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第一、二章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金融信托概述(试卷)一、名词解释信托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二、填空题1.信托是以为基础。
2.信托目的要做到:一要合法、二要可能、三要。
3.1921年成立的为我国最早成立的信托专业公司。
4.1979年10月成立的是我国信托业恢复的标志。
5.188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即有限公司。
6.信托的基本职能是。
三、单项选择题1.旧中国信托业从业务起步。
A保险B证券C保管D捐赠土地2.信托机构最早产生于A英国B美国C日本D德国3.美国信托业从业务起步。
A保险B证券C保管D捐赠土地4.《罗马法》中有关信托的规定被称为A遗嘱托孤B“尤斯”制C信托遗赠D商事信托5.“尤斯”制是(国家)出现的一种法律制度A美国B英国C日本D意大利6.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A遗嘱托孤B“尤斯”制C信托遗赠D商事信托7.属于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特点的有A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B资金信托业务开展普遍C土地信托经营普遍D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的起始日期A2001年1月19日B2001年4月28日C2001年10月1日D2001年12月31日四、多项选择题1.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有A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C信托目的不能实现D当事人协商同意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2.下列属于信托的职能的有A财务管理职能B融通资金的职能C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D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E社会投资功能3.新中国成立前私营信托业的特点A创立于投资紧密相联B创立于金融垄断密切相关C信托业经营范围狭小、业务种类单一D经营业务种类齐全、范围广E享有政府赋予的特权4.新中国成立前官营信托业的特点A创立于投资紧密相联B创立于金融垄断密切相关C信托业经营范围狭小、业务种类单一D经营业务种类齐全、范围广E享有政府赋予的特权5.美国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守则规定A禁止向客户购买或出售信托资产B禁止向顾客收受礼物C禁止谈论泄露有关顾客的情况D禁止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再担任受托人E禁止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五、判断题信托是一种双边信用关系。
第二章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一、信托的基本特点
(三)信托方式的灵活性
信托与其他信用活动相比,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体现在: 1.信托的委托人范围广泛,可要是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 2.信托财产的形式多样,可以是有形的,也可是是无形的。只 要委托人拥有这种财产的产权,可以计算价值,且不与法律 相抵触,都可以采用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管理。 3.信托目的的多样性。委托人可以有着不同的目的,可以要求 监护,可以仅仅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可以以财产增值为目的。 4.信托设计灵活。当事人可通过信托文件进行灵活多变的设计, 实现多样化的利益分配要求。 5.运用方式多样化,信托业务既可以投资也可以贷款;信托财 产既可以出租也可以出售;信托机构既可以与客户建立信托 关系,也可以建立代理关系。
信托按业务是否跨国划分为国内信托与国际 信托两大类。 1.国内信托: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都在国 内进行。 2.国际信托:当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跨越 国界时称为国际信托。
(九)按信托资金的处分方式划分
1.单一信托:信托机构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 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 的行为。 这种信托对于每个委托人的财产,从受托到运用 都是个别进行的,所以可以较好地贯彻账户不同、 运用效益也不同的收益分配原则。 单一信托对于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没有信息披露 义务,但必须被委托人指明的用途使用资金。
一、信托业务的种类
• (二)按信托目的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民事商事 通用信托) 1.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也称为 非营业信托。 这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大多办理的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 各类事务,如财产管理、执行遗嘱、代理买卖、代为保管 等。 民事信托在英国最早出现,目前在英国也得到广泛应用。 民事信托一般涉及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继承 法和其他民事法律。 民事信托出于自发的需要,完全基于信誉,承办者一般不 收取酬劳。
什么是信托

信托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目录简介信托由来详细介绍信托术语基本特征职能作用信托业务的主要类型不同国家的信托展开简介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
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由来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
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详细介绍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与租赁 叶伟春版 重点知识点

1、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委托人在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或其他目的。
信托财产的运用:分为管理和处分,管理又包括保存和改造实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前提:财产权。
目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特征: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
基础:信任。
2、信托的起源:起源于英国尤斯制,发展于西方国家。
综合化、国际化趋势。
3、信托与代理的区别标准:有没有发生财产转移。
4、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
商事信托: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
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人(自己或制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其抽一人是具体制定的,一般为自己、亲属、朋友和其他特定个人。
公益信托:委托人的学校、慈善、宗教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设立的信托。
受益人是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是不特定的。
6、按信托标的划分为: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债权信托、经济事物信托。
7、集合资金信托:信托机构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基金。
8、信托行为的形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命令、协议章程、信托计划。
9、证券发行信托:内容:证券发行信托是信托机构向证券的发行人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事务的信托。
形式:抵押公司债信托。
做法:发现公司债券。
意义: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为社会提供具备稳定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10、动产信托与租赁的区别: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动产的最终归属不同;租金交纳方式不同。
11、养老金信托的定义:养老金信托也称年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缴纳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运用管理,并在雇员退休以后以今年形式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信托业务。
12、职工持股信托:含义: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
方式:职工直接持股;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设立持股公司;通过信托方式持股。
信托基础知识汇总

信托基础知识汇总1.什么是信托2.信托的分类3.信托的优缺点4.信托的应用领域1.什么是信托信托是指个人或组织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和运用,按照设立信托时约定的用途和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运用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方式,是一种法律关系。
2.信托的分类根据信托的设立方式,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民事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慈善信托、教育信托等。
民事信托是指为了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如家族信托、企业信托等。
3.信托的优缺点信托的优点包括:可以实现财产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可以避免财产的侵占和浪费,可以实现财产的长期规划和传承。
信托的缺点包括:设立和管理成本较高,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管理,信托的受益人权益受到限制。
4.信托的应用领域信托在各个领域都有应用,如个人财产规划、企业资产管理、慈善公益等。
在个人财产规划方面,信托可以用于财产的保护和传承;在企业资产管理方面,信托可以用于企业的股权管理和股权激励;在慈善公益方面,信托可以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以达到保障受益人利益的目的。
2.信托起源信托起源于英国,最早用于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随着信托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成为了一种广泛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
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接受委托人的资产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4.信托的优点信托具有资产保全、资产传承、税务优惠等多种优点。
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提高了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
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信托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而非契约关系。
信托与委托有哪些区别?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产⽣,都是⼀⽅受托为他⽅办理事务,由他⽅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为。
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委托合同的当事⼈是委托⼈和受托⼈,委托合同的主体⼗分⼴泛,法律对受托⼈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是委托⼈、受托⼈、受益⼈三⽅,营业信托的受托⼈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
委托是⼀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
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为;⽽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
委托既可以受托⼈的名义,⼜可以委托⼈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种情况下,委托⼈直接与第三⼈产⽣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信托是以受托⼈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不直接与第三⼈发⽣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的要件不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双⽅当事⼈就委托事宜达成⼀致意思表⽰时成⽴并⽣效;⽽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书⾯⽂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为成⽴要件。
6.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
就委托⽽⾔,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双⽅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先受托⼈不得随意解除信托。
信托是⾃益权时,委托⼈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的。
⽽且信托不因委托⼈或受托⼈的死亡、丧失民事⾏为能⼒、解散、破产⽽终⽌(委托⼈是惟⼀受益⼈的除外),也不因受托⼈的辞任⽽终⽌。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1 信托的一般含义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
“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
“信”是“托”的前提。
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
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
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信托的基本概念

信托的定义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个组织,或者是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机构,委托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者愿望。
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
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但是,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监管,对它们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业法或者相应法规通常会有所限制。
如日本、韩国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只能承受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及其固定物,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作为信托财产。
因此,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
此外,依信托法原理,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例如,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财产积累3年后平均分配给3位受益人,就确定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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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一、成立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
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
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
为前提。
二、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委
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三、财产性质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
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但委托代
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当事人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而委
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五、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信托财
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而代理财产的所
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六、信托财产的控制不同。
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
的监督,只受法律和行政上的监督;而在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
的监督。
七、掌握的权限不同。
信托类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业务所必须的广泛权限,法
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的除外;而代理业务的代理人权限则比较小,仅以被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八、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
人死亡,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有影响,因而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而委托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可随意撤销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
亡而终止。
因而,代理合同解除比较容易,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2.商务管理信托即表决权信托。
其发生和建立的原因如下:
一、有利于保证股东权利的行使表决权信托
当前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分布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加之一些小股东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搭便车”心理使然,导致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信托行使的需求。
另一方面,积累了足够的表决权后,表决权的受托人又可达到自己的目的。
因此,通过表决权信托,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股东权利都可实现充分行使,有利于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
二、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表决权信托可以使中小股东把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集中起来,信托给信托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权利,由信托机构根据广大股东的意愿或者凭借自己的专业决策能力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从而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的决策过程中不再流于形式。
三、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
广义表决权信托还能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所有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一难题。
按照信托的方式,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这部分国有资产,如此,一方面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经营而得以“显形”;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
律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于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此外,表决权信托还有广泛的实用空间:在公司中,表决权信托可以被应用于迫使大股东交出表决权,从而使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管理权被剥夺;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债权人可以利用表决权信托获得原企业大股东的表决权,从而直接介入破产企业的重整;在我国实行的“债转股”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而表决权信托(在接近于股份所有权信托时)则可以将商业银行的持股委托给信托公司持有,从而避开这一法律限制。
如此作用,不一而足。
其意义在于:
1、改善组织经营,确保企业稳定发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协助企业重整,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控制。
2、集中股权,可避免公司股权频繁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3、企业改组时,将表决权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信托机构,并且在订立信托契约时载明,该信托在企业完成改组、债务得到清偿时才告终止。
4、为保持公司经营方针、作风的连贯性,确保企业管理上稳定发展而设立。
5、可以防止竞争者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6、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设定表决权信托的中小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