岗转业、在岗、岗位提升等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残联)(十)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各市(州)可在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等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可作为培训对象纳入政策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

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确定承训单位实施。

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按培训补贴总额的50%先行拨付部分资金。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十一)加大资金筹集和支持力度。

各地要将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筹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企业要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

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四川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十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公示、拨付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

要将补贴性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加强培训监管。

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

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十三)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

在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完善职能,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省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应急、国资监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责任,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县两级也要形成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

(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各市(州)定期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各地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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