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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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发行与承销(强化练习第六章)一、单选题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标准答案:c2、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元,承销团成员超过()家可设2~3副主承销商。

A.5000,8B.5000,10C.3亿,8D.3亿,10标准答案:d3、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标准答案:a4、上市公司理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A.2个工作日B.3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D.6个工作日标准答案:a5、审计报告理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

A.会计师B.注册会计师C.审计师D.评估师标准答案:b6、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A.《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要求》C.《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D.《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标准答案:a7、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能够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A.保留意见B.否定意见C.拒绝表示意见D.无保留意见标准答案:d8、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预测,则应()。

A.以历史数据代替B.以投资报告代替C.在发行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D.以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代替标准答案:c9、()依法审核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A.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B.证券交易所C.中国证监会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标准答案:a10、发审委委员为()名,设会议召集人()人。

A.25,7B.25,5C.15,7D.15,5标准答案:b二、多选题11、发审委委员为()名,设会议召集人()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发展及其建议

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发展及其建议

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发展及其建议摘要: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往往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其经营状况,而经营业绩优良与否、财务报告可靠与否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可以向市场传递一个信号:公司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十分看重,并且可以保证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瞬息变化,因此,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COSO报告,内部控制就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但是该内部控制定义范围狭小,仅仅站在内部会计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出发。

此后内部控制的定义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

我国最早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散见于证监会发布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具体要求体现在招股说明书、增发申请材料及年度报告中。

主要有:(1)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若干会计税务问题处理策略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若干会计税务问题处理策略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6、《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 [2006]136号)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 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 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新变化如:规范收购活动 及权益变动文件,如IPO中换股吸收合并 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6年1月1日执行)(证 监发(2005)120号 1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1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1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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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四)IPO中除会计核算外的违规事项及其处理
■ 拟上市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
情形:企业未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处理:应当补办并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否则属于违反相关法规行为,发行上 市存在障碍。 ■ 违规资金占用及担保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与所属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清的问题, 以及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对外担保,若存在上述问题,将形成较大的审核风险。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 审计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指南(2007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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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1、明确发行主体资格,简化发行程序 2、强化发行独立性要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 务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3、明确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 4、取消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5、取消筹资额限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6、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 7、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与内部控制要求 8、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验资报告【问题】不知道专家对财务方面的知识精通不,现在我手上有一份资产评估报告,领导要求我以这份评估报告为依据为客户出具一份验资报告。

晕死,没做过啊,要是大家能提供一份模板就感激不敬了。

【问题补充】补充说明一下,我们是正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我说的“没做过”并非没做过验资报告。

我请大家看好求助内容。

感谢提供筹建验资模板的朋友,不过这种筹建验资和增资不存在问题。

【参考答案】在验资业务中,涉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净资产出资的,经常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关系到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实物资产出资审验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时,应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评价资产评估报告要素及价值量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验资的有关认定,并对利用资产评估报告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1、对实物资产真实性及产权归属的审验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盘,确认实物资产的存在,并独立地获取证据证明拟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出资人,不能认为有资产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其出资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不得单纯依赖资产评估报告得出审验结论。

2、利用评估报告时应了解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利用资产评估报告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审验时,应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假设等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应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审验实物资产的价值,并获取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认可证明,对资产的真实到位情况、是否抵押,产权的转移接收情况、是否与合同章程约定事项相符等进行审验和取证。

资产评估报告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用负责,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验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验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考虑评估报告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尤其应关注资产评估目的是否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家提供价值参考一句,评估目的不明确或者不是为资产所有人投资作价目的,不能作为投资人出资的依据。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修订如下:一、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修改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第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

第二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该款最后增加:“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从1993年6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该准则分号颁发,分别规定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公司股份变动等的内容与格式。

这些准则,不仅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的规范,也是注册会计师鉴证和审查公司披露信息的工作指南。

截止1994年底,已颁布了6号准则,它们分别是: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6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在公司进行公开发行证券时,由公司编制、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一份详细介绍公司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文件。

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公司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组织结构、职责、任职资格等。

3.业务情况:详细介绍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市场竞争状况、发展战略等。

4.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

5.风险提示:针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6.募集资金用途:详细介绍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7.相关法律文件和文件摘要:包括公司章程、发行证券的法律文件等的摘要。

8.其他必要信息:包括公司股东情况、关联交易、财务顾问、报告编制人员等相关信息。

针对以上内容,招股说明书的格式也有一定的规定,包括标题、页眉、页脚、页码、字体、字号、行距、边距等。

招股说明书应当编
制完整、准确、清晰、易于理解,以方便投资者进行对公司进行评估和决策。

同时,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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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3)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3)第二节概览 (3)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4)第四节风险因素 (4)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5)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7)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8)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9)第九节公司治理 (10)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10)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2)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 (13)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 (14)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15)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15)第十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6)第十七节备查文件 (17)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17)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18)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18)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18)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19)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19)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9)第七节备查文件 (19)第四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第十条招股说明书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时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如下内容:(一)发行股票类型;(二)发行股数;(三)每股面值;(四)每股发行价格;(五)预计发行日期;(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发行人的如下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十九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概览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等。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股票种类;(二)每股面值;(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四)每股发行价;(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八)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十)承销方式;(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资产评估机构;(六)股票登记机构;(七)收款银行;(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一)询价推介时间;(二)定价公告刊登日期;(三)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四)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等;(三)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七)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等。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注册中、英文名称;(二)注册资本;(三)法定代表人;(四)成立日期;(五)住所和邮政编码;(六)电话、传真号码;(七)互联网网址;(八)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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