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含商品房)、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大专院校教学楼等建筑。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所有城市的市区(含郊区)和开发区内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按底层面积的同等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在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福清和石狮等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含郊区)和开发区内,新建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9 层以下民用建筑,其地面总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建成的防空地下室应具备战时防空及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坚持战时由政府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平时谁投资建设、谁使用受益、谁维护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防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人防部门),为主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孪地下室工作,计划、城建、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人防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第六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面积,就地或就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概算内,并纳入基建投资计划。
第七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年度计划投资均应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
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建设计划,经人防部门和城建部门审查,报计划部门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面积),不占地面建筑面积指标,其增容部分纳入基建计划。
计划部门下达防空地下室基建计划应同时抄送人防、规划、城建、统计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易地建设费项目执收编码,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二)明确分成缴库方式。
市县级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省级分成10%,缴入省级国库,统筹用于全省人防重点项目建设。
二、严格减免审批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查工作。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易地建设费具体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易地建设费减免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步骤、环节和时限,按规定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使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更加快捷高效。
设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研究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公布。
三、加强监督检查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闽人防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0〕1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修订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月9日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权属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防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二)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闽人防办〔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119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闽价[2002]房133号•【施行日期】200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1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第九条同一总平面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本期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本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当本期批应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时,在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在本项目后一期批中统筹规划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当建设总规模,以同一总平面规划的总体指标进行核算;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第十四条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m2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1000m2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第十五条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m2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建防空地下室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对于违规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即行废止;附件1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列举如下: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其他非民用建筑经规划部门确认,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投资建设的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附件2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最小比值,γ=F/S;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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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建设方案实施,重要防护目标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防护标准。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达不到l40平方米的(建筑项目总面积不足7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报告和地下管线设施等证明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应建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
1、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五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含所辖县市,下同)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
2、易地建设防护抗力级别为六级防空地下室,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费,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按每平方米l800元收费,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按每平方米l600元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防办根据物价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时候给予公布调整标准或调整系数。
五、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凡属减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经所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榕单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收入应全额缴入所在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统筹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规则》的规定,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经费预算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时,必须报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和违反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列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被收费单位公开收费文件,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九、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情况表”,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的“结建”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该项战备经费的监督检查。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实施办法颁布之前省政府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温仲提](09:11)
根据《人防法》第十三条,(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
空地下室;(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福州五城区、福清、长乐按 5 %,其他县(区)按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