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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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自然保护区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服务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实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充足的资金支持是不可或缺的。

其中,生态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更是关键环节。

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生态税费等。

这些资金的汇集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提供了经济基础,但如何将这些资金公平、合理、高效地分配到各个保护区,以实现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精心设计的问题。

在分配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

不同的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系统类型、物种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一些保护区是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对于物种保护具有极高的价值;而另一些保护区可能在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需要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各个保护区的生态价值进行量化和比较,以此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保护区的面积和规模也是影响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面积较大的保护区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日常的管理、巡逻、监测等工作。

同时,保护区内的人口数量和社区发展状况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保护区内有较多的居民,那么在资金分配时,就需要适当倾斜,用于支持社区的生态产业发展、生态移民安置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减少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的干扰,同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对保护工作的支持度。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成效同样不容忽视。

那些管理规范、保护措施得力、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的保护区,应当得到更多的资金奖励和支持,以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势,并为其他保护区树立榜样。

相反,对于管理不善、保护成效不佳的保护区,则应适当减少资金分配,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和提升。

资金分配还应考虑到自然保护区的地理位置和生态脆弱性。

位于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或者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区,往往面临着更大的生态压力和保护挑战,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来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思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如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有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政策,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和监管手段。

在具体工作开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工作。

一些企业和个人也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损害赔偿的态度不积极,甚至逃避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无法准确计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方法来评估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导致赔偿工作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应采取以下对策思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流程和标准,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加大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和个人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测、评估和修复机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准确评估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损害赔偿工作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大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目前在我国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以解决。

什么是生态补偿它如何保护自然资源

什么是生态补偿它如何保护自然资源

什么是生态补偿它如何保护自然资源在当今社会,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断加剧,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生态补偿这一概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那么,到底什么是生态补偿呢?简单来说,生态补偿就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或其他方式,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给予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

它旨在调整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

生态补偿有着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政府可能会向那些为保护森林资源而放弃砍伐树木、发展工业的地区提供财政补贴;或者对那些积极治理污染、减少碳排放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此外,还可能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对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

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经济激励。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没有经济上的回报,人们可能会更倾向于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获取短期利益。

而生态补偿机制的存在,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成为一种能够带来实际收益的选择,从而激发了人们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其次,生态补偿有助于促进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

一些地区由于承担了重要的生态保护功能,在经济发展上受到了一定限制。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地区因保护生态而付出的机会成本,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

再者,生态补偿能够推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持续供给。

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了诸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众多服务。

通过对生态系统的保护进行补偿,可以确保这些服务的稳定供应,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那么,生态补偿是如何具体保护自然资源的呢?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生态补偿可以鼓励当地居民参与森林的养护和管理,减少乱砍滥伐的现象。

比如,一些地区为了保护原始森林,会向周边居民提供生态补偿资金,让他们从保护森林中获得经济收益,从而主动参与到森林保护工作中来。

在水资源保护领域,生态补偿可以用于激励上游地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水源地的水质。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实施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实施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实施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呢?又该如何完善并实施这一机制呢?生态补偿机制,简单来说,就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向保护者支付相应费用,从而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的制度安排。

它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给予生态保护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提高他们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其次,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会限制一些产业的发展,导致经济相对滞后。

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地区的经济损失,促进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

此外,还能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虽然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生态补偿,但还不够系统和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统一等情况。

补偿资金来源单一也是一个难题。

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

这使得补偿资金有限,难以满足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

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性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一些地区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的价值和成本,难以有效激励保护者的积极性。

而在另一些地区,补偿标准又过高,给财政带来了较大压力。

监测评估体系不健全也是影响生态补偿机制有效实施的因素之一。

由于缺乏科学准确的监测和评估手段,无法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难以对补偿效果进行准确评估和调整。

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推进生态补偿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推进生态补偿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推进生态补偿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

而“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手段,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又该如何推进生态补偿呢?简单来说,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和经济方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奖励,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

生态补偿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当人们知道自己为保护生态所做出的努力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时,就会更有动力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其次,有助于促进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

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会限制一些产业的发展,导致经济相对落后。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地区的损失,实现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此外,生态补偿还能够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质量和稳定性,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要理解生态补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从补偿主体来看,生态补偿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

政府补偿主要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

例如,政府可以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市场补偿则是通过市场机制,如生态产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实现生态价值的补偿。

从补偿对象来看,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也包括对因生态保护而受到损失的群体的补偿。

比如,对于那些为了保护水源地而放弃发展工业的地区,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因建立自然保护区而搬迁的居民,也需要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从补偿方式来看,生态补偿可以是资金补偿,也可以是技术补偿、政策补偿等。

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方式,直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技术补偿则是为生态保护地区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其提高生态保护的能力。

政策补偿可以是给予特殊的政策优惠,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那么,如何推进生态补偿呢?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标准、方式等,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解读与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解读与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解读与生态补偿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保护及修复成为各国政府重点关注的议题之一。

为了解决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和生态环境退化的问题,许多国家推出了各种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并开始实行生态补偿机制。

本文将解读这些政策,并探讨生态补偿的作用和意义。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的提出1.1 生态保护政策的背景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可避免,生态系统面临着许多威胁,如森林砍伐、水污染和土地退化等。

这些问题不仅危及生物多样性,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政府相继提出了生态保护政策。

1.2 生态修复政策的重要性生态修复政策旨在修复或改善已经受到损害的生态系统,并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采取措施如生态植被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监管等,可以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减轻环境压力,提升生态地区的生活质量。

二、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的主要内容2.1 生态保护政策的主要措施为了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以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物种。

其次是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

此外,各国还采取了环境教育和公众宣传等手段,提高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2 生态修复政策的关键措施生态修复政策的核心措施是进行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

这包括植被修复、重建湿地和水体净化等。

例如,一些国家在受污染的湖泊周围建立人工湿地,通过湿地植物的吸收作用,净化水体中的有害物质,提高水质。

三、生态补偿的概念和作用3.1 生态补偿的概念生态补偿是一种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原则,通过向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征收费用并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方式。

生态补偿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弥补生态系统受损带来的社会经济损失。

3.2 生态补偿的作用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促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者承担责任,并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生态系统的复原,缓解生态环境问题,并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供人类利用。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在当今社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自然保护区作为保护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遗迹的重要区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实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生态补偿。

简单来说,生态补偿就是对那些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或者因他人的生态破坏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主体进行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对于自然保护区而言,生态补偿旨在激励当地居民和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同时弥补他们因保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发展机会受限。

那么,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其一,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自然保护区提供了诸多生态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这些服务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可以对其进行量化,并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其二,保护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

包括保护区的管理费用、监测费用、巡逻费用、科研费用等。

这些成本的投入是为了确保保护区的正常运转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在补偿标准中得到充分体现。

其三,当地居民的发展机会成本需要纳入考虑。

由于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当地居民可能在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发展机会。

因此,补偿标准应当能够弥补他们因此而失去的发展机会。

其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之一。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能需要更高的补偿标准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发展。

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方法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成本法,即计算为实现生态保护目标所投入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例如,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人员工资、设备购置费用等。

这种方法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保护工作的实际支出。

收益法,通过评估生态系统服务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来确定补偿标准。

比如,计算保护区内水资源产生的经济价值、生态旅游带来的收益等。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

什么是生态补偿如何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众多的生态保护策略中,生态补偿是一项重要的手段。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又该如何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呢?生态补偿,简单来说,就是一种通过经济手段或其他方式,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机制。

其目的是为了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许多珍稀的动植物物种都依赖特定的生态环境生存。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为这些物种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减少因人类活动导致的物种灭绝风险。

其次,生态补偿能够改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比如森林能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湿地可以蓄水防洪、净化水质等。

对这些生态系统进行补偿,能够保障其正常运转,为人类提供更多的福祉。

再者,生态补偿有助于促进区域之间的公平发展。

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会限制一些产业的发展,从而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劣势。

通过生态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地区的经济损失,实现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要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首先需要明确补偿的主体和客体。

补偿主体通常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比如从良好生态环境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企业或个人;补偿客体则是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或者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损的主体,比如生态保护区内的居民、环保组织等。

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是关键。

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

例如,对于一片森林的生态补偿,不仅要考虑其木材的经济价值,还要考虑其在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的生态价值,以及当地居民因保护森林而放弃的发展机会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资金来源是生态补偿实施的重要保障。

资金可以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款、社会募集、生态资源税费等多种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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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思考[摘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但保护区的建立限制了社区居民对保护区资源的利用而未得到应有的补偿。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居民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资金不足,由此带来保护区保护与周边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保护与社区经济收入的冲突。

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制、资金筹集、价值评估、生态旅游等面临一些问题为例,探索生态补偿不充分和相关立法不足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经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531个,总面积152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5.2%。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面积已占保护区总面积的62%,约占国土面积的10%。

浙江省建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8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

建有省级以上森林公园10个。

以上仅占浙江省陆地面积的0.936%。

虽然浙江省的自然保护区数量不少,但是占省陆地面积的比例很低,且地区分布发展不平衡。

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普遍存在“守着美丽的风景,过着贫困的生活”的现象,生态保护任务繁重,管护经费严重不足。

自然保护区内外之间生态环境二元化现象的存在,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经济利益的不公平分配,由此产生了生态补偿问题。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制定出更合理的法律法规及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质是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的重新分配。

通过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的利益需求和倾向的深入了解,使其行为通过生态补偿得到修正,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浙江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现状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现有居民500多人。

该地区经济呈典型的山地社区经济特征,人均收入远低于所在市的平均水平。

清凉峰保护区总面积11252公顷,国有林面积只占24%左右。

而国外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制,自然保护区大多数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

如果自然保护区是在私有土地上建立,国家就只能通过征用、征购、购买或者邀请私人参与建立自然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一)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近年来地方申报国家级保护区的积极性还很高,但整个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速度在迅速下降。

一些地方担心影响发展,不愿意建立自然保护区。

因此,我们还要保护地方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建立保护区毕竟是在保护生态环境而不是破坏。

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它通过环境保护、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抗灾减灾等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远远大于保护区的直接经济效益。

通过保护自然保护区,充分发挥保护区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保护区管理体制问题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普遍存在体制不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单一的管理模式,未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不加区别地禁止开发利用,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开发利用的区域和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利用;一些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这种“一刀切”的保护管理模式机械地把保护与资源开发活动完全割裂开来,没有为解决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提供多样化方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限制作用。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缺乏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制约下级政府的环保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制度安排这一缺陷,环境法律应当补充规定上级政府环保机构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做法,在国家建设项目的配置和资助、国家环保研究经费的配置,以及税收、转移支付等等由中央控制的事项中的决策中加入对地方环保业绩的考虑。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普遍规定的“联邦代为执行期”制度也值得借鉴。

针对现行环境法律缺乏防止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级政府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不当干预的制度安排这一缺陷,环境法律要建立和加强对政府决策行为和执法状况的社会监督制度。

可以考虑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都由法律予以确认并为之规定完善的法律程序,使之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这种监督得到加强,政府首脑对环保部门的不当干预就会减少[1]。

环境法学者汪松认为:生态效益补偿不是某一个或几个独立的政策,而依附于现有许多部门政策和国家综合政策之中,涉及多个部委,建议在国务院下设生态补偿委员会,负责对相关利益方进行协调管理,仲裁有关纠纷,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等。

(三)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关系就自然保护区而言,国家在资源管理上实行的是封闭式的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将保护区按功能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对不同区域作出了相应程度的限制进入的规定。

这种管理措施限制了当地社区居民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利用,甚至对一些可以适度开发的资源如林木等社区居民也无法开发利用。

完善周边社区居民的公众参与制度,要确保周边社区居民有表达自己权益的渠道。

比如参与制定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保持长期固定性的联系沟通。

各国自然保护区的实践表明,周边社区和居民越早介入自然保护区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双方来说越是有利;同时,周边社区和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范围越广,双方出现冲突的可能性越小[2]。

依靠简单的制止无法从根本上缓解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矛盾,让当地居民参与到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来。

推行社区共管是缓和这一矛盾切实可行的途径,很多研究表明当地居民的积极参与不仅可以降低保护费用和监测成本,增强当地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能力,还能将保护变为社区群众在经济活动中主动持久的行为[3]。

今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战略上,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数量和质量、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稳步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

在规划的控制下,依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管理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三、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设计构想建立保护区只是实现其保护世界生物多样性重要作用的第一步,只有实现对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才能让保护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与价值。

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是当前我国保护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缩影。

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更合理的法律法规及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对于今后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与建设,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对生态旅游进行规划保护区的直接经济效益主要来源于生态旅游与发展利用收入,对维持保护区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作用。

据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提供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

农家乐等生态旅游项目过度开发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矛盾,也影响了生态屏障价值。

原林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旅游经营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在当前生态旅游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和法律法规等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这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屏障价值。

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2)建立和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国际生态补偿实践主要基于对当地居民的利益需求和倾向的深入了解,使居民的行为通过生态补偿得到修正,让居民真正体会到保护生态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而这一点正是我们所欠缺的。

鉴于国内与国外的所有制、行政体制均有较大区别,因而,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经验,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进行经济补偿的时机仍然不成熟。

建立成熟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要坚持公共政策与市场手段相结合。

在责任明确、利益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相对固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公共政策设计可以考虑从市场出发,自发建立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协调机制。

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出台《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在自然保护区等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3)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标准和定价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要完善对当地居民的生态补偿标准和定价机制。

国际上的生态补偿标准通常有两种思路:一是根据生态环境系统所提供的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确定;二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机会成本确定。

从目前看,我国生态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上两种方式,适时、适地探索适应区域发展实际的补偿标准,近期可考虑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以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等指标为依据,确定合理可行的补偿标准,并保持动态的调整。

对于产权比较容易界定、受益主体较为明确的,有关部门应鼓励受益方和生产方通过双边协议加以解决。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可以引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学习借鉴美国的经验,在部分领域开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制订补偿标准的试点,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推广[4]。

通过制度创新,健全保护区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是推进自然保护区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有力保障。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总体设计要与试点示范相结合,即对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建立试点,通过试点的实践来修正总体设计。

鼓励自然保护区创新多样的补偿形式,如社区保护地生态补偿,通过与社区协商、谈判明确责任、权利和补偿方式,将补偿方式多样化,不仅是现金的补偿,而是要根据当地情况解决当地的需要,例如建学校、办文化节等;[参考文献][1]王曦.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法学评论[J].2008,(4).[2]王灿发.自然保护区立法比较与我国立法的完善[J].环境保护,2006,(21).[3]苗鸿,欧阳志云,王效科.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参与机制研究[J].林业工作研究,2006,(7).[4]高国力,丁丁,刘国艳.国际上关于生态保护区域利益补偿的理论、方法、实践及启示[J].宏观经济研究, 2009,(5).[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091410)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生态省建设与浙江流域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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