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中国遭受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例分析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反倾销案例分析实践报告(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
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以一起反倾销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探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及其影响,以期为我国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钢铁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向欧盟出口钢材,由于价格低于欧盟同类产品,引起了欧盟某钢铁企业的投诉。
经过调查,欧盟委员会认为A企业的钢材存在倾销行为,决定对A企业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案例分析1. 反倾销调查程序(1)投诉阶段:欧盟某钢铁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A企业的钢材进行反倾销调查。
(2)初步裁定:欧盟委员会对A企业的钢材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3)最终裁定:欧盟委员会对A企业的钢材进行最终调查,确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
2. 倾销认定(1)正常价值:欧盟委员会根据A企业同类产品在欧盟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欧盟委员会根据A企业在欧盟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其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倾销幅度=(出口价格-正常价值)/正常价值。
经调查,A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0%。
3. 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决定对A企业的钢材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30%的反倾销税。
(2)最终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决定对A企业的钢材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30%的反倾销税。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反倾销措施对A企业的影响(1)出口量下降:反倾销措施实施后,A企业在欧盟市场的出口量大幅下降。
(2)市场份额减少:由于反倾销税的影响,A企业在欧盟市场的市场份额被其他竞争对手所占据。
(3)成本上升:反倾销税使得A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盈利能力下降。
2. 反倾销措施对欧盟市场的影响(1)价格上涨:反倾销税使得欧盟市场钢材价格上升,消费者利益受损。
(2)供应量减少:反倾销税导致A企业的出口量下降,欧盟市场钢材供应量减少。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7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摘要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经济的常用手段,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加入WTO 后,反倾销成为中国与别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突出问题。
文章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案例入手,分析了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和背景,从法律、政策等多个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反倾销;WTO;应诉;应对措施前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深,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在入世后迅猛发展。
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自身的经济优势和良好的竞争力。
但是,贸易摩擦却逐渐增多。
其中,以反倾销案件最为突出。
20 多年来,外国对华反倾销已使我国损失了巨额外汇收益,丢掉了宝贵的海外市场,大量企业因而陷入困境。
面对如此繁多的反倾销和贸易摩擦,我国该如何应对?一、倾销与反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由3 个要件构成: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2)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 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法律上的倾销,同时这也是反倾销调查的3 个要件。
反倾销是WTO 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 成员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形式合法、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
其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议等几个阶段。
根据反倾销形式的发展变化,反倾销法日趋完善。
所谓反倾销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最好最全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摘要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
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
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
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目录第一章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以及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1.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3)1.1.2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3)1.2 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3)1.2.1 倾销的定义 (3)1.2.2 倾销的特点 (3)1.2.3 倾销的构成条件 (4)1.3 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5)1.3.1 反倾销的定义 (5)1.3.2 反倾销的特点 (5)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5)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72.1中美水产第一案 (7)2.1.1 案例回放 (7)2.1.2 案例分析 (9)2.2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10)2.2.1 案例回放 (11)2.2.2 案例分析 (12)2.3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12)2.3.1 案例回放 (12)2.3.2 案例分析 (13)2.4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13)2.4.1 案例回放 (13)2.4.2 案例分析 (15)2.5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16)2.5.1 案例回放 (16)2.5.2 案例分析 (17)2.6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17)2.6.1 案例回放 (17)2.6.2 案例分析 (21)2.7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22)2.7.1 案例回放 (22)2.7.2 案例分析 (23)2.8中国轴承反倾销胜诉 (23)2.8.1 案例回放 (23)2.8.2 案例分析 (24)2.9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25)2.9.1 案例回放 (25)2.9.2 案例分析 (27)2.10中国自行车企业遭遇欧洲反倾销案 (27)2.10.1 案例回放 (27)2.10.2 案例分析 (28)第三章我国应对反倾销投诉的对策..................................303.1 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的问题 (30)3.1.1 企业反倾销意识淡薄 (30)3.1.2 企业自身缺乏预警机制 (30)3.1.3 企业缺少与反倾销调查部门沟通 (30)3.1.4 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的配合不力 (31)3.2 中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时的对策 (31)3.2.1 企业主动增强反倾销意识是当务之急 (31)3.2.2 企业面对反倾销要积极应诉 (31)3.2.3 企业出口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32)3.2.4 企业建立自身的预警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2)3.2.5 企业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取得政府支持 (32)3.2.6 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以取得同行支持 (33)结束语............................................................34参考文献..........................................................35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1. 引言1.1 中国加入WTO背景中国加入WTO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一步,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2年,中国正式提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申请,并经过长达15年的谈判,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
加入WTO后,中国承诺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等。
这一举动为中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市场,也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机遇。
中国加入WTO后,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外贸规模迅速扩大,贸易需求增加,公司产业链加快国际化步伐,创新升级,输出参与全球价值链。
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改革开放,进一步开放市场,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中国加入WTO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1.2 国外反倾销调查背景国外反倾销调查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确保公平贸易。
这种调查通常由受影响国家的贸易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不正当的竞争影响。
国外反倾销调查背景包括受影响国家的产业竞争、贸易双方的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外反倾销调查越来越多地涉及国际间的贸易纠纷,尤其是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愈发频繁。
国外反倾销调查通常涉及的内容包括受影响产品的生产技术、价格、市场份额以及受影响国家政府对相关产业的支持政策等。
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国外反倾销调查已成为保护各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贸易摩擦增加的原因之一。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必须充分考虑国外反倾销调查背景对中国产业和贸易关系的影响,以制定有效的对策应对挑战。
2. 正文2.1 国外反倾销调查影响国外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内产业受到不利影响、贸易摩擦加剧以及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中国紧固件反倾销在WTO胜诉欧盟第一案的案例分析

中国紧固件反倾销在WTO胜诉欧盟第一案的案例分析作者:樊晓云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11期摘要:中国是世界上紧固件制造大国,2007年之前欧盟是我国紧固件主要出口市场。
然而,由于我国紧固件行业在低端市场的同质化恶性竞争。
出口市场相对集中,导致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铺调查。
2007年11月9日,欧盟对中国紧目件产品启动反倾销立隶调查,中方提出应诉,并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2016年1月18日,世贸组织最终裁定中国胜诉。
时间跨度长这十年。
2016年2月27日,欧盟正式取消对原产于中国钢铁紧回件的反倾销措施。
本文通过对中国应对反倾销在VJTO胜诉欧盟第一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相关对策.为我国紧固件出口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国紧固件出口;欧盟反倾销;WTO最终裁定;中方获胜原因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钢紧固件生产国,欧盟是我国紧固件主要出口市场,约占中国出口总量的1/3。
2007年11月,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涉案金额7.6亿美元。
并于2009年1月裁定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征收85%的高额反倾销税,2009年7月,针对欧盟的歧视性反倾销调查,中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2016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最终裁定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欧紧固件争端中方胜诉。
从2007年欧委会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到世贸组织最终裁定中国胜诉,时间跨度长达十年,此案成为中国在WTO胜诉欧盟第一案。
本文首先简述了本案例的概况,然后对我国在该案例中胜诉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后提出了几点启示,供我国出口企业在未来的贸易摩擦应对中加以借鉴。
一、案例介绍2007年11月9日。
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7.6亿美元。
2009年1月31日,欧盟对中国紧固件产品做出肯定性终裁,征收高达85%的正式反倾销税。
本案共涉及1700多家紧固件生产和贸易企业。
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中)

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Fasteners from China【WTO收到磋商请求日期】2009年7月31日【起诉方】中国【被诉方】欧盟【状态】专家组裁决公布:2010年12月3日上诉机构裁决公布:2011年7月15日【案情介绍】紧固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零件(或构件)紧固连接成为一件整体时所采用的一类机械零件的总称,包括螺栓、螺柱、螺钉、螺母、垫圈、销等。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和螺栓等碳钢紧固件生产国,欧盟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市场。
中国紧固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出口量的增加,让欧盟部分企业感觉到了压力,2007年,欧盟委员会应本国个别企业要求,立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1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85%的反倾销税。
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
2009年10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2010年12月3日,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支持中国在单独税率问题上的全部主张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方面的部分主张。
2011年3月25日,欧方提出上诉。
2011年3月30日,中方就未获专家组支持的问题另行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
中国胜诉。
【争议焦点】一是中方认为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中方认为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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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中国遭受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例分析摘要:《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通过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
这一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个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
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裁定该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与WTO规则不符。
这一裁定将可能迫使欧盟重新审查并修改其反倾销制度,对于中国扭转反倾销调查中因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而深受其害的不利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反倾销单独税率一、案情简介2007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提出的申请,对中国出口至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2009年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当日生效。
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
受外部金融危机背景的影响,欧盟调查机关所发起的中国紧固件产品反倾销调查中表露出尤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其调查和裁决严重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紧固件企业的正当权益。
为此,2009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就欧盟对中国紧固件实施反倾销制裁提起WTO机制下的磋商程序,为中国的紧固件行业积极寻求救济途径。
经过多方努力之后,双方仍无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WTO 于10月23日宣布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经过1年多的审理,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于2010年12月3日和2011年7月15日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裁决报告,裁定欧盟反倾销规则384/96号,第9.5条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符合该条所订立之“单独待遇测试”要件才能适用“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等规定。
二、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的法律争议(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起源可追溯于冷战时期,它是西方国家在处理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所有国内产品的价格,并对贸易实行垄断,其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不能正常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受价值规律的约束。
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直接采用其国内价格来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判定是否存在倾销是不合适的。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除非能够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否则只能按照“一国一税”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实际上是在中国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待遇的问题上首先做“有罪推定”,而要求中国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
因此,该条所规定的单独税率制度,实际上是欧盟反倾销法中最不合理并值得质疑的内容之一。
所谓“一国一税”,即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完全受国家控制,因此来自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都被认为是由同一生产商生产的,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管出口商的出口价格高低,均按所有出口同类产品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计算并适用统一反倾销税。
这种做法导致出口商在反倾销调查中无论是否存在倾销、是否存在倾销幅度上的差异、甚至无论是否应诉,其结果均无二致。
在企业不应诉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则按其“所能掌握的最佳材料”断案并进行缺席判决,结果往往就是进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显然,这种一国一税的做法严重缺乏法律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WTO《反倾销协定》第6.10条第一句明确规定:“调查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
”按此规定,调查机关对每一个企业确定各自单独的倾销幅度,是一项基本的义务要求。
然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仅将“单独税率测试”作为“一国一税”的一项例外而存在,且被额外施加诸多限制并要求出口企业举证其是否满足这些特定标准,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是中国在紧固件案中的首要攻击目标。
1.中国认为,正如第6.10条要求主管机关单独计算倾销幅度,第9.2条要求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列出有关产品供应商的名称,除非列出来自同一国家的所有供应商的名称是为“不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才可仅列出有关供应国的名称。
很显然,主管机关在调查中必须使用抽样方法,构成反倾销协定下被允许采用国别税率的唯一例外。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对单独税率的获取施加了额外的条件,因此违反了《协定》第9.2条的规定。
2.欧盟则认为,《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只对反倾销税的征收做了规定,并不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
《协定》第6.10条第一句所规定的义务术语是纯粹程序上的事项,它要求主管机关对每一个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计算倾销幅度,而不涉及究竟如何计算这一幅度。
倾销幅度如何计算由该协定其他条款所调整。
该义务的性质与中国的指责截然不同,其关键词是单独的,而根本不涉及什么国别、税率之类问题。
反倾销税的征收由该协定第9条所调整。
因此,欧盟认为,第9.5条与第6.10条所设定义务无关。
(二)抽样是否构成《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根据《协定》第6.10条第一句规定: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
据此,中国认为第6.10条确立了单独税率的一般原则。
《协定》第6.10条的第二句同时规定: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切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
据此,中国认为抽样应该是第6.10条第一句话所确定一般原则的唯一例外。
但是欧盟在对于《协定》第6.10条第一句与第二句关系的解释上却认为,第6.10条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即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这只是作为一种优先选择,而并非要求所有反倾销案件均必须遵循的严格义务。
而且协定6.10条的第二句中的“抽样”并不构成单独计算倾销幅度这一原则的例外,第二句话只是对抽样的条件和构成的肯定性规定,一般原则与进行抽样的可能性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
专家组驳回了欧盟的意见。
协定6.10条第一句话的措辞是: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第二句话进而指出可以进行抽样的情况:“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切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
”专家组认为,从条文表述可以看出6.10条第二句规定的“统计有效的抽样方法”确实构成第一句话所规定一般原则的唯一例外。
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如果第6.10条的起草者未打算明确单一倾销幅度的确定义务,可以选择使用“有必要”(it is desirable)或“原则上”(in principle)来替代“必须”(shall)一词。
至于欧盟所列举的除抽样之外可能构成6.10条第一句例外的其他情形,专家组认为那些情形直接源自于《协定》其他条款所赋予的特定权利或义务,因此不构成第6.10条有关计算单独倾销幅度义务的例外。
(三)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欧盟认为,如果若干生产者之间具有关联,则主管机关不必为每一生产者计算单独倾销幅度。
通过《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的单独税率测试,欧盟委员会可以确定若干生产者与供应国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果是,则这些生产者应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单一倾销幅度并征收单一倾销税。
非单独税率供应商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欧盟认为,《反倾销基本法》9.5条的目的在于,通过单独税率测试,确认生产者与供应国之间是否具有紧密联系,只有这样,反倾销税的施加才能有效地指向价格歧视的实际来源。
专家组并进一步驳斥了欧盟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国家控制的“有罪”推定论。
欧盟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家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同,假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国家控制是一项基本的规则。
1[24]专家组指出,尽管包括欧盟在内的少数WTO 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但也有大量的其他WTO成员国未采取这类做法,因此,欧盟的这一论断缺乏法律基础。
对非市场经济体的生产者适用这一“假定”,将严重侵蚀《协定》第6.10条要求为每一生产者计算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规则。
专家组认为,虽然《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的目的在于识别供应国才是价格歧视根源的情况(主要是产品价格有国家控制,而非生产者自主决定的情形),但是由生产者自主决定出口价格、数量和其他销售条件只是单独税率测试中的一个要求,生产者要想获得分别税率的待遇,还需满足其他4个条件,例如汇率条件和控股条件,所以,即使生产者拥有自主决定价格的权利,表明国家并非造成价格扭曲之根源,但若未满足其他条件,仍不能获得单独计算倾销税率的待遇,在此种情况下,欧盟的解释是前后矛盾的。
而且,按照欧盟的立法原意,不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是担心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全部为国家垄断,如果为每一出口企业确定不同的倾销幅度,可能会导致规避。
这种理由主要是基于操作上是否合理或者是是否公平的问题,而并不是操作上是否可能或者是否无法进行的问题。
三、结论在WTO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
规则的模糊性也使得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有了较大的滥用空间。
当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案件并不能彻底解决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我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承诺,允许中国贸易伙伴在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被调查的我国生产企业能够清楚地证明其所属行业在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达到上述要求,但是在协议生效的15年(即到2016年)后,无论情形如何,各国都将在反倾销诉讼中以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对待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