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
农村独生子女政策申请书

您好!我是XX村的一名村民,名叫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
我谨以此申请书,向您申请农村独生子女政策的相关补贴。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为了更好地履行家庭责任,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我们夫妻双方一直致力于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在此,我向贵镇人民政府申请以下补贴:一、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每月不低于20元的保健费。
由于我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每月的生活开支较大,这笔保健费对于我们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支持作用。
因此,我恳请贵镇人民政府为我家庭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养老保险补贴我了解到,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父母可按养老保险最低标准补贴,缴纳新农合,费用降低1/3。
考虑到我家庭年事已高,且子女在外地工作,养老保障较为困难。
因此,我恳请贵镇人民政府为我家庭提供养老保险补贴,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
三、父母补贴根据我国政策,农村一女户父母年满55周岁,一男户、二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
我已年满55周岁,恳请贵镇人民政府为我发放父母补贴,以保障我晚年的基本生活。
四、退休补助我已退休,但退休金较低,生活压力较大。
根据我国政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每月发放补助,标准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因此,我恳请贵镇人民政府为我发放退休补助,提高我的生活水平。
五、独生子女教育补贴为了保障子女的教育权益,我国政府设立了独生子女教育补贴政策。
我恳请贵镇人民政府为我家庭申请独生子女教育补贴,减轻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综上所述,我家庭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在此,我恳请贵镇人民政府审批我家庭的农村独生子女政策补贴申请,以保障我家庭的基本生活,让子女更好地成长。
敬请审阅,期待您的批准!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独生子女奖励申报表

201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推荐]
![201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a9f53135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f.png)
201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推荐]第一篇:201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推荐] 2010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责任单位。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
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有单位按月发放一半。
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
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2012年度独生子女费发放明细

签字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2012年度独生子女费发放明细表
2013.1.16
序号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男方姓名 李绪江 韩静 闫水和 李玉杰 王翔 张永梅 傅涛 任春华 郑建明 刘娟 孙希峰 马风胜 孟祥芬 赵林 陈霞 黄刚 李宁 周来金 宋进兴 刘强 王利民 鞠红波 胡伟 宋爱秋 孙小强 崔书刚 王献才 辛国强 赵秀霞 李涛 刘爱娟 戴玉军 秦瑞梅 高美丽 周红星 付鹏 罗清秀 张勇 韩淑芹 韩志军 刘淑丽 王凤萍 张文娟 孙进喜 女方姓名 儿童姓名 儿童出生年月 李姝薇 闫昱涵 闫昱涵 李家琦 李一凡 王润翔 傅馨瑶 刘璐恺 郑宏杰 郑宏杰 孙小斐 马金彤 赵孟扬 赵孟扬 黄梓伦 黄梓伦 李一冉 周杨 宋鑫 刘天成 王箐 鞠翔宇 胡嘉峻 王初凡 孙垂康 崔赟赟 王名睿 辛佳琦 王钧 李名轩 孙萌 戴翔宇 戴翔宇 周一童 周一童 付雅菲 祝学成 张涵韵 张涵韵 韩景旭 韩景旭 孙圆圆 殷惠茜 孙子涵 2003年03 2003年06 2003年06 2004年2月 2004年2月 2004年2月 2003年5月 2003年9月 2004年3月 2004年3月 2004年1月 2003年10月 2004年6月 2004年6月 2004年7月 2004年7月 2004年7月 2000年1月 2001年2月 2002年10月 2004年7月 2004年9月 2002年11月 2002年9月 2003年10月 2001年10月 2005年1月 2002年12月 2000年11月 2005年11月 2005年3月 2005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5年12月 2006年2月 2006年6月 2006年2月 2006年2月 2006年5月 2006年5月 2006年6月 2006年8月 2006年02 标准(元/
渭南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盖章
原户籍地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迁入人员需填)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 :
1、此表一式三份,审核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此表一式三份,其中所在单位(乡镇)、审核单位和个人档案留存。
审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 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 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附表1:
渭南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申 请 人 情 况 现居住地 婚况:初婚( )丧偶( )离异( )再婚( ) 年 月 日 初婚时间 结婚证号 婚姻变动及 子女归属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姓 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配 偶 情 况 户籍所在地 结婚时间 婚姻变动及 子女归属 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婚况
身份证号码
年 变动日期
月
日 变动内容
结婚证号 生育子女数
无子女、1个子女 无子女、1个子女
子女归属
随本人、随前配偶 随本人、随前配偶
年 月 日 初婚、离异、丧偶、再婚 年 月 日
离异、丧偶、再婚
独生 子女 情况
性别
子女生父 (母)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号码 迁入人员加填内容
离异、再婚申请 人加填内容
号பைடு நூலகம்
性 别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社保编号 贴照片处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5篇范文)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5篇范文)第一篇: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注明:1、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6、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篇: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根据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新增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可到户籍居委会申请独生子女奖励金:第一类:A表(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1.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无单位且无子女(含未婚、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2010年1月6日后仍健在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助(A表)。
2.退休时退休金中没有5%计生奖励,而按一定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的。
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02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补齐。
奖励由申请人填写A表递交单位,由单位补发奖励。
退休时退休金没有5%计生奖励,并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经退休单位确认,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02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
中关村医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附件1:中关村医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注:1、此表一式两份,由院计生办及财务科各留一份以备存档;2、本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医院计生办办理领取手续。
附件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为落实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9]564号文件,1979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父母,给予奖励。
1965年1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79年11月1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和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1980年11月28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独生子女超过十四周岁、而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965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80年11月28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及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二、关于退休人员“工作单位”的界定对已经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工作单位”是指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单位。
三、关于“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关系对2003年9月1日独生子女父母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符合条件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属于补发对象。
在此次集中补发中,如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但不享受“1000元奖励费”;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再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经济帮助”。
丹阳市独生子女父母专项奖励金申报表
No
申请人
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
配偶姓名
子女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备注
子女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备注
申报声明
本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违反计生政策生育情况,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也未享受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也未增发每月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所有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如有2、是否亲生栏:双方亲生、本人亲生、配偶亲生、收养
3、婚姻状况栏: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
申报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年月日
(签名):
镇(区)
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年月日
(签名):
市人口计生委审批意见
1、申请人未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金及特扶金。审核人签名:
2、申请人未享受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核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备注
1、“农转非”原因:土地被征用□家属随迁□购买城镇户口□
丹阳市独生子女父母专项奖励金申报表
No:
申请人
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
配偶姓名
子女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备注
子女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备注
申报声明
本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违反计生政策生育情况,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也未享受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也未增发每月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所有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责任。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申请(代办)人签字: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填表说明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
申报人不能填写的,居民委员会或国有单位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名。
申请人死亡的,代办人在申请(代办)人栏签申请人姓名和代办人姓名。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单位)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表头地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申请人填写单位所在地地址,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填写申请地地址。
“姓名”:填写申报人的姓名,要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性别”:填写“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年月,年份填写4位数,月份填写2位数。
如1943年2月出生,则填写“194302”。
以后的“年月”均按此填写。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城镇居民(非农业)”、“农村居民(农业)”或“其他”三种情况之一。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
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配偶信息空填。
“婚姻变动年月”:婚姻没有变动的填写初婚的时间,婚姻有变动的填写最后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生存状况”:申请时健在的填写“健在”,申请时已死亡的填写“死亡”。
“独生子女证明类型”:有《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之一的选独生子女证,有《无子女证明》的选无子女证明。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
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
独生子女证申请表
夫妇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工作单位
户籍地
子女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子女户籍地
夫妇双方申请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月日
女方单位初审意见
盖章年月日男方单位源自审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街)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县(市)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单位及时间
男
由方单位于年月发
女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备
注
说明:1.此表一式四份,审批后,夫妇单位各一份并存入个人档案,审核的乡(镇、街)一份,审批的区、县(市)一份。
2.没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填写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