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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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各受检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省人防办于5月24至27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7年上半年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省内企业)和执法检查人员,共抽查9家省内、1家外省入闽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其中甲级2家、乙级3家、丙级5家)。

检查组由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邀请的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委员会专家及省人防办业务处相关人员组成。

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抽一个在建项目进行检查。

通过工地现场检查、项目部资料查阅、技术人员抽问等形式,对在建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监理内业资料编制、工程质量控制、现场监理人员规范执业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当场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反馈,并出具《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现场检查笔录》,由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收,同时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人防办﹝2015﹞63号)中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对被查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扣分(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一)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不符合规定。

一是个别监理单位项目部监理人员缺岗。

如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厦门地铁1号线吕厝站”监理项目部,两名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全部缺岗。

二是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人防监理从业资格。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企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水平,确保人防工程质量。

省人防办于9月19至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能力检查工作。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采取抽调部分设区市人防办工程技术人员、邀请省内监理企业专家与省人防办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的形式,分3个组同步对全省在建人防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共抽查23家省内监理企业(其中甲级2家、乙级12家、丙级9家)和1家外省入闽监理企业。

通过工地现场检查、项目部资料查阅、质询等方式,对项目的监理机构、监理内业、材料进场检查情况、实体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监管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检查,并当场向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反馈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人防办〔2015〕63号)中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百分制考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对所查人防监理企业进行了扣分(详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一)工程施工质量监管不严。

一是多数项目存在“未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施工行为”。

二是个别项目质量控制缺失,比如: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南京工程建设监理部等5家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对违反人防工程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未发监理通知予以制止,造成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

三是未按要求对人防材料设备进场进行把关,如福建省新茂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未审查人防设备质量文件,未签署人防设备进场报审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直早期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上世纪70年代,我省省直单位修建一批以坑、地道为主的早期人防工程,为国防建设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所在单位倒闭或改制,有的工事陷入“无人管理”状态,且大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差、渗漏泡水严重,通风、电气等设备设施老化失效,使这些工程防护功能降低、安全隐患较多,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避免人防工程出现大的安全事故,规范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随时保证人防工程能履行平时防灾、战时防空的功能,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为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办决定开展省直单位早期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早期人防工程”)安全及维护管理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原则(一)范围:早期人防工程。

(二)原则:一是平时开发利用的工程坚持以用促管;二是平时不使用、且不危及地面安全的可以封堵,定期启封检查、维护、保养;三是平时不使用且危及地面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固改造,以确保安全。

二、检查内容(一)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以及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责任单位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检查人防工程的安全现状,重点检查防火、防涝、防爆隐患;(四)责任单位各类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五)检查人防工程结构主体的维护管理状况;(六)检查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状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要求各早期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首先在2014年3月20日-4月30日按照附件一、二的要求搞好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doc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doc

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财务管理目的第一条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第二条制订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第五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第七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执行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第九条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1.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 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报销的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第十四条报表种类1. 旬报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3. 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第十五条上报时间1. 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遇节假日顺延。

2.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 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第十六条报表要求1.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 上报时间应准时。

3. 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 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1. 结合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2. 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省直人防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40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人防系统对应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对应取消这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对应取消的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不再作为我省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正)(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保护人防工程的安全,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未来防空袭斗争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地面指挥所、人防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口部配套工程、警报竖井,以及为满足战术技术功能而设置的各种工勤保障,如:滤毒、洗消、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伪装物等各项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除特别重要的作战指挥和城市防卫作战的专项工程外,平时均可开发使用,实现平战结合,这既有利于工程的维护管理,又可以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护人防工程,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人防部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防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常设职能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具有指导、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公用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由单位维护管理。

临战或战争条件下,所有人防工程均由人防部门统一调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人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损坏、拆毁人防工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战术技术要求,不得占用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三十米的范围内采石、放炮或在十米范围内取土、开荒种植和埋设各种管道。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修订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4月20日第3次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142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的通知》(闽政办〔2014〕156号)精神,结合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

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发布纳入公文正常审批办理程序。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各单位通过福建人防门户网站投稿信箱发送或直接向综合处(网络室)提供。

第五条在公文类政府信息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

“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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