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与刑诉的冲突以及律师如何走出困境

律师法与刑诉的冲突以及律师如何走出困境
律师法与刑诉的冲突以及律师如何走出困境

《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冲突

2008-11-11 20:34:13| 分类:证据法|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吸收了自1996年以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

主要有:

1、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寻甲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跟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4、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还需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5、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现行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看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诸如举报、控告材料,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材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原来办案使用的内卷,法院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记录,这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工作上的一些材料包括内部工作策略律师以前是不可以看的,那么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之后,这些材料是不是属于…所有材料??律师能不能看?”

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

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要解决当前的的冲突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条,要承认新律师法同宪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立法法78条规定了我国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犯罪人或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和新律师法规定的具体权利的扩大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条,就基本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来讲,立法法79条规定了一般法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规,但是79条没有规定基本法与一般法之间的效力问题。新的律师法作为一个一般的法律,既然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生效,和基本法是不矛盾的,应该看作新法高于旧法。当然也有人认为刑诉法是基本法,全国人大3000多人制定的法律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该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差别。立法法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按照新法高于旧法的效力实施,很多同志认为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行使全国人大的权力,经过了法律授权,应当视为同一机关。按照同一机关的理解,新律师法是新法,新法要高于旧法,所以6月1日实施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第三点,立法法84条规定如果法律上一旦产生这些冲突,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我们应该发挥我们对立法法的理解和学习,保证新律师法的贯彻实施。

“软实力”是灵丹妙药?

面对这些冲突与衔接困境,律师是不是只有寄托于律师法的完全顺利实施呢?

最高法院张军大法官说:“6月1日以后诉讼法不一定能够及时地作出修改,作为律师,当然希望执法的环境能够最理想,但是却不能当然地仅仅依赖法律的全面不折不扣的执行。刑事辩护律师应用好自己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执业智慧,运用好自己可以把握的执业能力、执业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律师法赋予我们的各项更加扎实的、充实的执业权力。”

张军建议律师在请求法官调取证据、通知证人时,都要应用好自己的智慧,让法官觉得律师不仅仅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工作还能够帮助法官依法、公正地结案。“这是一个软实力。”

张军进一步解释说,法院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候自然就会考虑被告人的态度,考虑裁判出去以后的社会效果。尽管律师的职责是为了通过辩护取得最大限度影响法官的效果,但是如果律师很少在辩护当中考虑社会以及被害方的反映,和法官考虑的完全是两方面的事情的话,辩护目的就难以完全实现。除了考虑法官的意见,律师甚至也要考虑公诉方的意见,改变很多“你诉你的,我辩我的”的状态。

对张军大法官“运用软实力”的建议,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甚至是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对某一问题存在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积极地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而是要求律师发挥智慧,运用所谓“软实力”,显然是不现实的。还表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死刑案件是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出庭辩护,行使法律援助职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保障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规定》,将就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障律师权利、保障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作出规定。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正在草拟会签一份文件,对法庭采信律师辩护意见进行规范,以促进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当法官与律师发生分歧后,起主导作用的还是法官。但是,谁能说法官的认识就总比律师正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有理有据地依法争取自己的权利,而不能迁就法官,更不能取悦法官。至于要求律师以所谓的“软实力”,帮助法官实现公正,是不现实的。

面对法律界对律师法和刑诉法衔接的渴望与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表示:“新律师法把律师几个重要的权利都写上去了,这是历史的进步,我们不要计较它和刑诉法或者和其他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冲突。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反映了十年来我们法制的一种进步,我们要承认它的合理性、正当性、必要性,不要抓住律师法与刑诉法两个法律或者几个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否定律师法的效力,给不执行律师法提供借口。”

对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矛盾,该如何解决

《律师法》在三个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赋予律师直接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是针对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该如何进行解决呢?笔者认为,要通过《立法法》的规定来妥善解决《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并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其次,从《立法法》规定的基本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来看,《立法法》只规定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基本法与一般法之间的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作为一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该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差别。《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经过了法律授权,完全可以行使人大的权力,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被视为同一机关。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新律师法是新法,就应当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最后,从《立法法》规定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来看,《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不能解决的,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因此,应该用《立法法》来解决《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以保证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认为,律师法的效力问题并不涉及有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我国宪法中有法律和法规的划分,但并没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划分,所以不能说律师法就是下位法,

它和刑诉法同属于法律这一位阶。

四种办法解决两法冲突

虽然新律师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是以高票获得通过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即律师法同刑诉法相冲突。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贯彻难问题,与会的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张毅提出了以下四种解决办法:

第一种办法,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诉法,尽快推出刑诉法修正案;

第二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新律师法出台制定相关立法解释;

第三种办法,仿照1996年新刑诉法修订时对适用第48条的有关规定,由六部委联合发文,出具相关解释;

第四种办法,根据立法法第55条的规定,由司法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询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询问答复的形式解决新律师法执行中的问题。

张毅副司长谈到,以上四种解决办法,前三种程序相对复杂,而启动询问答复比较容易实施。据他透露,就律师法同刑诉法相冲突的一些问题,司法部已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非常重视,正在讨论如何作出答复,相信这是一种比较快捷的解决方法,会解决律师法实施当中所面临的问题,满足律师的期待。

律师法不是刑诉法的下位法

新律师法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归结为:一直以来,关于刑诉法和新律师法的关系被学界和实务界所争论。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看来,所谓“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要遵循上位法”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他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代行全国人大的相关职能,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而律师法中的新规定,其实是可以看作是对刑诉法的修改。用新的法律修改先前的立法是有先例的,如《法院组织法》在对重大死刑案件将复核权下放给省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得到了数十年的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放死刑复核权的规定,就可以看做是对刑诉法相关问题的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则认为,不能因为新律师法同现行刑诉法有冲突,就把新律师法当作一纸空文。律师法的效力问题并不涉及有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我国宪法中有法律和法规的划分,但并没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划分,所以不能说律师法就是下位法,它和刑诉法同属于法律这一位阶。

部门规章应及时修订

顾永忠的观点是,新律师法有关会见的规定并没有超前,而是对以前规定的补充。为什么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会见难问题仍然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为侦查人员害怕律师的单独会见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打击犯罪。这种认识是根深蒂固的,即使当刑诉法也作出相应的修改,这些问题依然会存在。

对于律师拿三证去会见被告人频繁受阻的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律师非常不解。

钱列阳律师认为,当国家大法和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冲突时,在实践中看守所往往遵循的是政府规章。侦查机关应该根据法律的修订,迅速对有关规章作出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说,我国一些部门在法律执行中,存在内部解释优于法律的情况。我们承认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在现实中可能有不合实际的方面,但是并不能因此阻碍了律师法的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葛琳认为,其实律师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它们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即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双方不应该有矛盾。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法律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种角色的划分,实际上是实现上述目的客观需要。现实中新律师法贯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的各种角色中,都仅仅从各自实现自己的职业目的上来看待这个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立法上提前做好价值选择。

新律师法不存在超前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周欣认为,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是新时期下我国刑诉制度向前走的一个具体表现。新律师法并没有超前,仅仅只是进了一步,只是在促进其趋于合理。

她表示,在侦查阶段,应该有一个平台来让律师和公安机关、看守所、检察机关进行对话,不能存在一种抵制律师的情绪。

她指出,会见问题之于看守所主要不是操作问题,而是观念上的问题。

律师执业的保障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上的保障;二是各个国家机关观念上的转变。

顾永忠也认为,解决的根本方法在于观念的转变,即侦查人员要对律师的这种会见有正确和客观的认识,律师不是对手,律师的会见不会给侦查机关带来颠覆性的破坏。

涉密案件是争议焦点

新修定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这一明显冲突给律师会见带来很多的麻烦。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萧骊珠介绍,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出台前,对办案机关是否派员在场和在什么情况下在场争议最大。最后是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重大职务犯罪还有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等,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如此宽的规定引发了律师的不满。

钱列阳律师分析,什么是涉及国家秘密?谁来解释?如果都要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就成为变相的批准。如果侦查机关不想让会见,就都拿涉密说事,造成滥用涉密规定的现象,新律师法的实施不又回到从前了吗?

钱列阳呼吁,涉密案件界限模糊,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规范。

不能因为效率而失去公正

陈光中认为,律师法确确实实是顺应了时代潮流,顺应了国家的立法要求,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落实。

要从制度上减少冤假错案,开放的律师会见制度从程序和实体上都有重要意义。他指出,永远都不能因为效率而失去公正。

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方向正确,但是在照顾现实上有欠缺。规定任何案件都可自由会见,确实不符合中国国情,但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通融。

新律师法的实施可能最终要靠刑诉法的修改,到时仍然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特别是国家有关机关一定要转变观念。我们不要做盲目的乐观派,也不要做悲观派。“小前进也是一种成绩,真正解决好律师法有关会见的问题,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陈光中说。(法制网记者陈虹伟)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题及答案

合肥律师关于新《律师法》的考核试 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5、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6、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张某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分别担任被害人张某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7、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 8、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9、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的责任。 10、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性组织。 11、申请设立新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执业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12、张律师代理的某案件由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一天,张律师 合肥工伤赔偿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117974844.html,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117974844.html,

以吃饭为名,约李法官出来商谈该案有关事宜。张律师的行为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规会见违法行为。 13、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行业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停止执业;(四)取消会员资格。 14、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15、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资格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唯一条件。(错)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但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的,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对) 3、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承办律师业务。(错) 4、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对) 5、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对) 6、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用的律师、行辅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 7、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除法律服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错)

关于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依法保障了律师职业权力,充分发挥了律师职能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自治州律师队伍的基本情况。 我州律师机构是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在八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年《律师法》的颁布确立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制所三种组织形式以来,我州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全州共有==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所==家,国资所=家,正在进行改制的=家,自收自支国资所=家;全州律师工作者===人,其中执业律师===人。 男律师==名,女==名,少数民族律师=名,行政辅助人员==名,执业律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法学本科学历的==人,其它专业本科学历史潮流==人,大专学历==人,中专=人,党员律师==名,占律师总数的确==.=%。 此外,我州同创律师事务所在乌市设立分所,这也是我区唯一一家在乌市设立分所的外地州律师事务所。 至此我州已初步形成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涌现出一批受到自治区和自治州表彰的文明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新蓝天和同创两家律师事务所被自治区司法厅和某省律师协会授予十佳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有三名律师被授予自治区优秀律师称号,有一名律师被自治州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称号,这一切均体

现了律师工作在自治州的改革发展稳定,在推进自治州的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大刑事辨护和代理工作力度。 我州广大律师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紧紧围绕自治州稳定大局,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冶理,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 (三)积极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大律师在做好刑事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从办理刑事、民事业务逐渐拓展到与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经济、科技领域。 参与了多项重大工程的法律服务,挽回经济损失约束===万元。 (四)依法开展非诉讼业务,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广大律师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广泛参与我州贸易、投资、融资、仲裁等民商事活动,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积极为政府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全州律师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家、担任公民个人法律顾问==家。 在办理各种非诉讼业务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律师通过法律服务专线,

18秋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二(随机)

------------------------------------------------------------------------------------------------------------------------------ (单选题) 1: 不属于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的是 A: 申请合议庭中某审判员回避 B: 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 C: 调查核实证据 D: 做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A: 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B: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C: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王某具有以下哪种情况,不得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A: 自学考试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B: 19岁 C: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 D: 因事故被工厂记大过1次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 A: 律师见证书 B: 律师意见书 C: 委托代理合同 D: 授权委托书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以下不符合律师的特征的是 A: 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B: 律师是国家公务人员 C: 律师是应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D: 律师的职责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辩护律师调查时的人员 A: 只能为2人 B: 一般不得少于2人 C: 可以为1人,但应出示有关证明 D: 不得超过2人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有权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机关是 A: 法律援助机构 B: 人民法院 C: 律师事务所主任 D: 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

浅谈学习新律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心得体会 赵颖萍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律师法》在1996年通过并实施后,历经200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这次修订,硕果累累。为适应新时期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新律师法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的调整,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比较而言,新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新律师法的进步与发展 1、律师权利的扩充 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新法规定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这给我们力量,使我们律师职业变得无比光荣和崇高。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的权力。“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2、个人能够设立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也是一个服务行业,市场经济内在的需求促使律师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市场竞争的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对律师的要求。一个方面是放开,另外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通过多元化的服务,通过市场体制,通过竞争来提升律师服务的品牌和意识。 二、新律师法不足之处 1、新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和解答权,这是新律师法的最大不足之处。 新律师法仍未能突破原有规定,规定律师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提供法律服务。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无论是大陆法律法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 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司发[1996]006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6.09.26 【实施日期】1996.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1996年9月26日司发[1996]006号) 《律师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既是《律师法》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律师法》的重要保证。根据当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律师队伍的实际,为了更好地贯彻《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前后不过二十几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律师队伍从重建初期的八千余人发展到现在的九万余人,不仅数量上升,素质也有提高,充实了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律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政府和人民对律师事业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广大律师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十六年来,广大律师不仅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大律师大力开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业务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此外,广大律师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中,依法维护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支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入进来的,是一支年轻、富有朝气、充满希望的队伍。 在看到律师队伍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支队伍存在的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执法的惯性,加上这支队伍正处于成长期,缺乏从业经验,执法观念还不适应,面对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抵抗能力差,出现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律师心有余悸,不敢办、不善办刑事案件,未能自觉抵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和来自其他各方面的引诱、腐蚀,同时也有少数律师以各种方式拉拢司法机关的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6.05.1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新律师法权威解读

新律师法权威解读 ——如何成为律师 新律师法已经颁布,其中对于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条件有了新的规定。归结起来一共有三条路线,分别适用于大众、某些专业的精英人士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三个人群。 方法一,传统模式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针对广大期望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朋友,尤其是法学院毕业的本科生来说来说。还是要走这个大众路线,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大家首先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了之后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也就是成为传说中的实习律师;连续实习满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了。 方法二,专业路线 《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际经贸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领域工作的精英们,如果大家希望取得律师证,又不想挤司法考试独木桥的,现在大家有了一条新的道路,就是在自己的本职领域奋斗十五年,取得该专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花一些时间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可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资格。届时国务院司法部会有一些考核措施,通过了这些专门的考核之后,就可以成为律师。 方法三,教授路线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使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对此,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如何正确处理律师权利与开展检察工作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诉讼活动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等问题成为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现实司法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比照《刑事诉讼法》学习新《律师法》,浅谈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何满足刑事侦查工作新要求,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实现刑法目的,并制作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一览表》。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

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上述可知,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使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对此,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如何正确处理律师权利与开展检察工作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诉讼活动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等问题成为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现实司法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比照《刑事诉讼法》学习新《律师法》,浅谈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何满足刑事侦查工作新要求,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实现刑法目的,并制作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一览表》。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上述可知,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第35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比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显然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具体表现为:就会见权而言,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就律师的阅卷权来看,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 二、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突破案件侦查难点 (一)、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封建制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时刻面临着法官的追诉与审判,沦为诉讼客体。由于贯彻罪从供定原则,实践中奉行无供不定案,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加之弱化乃至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泯灭人性的刑讯逼供合法化,犯罪嫌疑人成为拷问的对象,只有接受讯问并招供的义务,而刑事诉讼的重要活动即是逼取口供,程序正义得不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列为当事人,使得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中得到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转化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所以,执法人员应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抛弃旧的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事,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律师法修改讲座

《律师法》修改讲座 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的6月1号实行。 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 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 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 (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 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

《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法律工作者管理情况的汇报

《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法律工作者管理 情况的汇报 《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法律工作者管理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XX区政府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请予以审议。 《律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以及区人大的监督下,我区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素质不断提高。 目前,我区共有5家律师事务所,35名执业律师,4名实习律师。通过加强律师队伍素质建设,律师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服务观念、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在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加强教育学习,树立诚信服务意识。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

入,律师事务所由过去的国办所,成为社会中介机构,随之律师成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目前,我区35名专职律师和4名实习律师中,有中共党员12人,民主党派人士6人,区政协委员4人。我区律师队伍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大局,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司法公正。 为提高我区律师队伍的政治素养,我们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建立严格的政治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在全区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配档表,利用各所固定学习日进行集中学习,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自主学习。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律师队伍的内部活力,提高了律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强化了我区律师的政治观念及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意识,为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奠定了思想基础。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探索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新思路为宗旨,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为主题,提高律师的诚信意识。在全区律师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习题共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 2. 3. A B C D 4. A B C D 5. A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

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 8. A B C D 9. A B C D 10. A B C D 11. A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罚 D.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撤职 B.扣押 C.责令停产停业 D.开除 14.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A B C D 15. ”此 A B C D 16. A B C D 17. 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18.某厂因污染事故被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5000元;(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6000元;(4)要求赔礼道歉。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落实情况的反映

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落实情况的反映 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保障相对新《律师法》实施前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距离新《律师法》的规定还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一、关于会见问题 有的地方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需审批,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 我所一律师在办理一起处于侦查阶段的发生在来宾市象州县的故意伤害案件时,象州县公安局要求经过批准律师方能会见嫌疑人。由于审批人当时不在单位,律师因有其他事情要处理不得不当天返回柳州,第二天再去象州县得到审批才能会见。而且,会见时公安机关派员在场。 柳州铁路公安处对其侦查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处于侦查阶段的嫌疑人时也需该处批准。 二、关于阅卷问题 1、审查起诉阶段 ①检察机关以案卷在主办检察官手上,主办检察官不在为由无法查阅案卷。 ②复印案卷费用高,如在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复印一张A4纸

需1元,每个案件需复印几十乃至上百张A4纸,复印费用高,这些费用最终都要转嫁给委托人,加重了委托人的负担。 2、审判阶段 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复印案卷时,仍需要缴纳每张0.5元的复印费,致使办案律师考虑只复印与嫌疑人最为密切的案卷材料,对嫌疑人的同案嫌疑人的材料只能查阅不能复印,有可能错漏对嫌疑人有利的情节。 三、关于调查取证问题 1、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了解案件事实的知情人往往有心理顾虑,担心被无端牵连。 我所一律师在办理一起贪污案时,向了解该案件的一知情人调查取证,当问到一些关键问题,该知情人都回答以“不记得了”、“不肯定”。最后,他请律师理解他的难处。 2、关于申请证人作证问题 证人不习惯法庭庭审的气氛和压力,也担心社会舆论的压力。律师也担心证人改变证词从而对嫌疑人不利,也可能对律师本人不利。 思齐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五月十七日

20春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单元作业二答案99316

(单选题)1: 我国律师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市区的市的律师协会的方式是 A: 法律规定必须参加 B: 批准加入 C: 选举加入 D: 自愿加入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2: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 A: 无须委托人特别授权 B: 只须委托人口头授权即可 C: 只有与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D: 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3: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A: 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B: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C: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4: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进行下列何种行为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A: 上诉 B: 撤诉 C: 反诉 D: 辩论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5: 关于律师执业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律师执业是在行使国家权力 B: 律师执业不是在行使国家权力 C: 律师执业是在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下,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D: B和C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6: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查阅案卷时,应当 A: 只查阅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B: 既查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也注意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C: 一并查阅合议庭评议记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D: 只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问题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7: 在一起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没有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高分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写作题目 一、案例分析(25分)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 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答:(1)律师在接收此案之前应注意的问题有:1、案件是否接属于行政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2、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裁决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3、是否属于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4、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不正确。律师应告知吴某,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 元的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 (4)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

律师法相关知识点

1.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经过考试或考核,取得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参见《律师法》条2) (1)律师概念的演变[1]:国家法律工作者(原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3年12月《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司法)制度之一种,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律师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机构和管理体制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 (2)律师制度的性质。a,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律(司法)制度之一部,是国家为使其法得以很好实施的必要安排。b,律师制度的阶级属性。律师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大体可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与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两类。 (3)律师制度产生的国度:古罗马。原因:a古罗马的经济是人类第一个典型的商品经济;b古罗马是古代少有的民主政治国家;c古罗马的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立法较健全;d古罗马的诉讼模式为对抗制(辩论式、当事人主义)。 (4)《律师法》的基本原则(见《律师法》条1、3):a遵守宪法和法律;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d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e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f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3.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仲裁争议,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我国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和多数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一样,是公断性质的、非政府性的专门仲裁组织。 4.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5.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律师法》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诉》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6.律师在起诉阶段的权利:《律师法》34,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7.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律师法》32.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34.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5.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36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3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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