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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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2024城建计划书

武昌2024城建计划书

武昌2024城建计划书项目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武昌市2024年的城建计划。

武昌市作为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城市,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优美的自然环境。

本计划的目标是进一步提升武昌市的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推动武昌市成为全国一流的现代城市。

项目内容该城建计划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武昌市的基础设施状况,本计划将重点进行以下改造和建设:•道路改善:修复和扩建主要道路,提高交通流畅度,改善市民出行条件。

•水电设施升级:加强对水电设施的维护和改善,确保供水、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城市绿化: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

•垃圾处理:改善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

•公共交通:提高公交车辆数量和线路覆盖范围,优化公共交通网络。

2. 住房建设和社区改造本计划将通过以下措施改善武昌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住房建设:加大对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投入,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社区改造:改善老旧社区的基础设施,提升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社区配套设施:增加社区公园、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3. 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本计划旨在推动武昌市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主要措施包括:•产业引导:通过引导、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创新中心建设:建设创新中心,提供创新创业的场所和支持,培育新兴企业。

•旅游业发展:加强对旅游业的支持和推广,提升武昌市作为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4. 文化交流和城市形象提升本计划致力于推动武昌市的文化交流和城市形象的提升:•文化活动: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加强与其他城市的文化交流。

•文化设施建设:增加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的建设,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

•城市标志性建筑:打造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形象。

实施计划本城建计划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实施:1. 前期准备阶段•完善城建方案:根据市民的需求和相关专家的建议,制定详细的城建方案。

武昌南湖二小入学政策

武昌南湖二小入学政策

武昌南湖二小入学政策
武昌南湖二小入学政策
一、招生范围
武昌南湖二小拟录取小学一年级学生385人,分为学前班(3班)、小学一年级(10班)、小学二年级(8班)、小学三年级(8班)和小学四年级(8班)。

二、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具体报名办法由武昌南湖二小统一发布。

三、报名条件
(一)、年龄要求:
1、报名学前班的学生:本年6月1日至本年9月15日出生;
2、报名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本年6月1日至本年9月15日出生。

(二)身份要求:
小学一年级学生报名时,家庭户口必须为武昌南湖二小学区范围内。

四、收费标准
报名费为人民币200元,学费根据进入武昌南湖二小的学生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分类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五、录取办法
1、合理分配学生的原则:根据学校《入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原则合理分配学生,分配原则使学校各小学部实现学生的公平分配。

2、初步录取:根据《入学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组织专家委
员会对家长报名的学生综合考虑经济实力、社会背景以及就读条件等,经过综合分析,初步录取学生。

3、招生说明会:招生说明会主要对考生和家长进行体育、文体
等各科目的介绍,家长可以通过现场问答活动收集更多招生信息。

四、入学面试
入学面试将由学校对考生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思维能力及英语水平。

入学面试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考生有望被录取。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2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4.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就省住建厅起草的《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30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1204室
邮编:430071
电子邮件信箱:szffzbzqyj
联系人:王鹏联系电话:************
请点击本页底部“关联链接”进入调查征集页面,我们提供了“实名反馈”和“匿名反馈”两种在线调查征集渠道(调查征集时间结束后自动关闭),欢迎社会
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湖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17日。

湖北省武昌区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昌区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昌区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保障社区党员、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对社区党务、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负责处理党务、居务公开的日常事务;广泛征求党员、居民意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本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武昌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方式,全面组织实施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社区党组织党务公开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立足点,在不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居民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党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和落实的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党组织开展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先进典型宣传报道以及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党组织设置体系和党员队伍构成情况;党组织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党内推荐和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创先争优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及年度考核情况;党组织成员结对、包片、落实党员责任区等情况。

《规约》:武昌农讲所“镇馆之宝”

《规约》:武昌农讲所“镇馆之宝”

《规约》:武昌农讲所“镇馆之宝”轮印:1963年4月4日,毛泽东同志主办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建成开放,人们习惯称之为武昌农讲所,这是武汉地区最早的革命纪念馆。

纪念馆珍藏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规约》,作为国家一级文物,见证着武汉英雄城市的荣光。

2021年,《规约》借展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在基本陈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中展出。

武昌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位于誉为“中国第一红街”的武汉市武昌区红巷。

1926年,革命的洪流涌向长江流域,毛泽东敏锐地预感到革命急需一大批领导农民运动的干部,在董必武的支持下,选择武昌红巷13号开办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1927年3月至6月,武昌农讲所为全国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农民运动领导者,他们将革命的火种播撒到神州大地。

武昌农讲所旧址建筑,原为1904年张之洞在武昌北城角创办的北路小学堂,是武汉地区现存的唯一晚清学宫式建筑。

1958年2月,中共湖北省委批复同意筹建武昌农讲所旧址纪念馆。

12月上旬,周恩来总理题写“毛泽东同志主办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

1963年4月4日,武昌农讲所纪念馆正式对外开放,成为武汉地区最早的革命纪念馆。

2001年,国务院公布武昌农讲所旧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曹 波栉风沐雨一甲子。

如今,在400多米长的都府堤上,武昌农讲所与毛泽东同志旧居、中共五大会址、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馆四处革命旧址和红色场馆依次排布,形成国内大城市中十分稀缺的红色文化景观一条街,共同组成武汉地区规模最大、热度最高的红色旅游资源富集区——武汉革命博物馆。

国家一级文物的来历在武昌农讲所基本陈列展厅,展示着一本泛黄的小册子——《中国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规约》(以下称《规约》),距今已经有近百年历史,是毛泽东同志探索农民问题、寻找中国革命正确道路的重要历史见证。

从外观上看,这本小册子采用当时通行的竖版右读方式,具有鲜明的民国时期特点。

武昌区三角路小学学校章程

武昌区三角路小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校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公立学校,学制为六年。

由武昌教育局领导。

第三条:学校办学理念为:走生活化道路做生活的主人第四条:学校以“培养均衡发展、个性鲜明的健康公民和合格建设者,把学校建成现代东方家园”为办学宗旨,树立“学习从生活开始,成功从行动开始”的校训;形成“文明、守纪、好学、上进”的校风;“学问、学习、学识、学养”的学风和“严谨、爱生、民主、创新”的教风。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将学校建设成为现代东方家园。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教育法》所赋予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支部管理并支持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退休教师等工作,做好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1、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武昌区侨联工作状况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侨联工作情况汇报及建议武昌区侨联基层侨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基层归侨侨眷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党开展对基层侨界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

加强武昌区侨联工作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武昌,推动武昌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我区侨联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下面按照《市侨联关于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具体汇报如下:一、侨联组织、工作情况武昌是武汉江南重镇,面积87.42平方公里(含东湖水面32.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13万;是湖北省委、省政府所在地,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中心,辛亥革命发祥地;是侨务大区,有归侨72人,侨眷已办证1280多人,海外华侨华人共5408人,新移民4302人,人数多,层次高。

我区侨联组织建设基础较好,基本实现了有组织、有队伍、有阵地、有活动的良好局面,为武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1、按照要求,基本达到“四有”。

(1)组织比较健全、队伍较为齐整。

武昌区侨联于1989年元月成立,本次换届于2006年8月,有主席1人、副主席3人、秘书长2人,均属兼职。

侨联委员有老归侨代表、新华侨华人代表,有民营企业家代表、有高校和科研所代表,队伍整齐、代表面广。

(2)阵地设施优良,活动丰富多彩。

我区于2008年,采取企业配建、(由区侨联副主席孙德安领衔的新安公司提供场地和部分设施)政府协建、(提供部分文体器械)侨企共享的办法,建立了280㎡的“武昌区归侨侨眷活动中心”。

活动中心内有全套的音响设备、3个乒乓球台、3套健身器材、2个牌艺室等,为区侨联学习、娱乐活动拓展了新空间、提供了新平台。

2、努力作为,各项工作成绩显著(1)组织学习活动,思想素质得到新提高近年来区侨联坚持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并以此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要点、学习计划。

我们借助“武昌区政协论坛”、区理论学习中心组报告会等学习平台,每年组织侨联委员参加全国“两会”精神报告会、形势报告会等。

并自行组织了学习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传达上级侨务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等学习活动,促使侨联委员和归侨侨眷思想理论水平的提高。

湖北省粮食局门面招租公告

湖北省粮食局门面招租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粮食局门面招租公告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拟对省粮食局所属产权门面(武昌区解放路456号一楼临街3号门面)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标的省粮食局所属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56号一楼临街3号门面,实行整体招租,租期三年。

该标的为混合结构,面积约34平方米。

二、招租底价经武汉中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标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评估值为202.97元。

经报省粮食局批准,该标的每年租金底价为8.28万元整。

三、限制性条款1.该标的不得用于经营餐饮、服装等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有较大影响或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行业,不得用于经营销售危险化学用品,不得分租、转租。

2.该标的租期三年,租金按年预缴,先交租金后使用。

3.该标的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水电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四、投标人条件所有依法设立、合法续存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报名时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五、投标时间本次投标时间为2019年12月18日至24日16:30止。

请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内将投标报价密封后送至省粮食局办公大楼103室,联系人:李永成,联系电话:88841911。

六、招租程序1.对外发布招租公告;2.投标人携带相关资料报名,并联系现场查看标的实物;3.投标人投标报价(报价低于招租底价的为废标);4.开标评标,由省粮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成招租评标小组,对投标人所报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按照“价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5.公示中标结果;6.中标人向省粮食局支付履约保证金和第一年租金后,双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

附件:湖北省粮食局门面招租投标报价表湖北省粮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2019年12月18日附件湖北省粮食局门面招租投标报价表。

武昌得胜桥片征收方案

五、补偿标准与计算
1.房屋补偿: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装修补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适当比例计算。
3.搬迁补助: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搬迁距离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安置情况和安置期限计算。
六、保障措施
1.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征收政策,提高被征收人的政策知晓率。
2.法律援助: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3.监督机制:建立征收补偿监督机制,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性。
4.信访接待:设立信访接待机构,及时处理被征收人的诉求。
七、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1.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对于征收补偿协议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八、实施与监督
1.本征收方案由武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公平合理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3.公开透明原则:征收补偿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其他区域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3.搬迁补助: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4.临时安置补助:对临时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二、征收范围与目标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界定为武昌区得胜桥片,具体边界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目标
1.实现区域内的老旧房屋改造,提升居住环境。
2.优化交通网络,提升基础设施水平。
3.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三、征收补偿原则与方式
(一)补偿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征收补偿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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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现金)万元,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要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法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1、身份证号码:2、身份证号码:3、身份证号码:4、身份证号码: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1、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金% 。

2、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金% 。

3、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金% 。

4、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占注册资金% 。

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前缴足,公司应按规定将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比例;2、出资证明书的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缴纳的出资比例分红取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头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制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请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状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0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七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财册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财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款1、2、3、4,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道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手续或解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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