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普法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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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吉水政资函〔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政资函〔2018〕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8年6月12日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权责清单的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职权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类别、设置依据、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责任边界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水利厅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并提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定调整。

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梳理、编制,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普法责任清单

普法责任清单

普法责任清单引言概述:普法责任清单是指明确公民、法律工作者、教育机构等各方在普法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一份清单。

通过明确责任,促进全社会参预普法工作,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推动法治建设。

一、公民责任1.1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公民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

1.2 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不触犯法律底线。

1.3 维护法律尊严:公民应当尊重法律,不以任何形式侵犯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二、法律工作者责任2.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工作者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疑问,指导法律实践。

2.2 依法履职尽责:法律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维护法律公正。

2.3 推动法治建设: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参预法治建设,促进法治进程,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

三、教育机构责任3.1 开展法治教育: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质。

3.2 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机构应当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3 建立法治文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法治文化,营造尊法学法的良好氛围,培养法治人材。

四、媒体责任4.1 宣传法律知识:媒体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素质。

4.2 宏扬法治精神:媒体应当宏扬法治精神,引导公众尊重法律,维护社会法治。

4.3 监督法律执行:媒体应当监督法律执行情况,揭露违法行为,推动法律实施。

五、政府责任5.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5.2 健全法律体系:政府应当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规范,提高法治效果。

5.3 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应当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结语:普法责任清单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有效方式,各方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责任,共同推动法治进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1. 政府部门,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计划,包括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推动立法、加强司法公正等,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2. 学校教育机构,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
意识,推动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

3. 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公众
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媒体,加强法治宣传报道,推动公众通过多种媒体了解法律
知识和法治理念。

5. 社会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组织法律讲座、法治培训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6. 个人,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加强
法治自律,不断提升法治素养。

总的来说,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涉及政府、学校、法律服务
机构、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普法工作的开展,以促进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水利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水利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水利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备注项目子项1 行政奖励01239086-X-JL-0001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表彰或奖励【部门规章】《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4年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1、发布信息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开发布奖励信息2、受理阶段责任:接受基层推荐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3、审查阶段责任:对所报的单位和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4、奖励阶段责任:发布表彰通报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13号)2.同13.同14.同1黎城县水利局1、不按规定发布奖励信息2、无具体理由不接受或推诿受理3、对所报材料不进行认真审查4、不及时发布表彰通报《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水利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备注项目子项2 行政奖励01239086-X-JL-0002对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1、发布信息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开发布奖励信息2、受理阶段责任:接受基层推荐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3、审查阶段责任:对所报的单位和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4、奖励阶段责任:发布表彰通报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同13.同14.同1黎城县水利局1、不按规定发布奖励信息2、无具体理由不接受或推诿受理3、对所报材料不进行认真审查4、不及时发布表彰通报《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水利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依据备注项目子项3 行政奖励01239086-X-JL-0003对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14•【文号】水监督〔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0〕146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形成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我部制定了《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7月14日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制定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基本原则(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业指导的原则。

(四)依法依规、职责法定的原则。

(五)遵照本单位“三定”方案的原则。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监管范围1.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1)水利部负责对所组建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沪水务〔2023〕1014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23〕1014号局机关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和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2022年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智能化评估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22〕5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对局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6.《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1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1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1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2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25.《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26.《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防御处、运管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28.《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29.《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30.《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3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2.《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5.《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36.《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37.《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38.《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二、项目清单(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水利局责任清单

水利局责任清单

水利局责任清单水利局责任清单是一份旨在规范水利部门干部职责及工作细节的文档。

该清单明确了各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有利于加强水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水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利局责任清单的意义、作用及如何有效地应用。

一、水利局责任清单是什么?水利局责任清单是指规范水利部门干部职责及工作细节的文件,对水利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准确、详细的规定,旨在增强水利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水利局责任清单包括水利工作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是一份重要的管理文件。

二、水利局责任清单的意义和作用(一)明确职责,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水利局责任清单,可以明确水利部门各级干部的工作职责,防止职责不清、不明,造成工作风险。

在职责确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推进水利事业的顺利开展。

(二)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清单有助于整合水利管理的各项资源,精细化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水利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清单中还规范了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减少水利部门工作中的重复性和低效率的操作,从而保证资源的更好利用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保障工作质量,提高水平水平水利部门职责清单的制定,对水利工作的推进和推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清单规范了水利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可以避免在水利工作中的手忙脚乱,从而提高工作质量,让水利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提高水利部门工作的总体水平。

三、如何有效地应用水利局责任清单?(一)全员知晓在具体落实水利局责任清单时,所有从事水利工作的干部职工都需要全员参与,共同推进。

水利部门需要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让所有从业人员都掌握清单的内容及执行标准,让清单真正落地生根。

(二)注重细节程序规范,细节至上。

每一项工作内容的细节都决定了水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责任清单中的各项细节,水利部门需要注重细节把握。

在执行过程中,要仔细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以及完善相关工作标准,以保证工作标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023年重点时间节点普法宣传清单

2023年重点时间节点普法宣传清单
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疆地震局
“5・17”世界电信日
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及反电信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机要局、通信管理局
“5•22”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
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中国农民丰收节
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9・30”烈士纪念日
宪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保障法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全国质量月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S、楙化法、食品安全法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6月
“6・1”儿童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自治区教育厅
全国节能宣传周
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自治区发改委Βιβλιοθήκη 文化和自然遗产B文物保护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6・5”世界环境
劳动法、民法典(合同编)、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
“5・4”青年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团委
全国助残日
残疾人保障法
自治区残联
“5•12”全国防灾殿日
8月
“8∙1”建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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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厅安监处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
省水利厅
厅水电处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稽察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厅河库处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办公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25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厅规计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厅质监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厅质监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厅质监站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省水利厅
厅规计处、厅建管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省水土保持局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厅水电处
《铁道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水产工作总站
法 规
(23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省水利厅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利厅普法责任清单
类 别
名 称
普法主体
责任处室、单位
法 律
(6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省水利厅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省江河水库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水产研究所、省水产工作总站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省水利厅
厅农水处、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省交口抽渭灌溉管理局、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占用损坏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
省水利厅
厅河库处、省防汛抗旱办公室
《陕西省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文水资源监测局
《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
《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水利部交通部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省水利厅
厅财审处、厅农水处、
《陕西省水文设施及监测环境保护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
省水利厅
厅农水处、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省交口抽渭灌溉管理局、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
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省江河水库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水产研究所、省水产工作总站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厅河库处、省江河水库管理局、省防汛抗旱办公室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省水保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保局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省水利厅
省水保局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办公室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厅河库处、省江河水库管理局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省江河水库管理局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渔船检验管理局
省水利厅
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查暂行办法》
省水利厅
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水产总站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水产总站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水产工作总站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厅河库处、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省江河水库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渔船检验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条例》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渔船检验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省水产研究所、省水产工作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省水利厅
省渔业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厅质监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厅河库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省水利厅
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厅水资源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省水利厅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省水利厅
厅建管处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省水利厅
厅规计处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厅规计、厅政法处、厅水资源处、厅建管处、厅农水处、厅河库处、省渔业、省防汛抗旱办公室、省水土保持局、省江河水库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具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厅直单位
《陕西省城乡供用水条例》
省水利厅
厅供水处、厅农水处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省渭河流域管理局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厅农水处、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省交口抽渭灌溉管理局、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
省水利厅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厅河库处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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