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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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渝国资发[2019]002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29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75号)和《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国资财管〔2018〕33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通知》(渝委办〔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基本目标到2020年底,推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2017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

其中:市属国有工业、商贸、投资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分别控制在65%、70%、60%以下。

(二)具体目标1.对需要实施资产负债率管控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明确负债率管控目标。

2.对无息负债占比高、影响大的企业,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3.对承担政府专项任务,或者特定企业安排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推高资产负债率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适当剔除部分影响,剔除后负债率应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哈政办综[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使用等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和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有关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一)市属国有企业。

市国资委和各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

(二)地方金融企业。

包括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哈尔滨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

包括负责停车场、户外广告等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

二、调查内容(一)市属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各单位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所有账内、账外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额和当年经营收入总额,以及主要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的名称、数量、规格、购建时间等情况;国有资产的存量、现状和使用情况,包括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和抵押担保资产以及闲置废弃资产等情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四)企业投资经营或承办的专业市场、仓储公司、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等,自行研究提出专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运营;(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

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

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创新商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

创新商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

CULTURE创新商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周星星 广州珠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摘 要 2023年,广州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国企成立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机构,对分散经营的物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管理。

文章结合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机构如何结合国企自身的特点,创新实施“四位一体”安全管理模式,对物业中涉及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物管公司、承租单位四个权责主体实现安全管理“一体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商业物业 四位一体 安全管理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3)34-045-04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各级国企均持有不同体量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等商业物业(简称“物业”),但在实际工作中未形成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管理工作模式,在现阶段已经严重制约了物业经营的发展,导致物业出现低值化出租、空置率升高等状况。

2023年,广东省广州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国有企业成立统一、专业的物业租赁经营机构或平台对企业分散经营的物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管理。

政策的发布实施,助推了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的物业经营管理涉及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物管公司、承租单位四位权责主体,在实际经营中“四位”时常会从各自角度思考而出现利益冲突,如果冲突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出现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活动中各方应清晰权责,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创新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就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各方权责,加强相互协作,共同保障物业安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1]。

一、物业经营中常见的安全管理问题(一)产权单位要求带病经营个别产权单位只考虑租金收益,不顾物业建筑质量,或加建违建,或不愿投入资金维修改造,或对隐患习以为常,要求经营单位带病经营,造成安全风险。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理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关系,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财政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监管,与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实现无缝对接。

(二)尊重历史原则。

着眼企业发展,继续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争取上级支持的优势,保持企业行业管理关系的连续性。

(三)逐步到位原则。

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过渡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三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职行为。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

有关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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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
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管理,提升物业使用效益,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市属企业拥有或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剥离代管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市属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四)本意见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二、基本原则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健全制度
(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依照本意见及时制定及指导下属企业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物业出租、管理、租金收取等环节相应的岗位职责等工作内容,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属企业应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成员由负责资产管理的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及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

(三)市属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

四、出租管理
(一)租金底价。

租金底价由市属企业定价小组参照物业属地政府机构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结合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二)租赁期限。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的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免租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如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或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租期或免租期的,经所出资企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三)出租方案。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并由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权属、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2.出租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3.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
4.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租金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

市属企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承租人,招租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承租人的其他内容。

(四)租赁方式。

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租,出租物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1.出租给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自行使用的;
2.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3.物业与土地权属不一致、共有物业,导致不宜公开招租的;
4.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租并经所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认的。

(五)审批流程。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租赁
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出资企业审批:
1.涉及土地租赁的;
2.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
3.协议租赁事项。

其中租赁期限超过10年且涉及土地的租赁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六)物业转租。

市属企业出租物业除承租人整体承租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停车场等物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出租的原最终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五、招租流程
(一)出租启动。

市属企业应积极开展空置物业的招租工作,已出租物业应在不少于租赁期限届满日前三个月启动招租工作。

(二)交易方式。

市属企业物业除符合采取协议租赁的条件外,均应以公开方式招租。

其中下列租赁事项,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1.物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2.涉及土地租赁的。

(三)信息发布。

市属企业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招租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公告招租信息;企业自行采取公开招租的,应当通过本企业外部网站、公告、市级以上媒体或相
关交易机构的信息平台等方式公告招租信息,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重新招租。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竞租人的,企业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原租金底价延期组织招租或降低招租条件和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租金底价的10% ,降幅超过10%的应按审批权限重新进行定价审核和出租决策。

(五)保密义务。

市属企业应当对评估结果、租金底价及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六、规范管理
(一)合同管理。

市属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与经确认的承租人签订合法、有效、统一格式的书面租赁合同。

物业租赁合同明确载明承租方、出租物业情况、用途、期限、租金标准和计收方式、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

市属企业应在合同中列明因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和实行“三旧”改造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免责条款。

(二)变更管理。

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出租方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当重新招租。

(三)资料管理。

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ERP等数据管理系统,并做好物业租
赁合同的台帐登记,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管理。

七、监督检查
(一)合同监管。

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

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

(二)内部监管。

企业是物业出租的责任单位,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第一责任人,企业纪检(监察)、资产、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国资监管。

所出资企业应做好物业租赁情况统计工作,并按季度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市国资委上一季度物业租赁统计情况。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每年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四)违约措施。

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物业安全,维护企业利益。

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管理责任。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物业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
(一)市属企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涉及物业出租行为的,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市属企业安排本企业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历史形成的原国有企业员工)居住、使用的存量公房、拆迁回迁安置房、单车房、车位、车库等物业,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不适用本意见。

(三)市属企业在专业园区、商业综合体整体建设运营中涉及的物业租赁不适用本意见,由一级企业指导市属企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国资委颁行的物业出租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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