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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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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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方案引言: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是指在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学生可以选择修读另外一门专业并获得相应的辅修证书或学位。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方案的实施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培养,拓宽学生的就业市场和升学机会。

本文旨在探讨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实施方案。

一、辅修专业方案1.辅修专业的选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的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的选择应当有规定的范围,包括与主修专业相关的学科或跨学科的学科。

2.学分要求3.修读时间和安排辅修专业的修读时间应当与主修专业的学习时间有一定的重叠,以方便学生合理安排课程。

具体可通过时间表的调整或在课程上设置弹性选课的方式来实施。

4.辅修专业证书二、双学位方案1.双学位的选择学生可以选择修读与主修专业相关或者互补的另一门学位。

双学位的选择范围应当有规定,以保证学位的合理性和专业性。

2.学分要求修读双学位所需学分应当有明确的要求。

学生需要修读一定数量的学位专业课程,并达到一定的学分数才能获得双学位。

3.修读时间和安排修读双学位通常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学院应当帮助学生安排好主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的学习时间,以保证学生能够顺利毕业。

4.双学位证书修读双学位并成功完成学分要求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的颁发应当符合学校和学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审核流程。

三、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的课程设置1.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相关课程设置学院应当为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提供相关的课程,以确保学生能够获得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同时,学院可以为跨学科的辅修专业提供跨学科的课程,以满足学生的需求。

2.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共同课程设置学院应当为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提供一部分共同的课程,以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

共同课程可以在专业课程中设置,也可以单独设置。

3.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实践教学学院应当为辅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提供相关的实践教学机会,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2.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2.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3.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三、报名程序1.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时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再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招生学院进行审核,如设有考核面试环节,学院自行组织考核面试。

对于各学院审核或考核面试通过的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与教务处及招生学院签订协议,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备案。

3.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修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培养力度,规范辅修与双学位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与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与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

其中,双学位专业报XX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

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25学分。

理工科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可在辅修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3-6门,60学分左右,其它类不得低于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在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与双学位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每学年教务处统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七条辅修: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八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78号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2002级以后(包括2002级)的在册学生中实施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度(以下统称第二专业)。

第一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第一条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条双学位: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学科门类作为第二学位。

修满双学位要求的学分数、达到双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第四条双学位应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双专业、辅修专业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但一般不得属于同一“二级类”(详见原国家教委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第六条申请第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修完四个学期的课程。

(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四)修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四级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第二专业的教学计划,熟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第二专业。

第八条申请攻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在第五学期第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查推荐,经第二专业所在院(系)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核准修读的学生到第二专业所在院(系)领取学年交费单,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凭交费收据到第二专业所在院(系)办理听课证、领取课程表。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 ] 号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鲁教高字[2012]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者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类型:(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修完两个学期的课程。

(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辅修专业。

第八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核准修读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查询应缴的学费,将学费在规定时间内存到学校指定的账户或银行卡,持“存款业务回单”到辅修专业学院确认最终修读资格。

第十条各学院要严格审核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资格,保证培养质量。

招收辅修专业学生不得影响对主修学生的正常教学。

辅修专业人数最少不得少于20人。

校外双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双学位教育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修读校外双学位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校外双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申请修读我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第二学位课程,获得相应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四条校外双学位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学生自愿原则: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发展需要,自愿申请修读校外双学位。

(二)学分互认原则:校外双学位课程与我校课程学分互认,避免重复学习。

(三)质量保障原则:校外双学位教育质量应达到我校相应学位的要求。

(四)管理规范原则:校外双学位教育管理应规范有序,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校外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业成绩良好,前三个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

(三)身体健康,符合申请学位机构的要求。

(四)所在学院同意其申请修读校外双学位。

第六条学生申请校外双学位的程序如下:(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发放校外双学位申请表。

(四)学生按照申请表要求,向校外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

(五)校外学位授予单位审核通过后,与学生签订校外双学位协议书。

(六)学生将协议书交回所在学院,并按照协议书要求进行学习。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校外双学位课程设置应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并与我校课程体系相衔接。

第八条学生修读校外双学位课程,应取得相应学分。

校外双学位课程学分与我校课程学分互认,互认学分数不得超过我校专业总学分的30%。

第九条学生修读校外双学位课程,应按照校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学习。

第十条学生修读校外双学位课程,应参加校外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某学院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学院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能力,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135号)精神和《**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双学士学位教育“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个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双学位专业开设双学位专业以我校现有本科专业为依托设置,并且在申请时必须已经有四届及以上毕业生。

为保证教学质量,双学位专业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

开设双学位的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完整详细的“双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2、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实验条件和实习场所等。

双学位专业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申请报告、相关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情况,以及招收学生条件等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以通知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教育。

第三条学制及教学方式1、学制:双学位专业学制为3年。

学生在第3学期开始进入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2、双学位学习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要根据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数量,确保教学工作能够高质量开展,招收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 10%—15%,每个教学班的人数不低于30人。

如果申请双学位教育学生数量过多,学院须制定选拔措施,选拔可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有效方式,结合学生以往各学期考试课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综合评定。

大学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XX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XX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我校决定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为做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三条每位在校本科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的修读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修读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在校本科生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第五条我校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主办学院参照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修读条件第六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七条提出申请的本科生,己修主修专业所有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且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当支付相应的培养费用。

第九条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条学校每年6月中旬公布可以辅修的专业名称和招生名额,同时组织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登陆教务系统学生端口,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依据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

安徽工程大学双学位申请办法

安徽工程大学双学位申请办法安徽工程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基础实、适应快、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修读专业。

若辅修专业属于另一学科门类,学生可申请辅修双学位。

第二章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第三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培养方案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中的主要理论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主要环节(不少于3学分)组成。

若申请辅修双学位,须另加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其中含毕业设计(论文)12学分。

第四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和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致。

第五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开设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学习的条件:(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学有余力者。

第七条辅修专业开设前一学期进行辅修报名、审批工作。

教务处审核汇总相关学院申请开设辅修情况,在全校公布;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辅修申请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辅修开设学院确定最终辅修学生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八条辅修开设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组织教学。

第九条辅修课程原则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单独考核;人数较少时,可插班学习,随班考核。

辅修开设学院将相关课表、考试安排分别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条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由于辅修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开设学院,劝其停止辅修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由于某种原因,可以提出中止辅修学习要求,但必须到辅修开设学院办理退修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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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
双学士学位制实施办法
为了培养自治区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我校本科生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我区社会、经济、政治及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的适应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内蒙古大学全面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双学士学位制是指本科学生在主修一个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同时副修另一个专业学士学位的制度。

一、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条件与审批
第一条各院系设置副修学士学位专业,必须是本院系现已开设的本科专业。

第二条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和发展规划,有确定的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
(二)具备明确的培养目标及符合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课程简介、教材、专业介绍材料及其它教学文件;
(三)具备比较稳定、合理、充足的任课教师、实验条件及图书资料等,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副修学士学位学制为三年,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招生。

第四条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设置为20门左右,均为本专业的主干课,总学分为60学分。

第五条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由教务处审批,审批工作在每年5月中旬进行。

第六条各院系申请设置副修学士学位专业应于每年4月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根据学校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置副修学士学位专业的专业介绍、教学计划、课程目录、课程简介及师资配备等;
(四)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副修学士学位修读的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修读副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读主修学士学位已满二学期;
(二)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处分;
(三)主修学士学位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在2.0以上。

第八条学生申请修读副修学士学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符合第七条的学生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修读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大学副修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学生所在系初审核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三)教务处教务科据副修学士学位招生人数和申请修读人数按平时学分绩由高到低录取;
(四)按照教务科下发的《副修学士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办理副修学士学位注册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三、副修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副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副修学士学位学期开课计划严格按教学计划填写申报,教师教学授课计划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要求填写,并须报教务处教务
科审批。

第十一条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每学期开设3门左右,每门课学分3或4,周学时3或4,上课时间一般在晚上和双修日,亦可集中在暑期上课。

毕业论文安排在第六学期。

第十二条主修和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若有重复(同一门课程),可选择课程档次水平较高者修读,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主修和副修专业成绩册,但最多不超过3门。

第十三条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由开设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考核:
(一)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进行;
(二)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
(三)副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未取得学分须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副修专业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与主修专业同等要求,教务处定期对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设置。

四、副修学士学位的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修读副修学士学位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资格:
(一)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二)三门主修学士学位专业必修课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三)累计三门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学期内,学生修完副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通过答辩,主修学士学位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发给内蒙古大学副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未取得副修学士学位证书,但所修专业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者,发给内蒙古大学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被取消副修学士学位修读资格或未取得副修学士学位证书且所
修专业课程学分达不到30学分者,其已取得的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学分作为任选课记入主修学士学位成绩册。

第二十条学生毕业时,开设系将学生的副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成绩单等材料移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凡取得内蒙古大学副修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毕业时可以任选所修专业中的一个进行就业。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99级学分制学生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补充、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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