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 m N o.78)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李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是当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大量涌现却得不到适当解决的情势所需。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其客观需要和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理想目标。
它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由此论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管辖、原告资格认定、诉讼受案范围、证明责任分担、诉讼费用等内容,目的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确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 F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一0104一042008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数十万婴幼儿因服用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生命、健康、财产受到巨大伤害。
由数名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经当事人授权,代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公司首次提起集体索赔的共同诉讼。
2008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宗环境污染案件:2007年,广西人陈忠明在一无营业执照,二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
由于漂洗作业中使用的各类洗涤剂和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污染了村民们赖以生活的水源。
村民们通过公益诉讼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海珠区检察院决定对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河南漂河市一名中学教师王英因其丈夫饮酒过量而亡,以请求法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酒厂,要求酒厂在其酒的标签上标注配料的含量,不应以“玉米、小麦、高梁、纯粮食”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还应像香烟那样注明警示语:饮酒有害健康。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程序设计

系进 行探 讨分析 。
聊 城 大 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o 1 3年 第 6 期
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程序设计
于 铭 , 修 长 昆
( 中 国海 洋 大 学法 政 学 院 , 山东 青 岛 2 6 6 1 0 0 )
摘 要 :法的价值是我 们研 究法律制度 的基础 ,诉讼 的价值是 我4 r 1 -  ̄究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制度的基础 。诉 讼的程 序公正价值 对检察机 关提起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的程序 、举证 责任的配置等提 出 了要 求,诉- /  ̄ -  ̄ q 效益价值要 求设 置
中图 分 类 号 :D9 2 2 . 6 8 收 稿 日期 :2 0 1 3 一 l 0 — 0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1 2 1 7 ( 2 0 1 3 ) 0 6 — 0 0 9 2 — 0 7
基 金 项 目 :国 家社 科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 1 1 C F X0 4 1 ) : 生 态 整 体 主 义 视 角 下 的 自然 资 源 权 体 系 及 实 施 机 制 诉 讼 的价值 分析
多数 学者 认为 传统 的诉 讼价 值有 :公正 、程序 正 当 、效率 、 自由、秩 序 等 。然而 , 当我们 讨论 环境 民
事 公益 诉讼 价值 时 ,却不 能 是仅仅 对传 统 的诉 讼价 值 的简 单吸 收 ,而要将 环 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特 点与传 统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娄连义刘洪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整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不断上升,人们不仅仅关注着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越来越学会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公共利益。
在这样一种趋势的影响下,关于诉讼制度也在悄然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是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因而没有较强的操作性。
因此为了能够使得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层面上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洪涛,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6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另一方面从实践基础的角度进行讨论。
首先,如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出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的立法规范。
在这些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比如“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就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思想。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在1957年也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然而却由于各种左的错误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没有发展下去反而被消失殆尽。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而且也带来了各种自然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频频发生。
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民榆 察 院没 有这 种诉 权 。他们 的 依据 主要 足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 在 18条 中关于 起诉 的条款 中规 定 。 O 支持 者 则认 为: 论 从国外 公益 诉 讼 的发展 历程 与趋 势 , 无 还是 从我 国 的现 实情 况来 看 , 建立 公益 诉讼 制 度是 必 要 的。 首先 , 益诉 讼 可以从 理 论上 找 到支 承 点。我 国宪法规 定社 公 会 主 义 的公共 财 产神 圣不 可侵 犯 。 《 民法 通则 》 3 规 定 : 7条 国家 财 产属 于 全 民所有 。禁 止任 何组 织 或者 个人 侵 占 、 哄抢 、 私分 、 留 、 截 破坏 。刚时 ,人 民榆 察 院组织 法》 4条规 定 , 民检 察 院行使 检 《 第 人 察权 , 护社 会 主义 的全 民所 有 的财 产 。冈此 , 存在 的诉 讼 保障 保 在 时 , 为国家 法律 监 督机 关 的人 民检 察院 , 作 为保 护 国家 财产 、 护 维 公共 毅力 , } 运j 司法 手段 提起 民事公 诉 , 视 为与 本粲诉 讼标 的有 j 应 直 接 的 、 殊 的利害 关系 , 代表 闺 家利益 以原告 身份提 起 民事 诉 特 其 讼 复核 我 国 《 宪法》 《 民检察 院组 织法 》 、人 的立法 精 神 。 其次, 在我 国社 会生 活 中, 国有 资产流 失 严重 ; 垄断 、 限制 竞 争 以及不 正 当竞争 行 为屡 见不鲜 ; 坏环 境 、 破 自然 资源 的行 为屡 禁 不 止 ; 犯消 费者 、 护 的合法 利 益 的案件 时有 发 生 。客观 上夜 要求 侵 拥
2的 民事公 益诉 讼制度
口张 枝然
( 南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浙 江温 州 3 5 0 ) 苍 2 0 0
试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试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近年来,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行使行政公益诉讼权这一问题,成为法律界学者、实务人员争论的热点之一。
笔者认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良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全面性、权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义。
在此,笔者仅对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略作肤浅的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一)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这一规定从客观上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检察机关以行使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进行制约。
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唯刑事论”思想的影响,把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的定位片面地理解为刑事诉讼监督,而对于行政权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这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
国家性质决定检察职权的内涵,检察职权的优劣又反过来从另一方面反映国家的性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将公诉权介入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我完善,也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径。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监督,应扩展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权。
(二)刑事公诉工作的实践为建立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Vo . 4 No 3 12 .
【 检察建设】
检 察 机 关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构 建
赵 祥 麟
( 天津市河东 区人 民检察院 , 天津 30 7 ) 0 11
[ 摘
要] 司法实践 中, 公共利益保护举步维艰 。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利 于保障 民生诉
求, 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检察机关主导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应从 受案范 围、 案件来源、 立案
在经 济利 益 的驱 使 下 , 些 企 业 为 了 短期 利 益 一 往往 忽视 环境保 护 问题 , 造成 环境 污染 日益 严 重 , 甚
至威胁到了人们 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方政府和行 政执法机关为提高财政收入对此漠然视之 , 甚至有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徇私舞 弊的行为。 L 如在无锡 2
类案件的违法行为既侵害了国家权益又侵害了广大 人民群众 的生命健康权 。一些污染后 果严重 的案
件 , 者 污染 损害 的是 不特 定 多数人 的案件 , 或 以及 在 污染 还 未造成 损 害后 果 , 存 在重 大环境 隐患 , 在 但 潜 的受 害人 无 法请 求 司 法救 济 的案 件 中 , 害 人 往 往 受
、
我 国公共 利益 保护 现状
近年 来 , 国有 资 产 流失 案 件 、 境 污染 案 件 、 环 垄
断案件 、 民宪法权利案件等涉及 民生利益的案件 公 时有 发 生 。其 主要 分 为 以下 几类 :
( ) 害 国有 资 产案件 一 侵 在经 济 转 轨 时期 , 力 寻 租 、 理缺 陷 、 意侵 权 管 恶 吞 、 价转 让 、 法 赠 送 等 造 成 国有 资产 大 量 流 失 。 低 非 “ 据统 计 , 19 自 9 2年 以 来 , 国 国有 资 产 竞 以每 天 我 13亿 元 的惊 人 速 度 流失 , 过 各 种形 式 和渠 道 流 . 通 入个人 、 团体 和外 商 的手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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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2009年02月26日)作者:嘉定区检察院陈永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垄断经营案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公害案件、不合理利用土地案件、破坏土地资源案件等公共性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但是,由于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制度在程序法上的缺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获得圆满的救济与维护,仅仅依靠公民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非常不现实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仅能获得自身受侵害权利范围内的救济,而对于超出自身权利范围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无权提起诉讼。
因此,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公益诉讼又被称为罚金诉讼、民众诉讼,在罗马法中,“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个人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①]“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
受到非法行为损害的人或被公认较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
”[②]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全和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
公益诉讼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不断被重视。
学者们对公益诉讼的基本含义持不同见解:一种是从宏观的保护公共利益角度主张建立具有广泛内容的“公益诉讼制度”。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就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形态,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③]还有的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即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④]另一种见解是将公益诉讼分化于各个诉讼程序中进行研究。
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亦即将公益诉讼归结为与自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损害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⑤]。
可见,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个极为广义的概念,一方面,许多法律部门都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具有的普遍性特点使公益诉讼本身形态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本文建议,公益诉讼应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划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公民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⑥]。
依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性质不同,分为广义的民事公益诉讼和狭义的民事公益诉讼两种。
广义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组织和公民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狭义的民事公益诉讼仅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本文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将限定在后者。
从内容上看,民事公益诉讼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垄断、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一个制度的建立,总要考证它建立的依据,才能令人信服。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有其现实依据和价值基础。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
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供的正当要求。
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求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显然是不可取的。
”[⑦]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变化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十分突出,尤其是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建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以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既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是由公益诉讼等法律机制和手段的价值属性、功能属性所决定的。
近年来,我国各种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常常见诸于报端或其他新闻媒体。
2006年2月18日《经济参考报》撰文称,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资产流失的速率日益加快已成为一个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严重问题。
据最低估计,目前国有资产正以每天一个亿的速度在流失,也有人士估计每天以3.3亿元的速度流失。
[⑧]但是,由于没有可靠的制度保障,这类案件最终大都以原告败诉或法院不予立案而告终,致使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淡化了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和热情。
[⑨]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于私益直接受损之情形,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享有诉权或虽有利害关系,但由于违法行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害人无力或不愿付出较高代价单独起诉。
由于无人享有、行使诉权,使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利益最终受到损害,其结果是国有资产流失、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无序、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
这种现实状况,迫切需要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之所以能在大多数国家得到确立,而且在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20世纪初开始呈日渐加强之势,是与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分不开的。
1、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以社会化为其本质特征,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物质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每个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现代国家更是通过税收等方式聚积大量的社会财富,再将其转化为社会公共产品提供给社会成员。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就是每个个体的利益。
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个体的利益自身最大化的需要难免会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相冲突。
这就需要有一种社会机制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国家、社会利益被个体不当侵夺。
在许多西方国家就是由检察机关来担任公共利益的最后保护人的角色,检察机关通过对特定的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来弥补公共利益管理和保护机制的不足。
2、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其中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如果说私诉权是为了实现个别正义,公诉权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普遍正义。
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因而,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要靠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而且要靠民事手段,民事手段的发展是法律发达、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
[⑩]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规定了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一制度并不足以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害公共利益而尚未构成犯罪的,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
3、在程序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我国现有的诉讼体系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公法诉讼薄弱,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宪法争议,以至于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无从获得法律救济;二是诉讼体系内部有欠协调,存在权利救济真空。
由于我国在同一法院内部分设不同的审判庭负责处理不同性质的案件,而现实生活的争议纷繁复杂,一项争议究竟应属何种类型很难确定,造成有些案件同一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都拒绝受理的情况。
因此,我国现行的诉讼体系远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1]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是我国现行诉讼体系存在缺陷的一个方面。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是国家赖以存在、社会得以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它们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人,但这个权利人又过于特殊,依靠其本身难以周全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除了依靠国家行政机关等力量之外,还需要有一个最后的总的“代理人”,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和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就依靠检察机关,这时国家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来得到救济。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行性论证(一)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它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可供我国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时参考和借鉴。
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公益诉讼主要由检察官提起。
在公益民事诉讼方面,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12]。
着名的微软公司垄断经营案、烟草致害健康损害赔偿案、麦当劳垄断经营案,也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出公益诉讼,当然具有普遍的价值。
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等国也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并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其中法国最具有代表性,《法国民法典》规定,若存在违反公共秩序和法律规定的婚姻时,检察官可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新修订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则规定“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除上述案件外,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它可以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诉讼”。
[13]由此可见,法国检察机关可为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法秩序或在法定案件中代表他人起诉。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为了实现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维护社会之稳定,赋予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在公益诉讼上的立法趋势。
中国的法治改革也应顺应这一趋势,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探索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检察机关基于社会责任感和客观形势的要求,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7年7月1日,我国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代表国家提起了第一例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公诉案件,首开我国公益诉讼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