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授权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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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立法

第五章  行政立法

第四节 行政规章


一.行政规章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规章: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 法规授予的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特征:1.制定主体的特定性;2.规章的制定 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3.依法定程序 制定。4.具备法的属性,体现国家意志。
二.行政规章的制定机关。 (一)部门规章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 章。(《立法法》第七十一条)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节 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 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 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特征:1.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根据宪 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3.必须经过法定 程序制定。4.具有法的效力,是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四.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一)国务院的监督。 (二)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三)上级对下级的一般监督。 (四)通过行政复议的专门监督。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制定和 发布的行政立法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 特征:1.制定主体的广泛性。2.无制定 和发布程序的严格限制。3.普遍约束力 和反复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实施国 家法律、地方性法规。 3.行政立法活动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行 政管理职能。 4.行政所立之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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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综述摘要:授权立法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近现代意义上的授权立法,肇始于19世纪的英国,是资产阶级分权理论派生出的一个概念,是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原则的调整和补充。

进入20世纪后,授权立法在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都得到了迅速、广泛的发展。

我国的授权立法主要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对我国立法制度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授权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中的一个新问题,因此在立法实践中难免带有某些不尽人意之处。

关键词:授权立法西方中国内容范围一、授权立法的概念与分类作为法律上的专门术语,“授权立法”是在成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定了宪法,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后才产生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宪法确认了立法机关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体后,才涉及到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来制定授权立法的问题。

关于“授权立法”的概念,由于其内涵和外延在理解上的不确定性而出现众说纷纭的表述。

主要有以下六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又称为次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规。

[1]这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的授权者是立法机关,受权者为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授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权均在授权之列。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把被授权机关限定在行政机关范围内。

第二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是指法规非由议会制定,而是由议会为特定的事项授予无立法权的团体和个人制定。

立法的权力通常授予政府、公共事务行政机构和委员会,地方当局,法院,大学和其他机构。

[2]这种观点的受权者十分广泛,己经远远超出行政机关的范围,但授权的内容却十分有限,只能就特定事项授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是法律委任行政当局制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规,其权限由授权法规定。

[3]这种观点强调了受权者制定的法规具有法律的内容,并与法律有同等效力,而且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应由授权法授予,而不是来自宪法;受权者可以包括各部部长、地方当局、自治团体,甚至私营公司、群众组织(教会),它们基于议会的授权,都可以在各自不同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具有和法律同等效力的规章制度。

立法权的职权内容

立法权的职权内容

立法权的职权内容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职权,它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决议和规章的权力。

立法权的职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立法权的职权内容包括制定法律。

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本依据,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立法权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制定法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立法权的职权内容还包括制定决议。

决议是国家机关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立法权机关通过制定决议,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国家治理的进程。

决议的制定需要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立法权的职权内容还包括制定规章。

规章是国家机关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是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

立法权机关通过制定规章,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具体要求,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规章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确保规章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立法权的职权内容还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决议和规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原有的法律、决议和规章可能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立法权机关通过修改和废止法律、决议和规章,保持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时效性。

最后,立法权的职权内容还包括解释法律、决议和规章。

法律、决议和规章的解释是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

立法权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决议和规章,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总之,立法权的职权内容包括制定法律、决议和规章,修改和废止法律、决议和规章,以及解释法律、决议和规章。

立法权的行使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权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权限,事关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职权,能否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立法体制。

在这个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只从大的方面作了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20年的立法实践,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在如何进一步划分各自的立法权限中已面临不少急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各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

因此,以宪法为依据,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十分必要,也是有条件的。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如何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限范围,以及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

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授权立法就成为划分立法权限时需予同时解决的问题。

本节规定的就是上述三项内容,即: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授权立法制度。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职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 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活动。
2.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单行法 律、法规的授权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授权决定所 授予的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创制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 定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授权,为了弥补法律、 法规的缺失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 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主要有以下原则: 1.统一性原则。 2.民主性原则。 3.适应性原则。 4.协调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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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了行
律和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规章的制定机关 (一)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享有规章的制定权,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机关可以划分为以
下四类: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规章的制定权限
(一)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
制定部门规章是宪法和法律对国务院各部、委员 会设定的职权,部门规章的制定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编制,报国 务院审定,编制程序为: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就本部门主管的行政事 务提出立法建议。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二、国务院会议制度(“两会制”)
包括:(1)国务院全体会议;(2)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国务院的工作准则 国务院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国务院工作规则具体包括了八个方面。
第四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一)国务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1.识记:(1)政务院; (2)“大部门制”。 2.领会:(1)国务院与政务院的区别; ( 2 ) 1978 年以来国务院的改革和新发展。 3.应用:全而深 化改革阶段国务院的发展和完善。 (二)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与职权 1.识记:国务院的组成与任期。 2.领会: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3.应用:国务院的职权。 (三)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识记: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的类型。 2.领会: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历史演变。 3.应用:现阶段国务院各类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 (四)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1.识记:(1)国务院总理; ( 2 )总理负责制。 2.领会: ( l )国务院会议制度; ( 2 )国务院工作规则。 3.应用:总理负责制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第三节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第三节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第四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一、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 国务院总理依法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对国务院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拥有完全决定权。
第四节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则
6.公文审批规则:加强协商沟通,规范审核签批流程,明确签发责任,严控公文 数量规格和篇幅。 7.工作纪律规则:严格执行决定,遵守讲话及文章发表纪律,加强信息审定纪律。 8.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廉洁从政,改进调 研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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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授权立法权授权立法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政府职能的扩张,20世纪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发展的一种立法形式。

发展到今天,授权立法已成为西方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授权立法权不仅在理论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 而且业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里仅以我国授权立法权行使为考察对象。

一、授权立法权行使的类型①建国五十多年来,授权立法种类繁多,为便于把握和理解,我们根据授权的主体(即授与其他机关以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作一下简单的归类.(一)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处理一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宜.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有以下几种:1、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的授权。

我国1954年宪法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而对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未作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的职权等权力。

其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仍沿用这些规定。

在1982年宪法实施以前,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没有立法权的情况下,全国人大曾三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第一次授权是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第二次授权是在1959年,全国人大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部分法律进行修订。

第三次授权发生于l 981年,为使我国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再次授权,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依据该项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 982年正式公布实施②。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三次特别授权。

授权立法的客观需要并未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取得而消失。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仍然存在。

除1982年宪法中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作出明确规定外,最典型的是最高权力机关的三次特别授权。

第一次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一些必要修改和补充。

第二次是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专门决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第三次是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再次作出特别决议,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于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情况下制定,颁布实施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①有学者将授权立法的类型分为两种:第一种从授权方式看,主要有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

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就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

第二种从授权的方式来看,有主动授权和被动授权。

立法机关根据需要主动地、自动地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行使的,是主动授权。

有关机关要求立法机关授予一定的立法权,立法机关根据要求而授出自己的立法权的,称为被动授权。

参见陈伯礼著:《授权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2页。

②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3、最高权力机关对经济特区的特别授权。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时候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立法并在其区域内实行。

最典型的是四次对经济特区的授权。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88年4月,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1994年3月,全国人大授权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

除上面的以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的法律中还有授权其他国家机关立法的情况,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9条规定:“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部委作为授权对象);还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国务院及省级地方权力机关作为授权对象)。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

比如,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门作为授权对象);1988年《河北道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授权对象)。

(三)国务院部门规章授权。

比如1989年公安部发布《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授权。

如1986年《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省交通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地方政府规章授权。

如1988年〈湖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19条规定:“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和有关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由上观之,凡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立法权的机关都可以成为授权立法的主体,这也同样说明了,我国授权立法的法律规范数量是庞大的。

二、授权立法的位阶位阶是表示法律所处的层次与地位,讲法律位阶一般是讲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等级地位。

具体地说,法律位阶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确定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以此解决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制度。

授权立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制度,授权的立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与效力即位阶如何呢?我国学者对这个问题颇有争议,即使在《立法法》施行几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在实践中也造成一定的适用困难。

一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的位阶与授权机关依据职权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位阶相同。

我国学者周旺生教授在其《立法学》一书中认为:“委托立法权亦称授权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指有关政权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委托而获得的一定的立法权。

”“委托立法权在立法体制中的地位是与委托机关的地位相一致的。

”“一般说,由于委托立法权产生于一定立法机关的委托,它应被看作委托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限的组成部分,如果委托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委托有关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可以被视为国家立法权的组成部分,高于其他立法权。

”他还举例说,“一国的国家立法机关委托某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原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立法职权,这种委托立法权就高于被委托的地方立法机关通常所享有的地方立法权。

”①在《立法论》一书中,周旺生教授以国务院的授权立法为例进一步阐明了这种观点,“授权立法权主要是立①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289页。

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代行的一种立法权,效力、等级上高于行政法规立法权。

”①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代理说”,即认为授权立法是被授权机关“代理”授权机关制定法规范性文件,由于被授权机关是代理授权机关行使立法权,因而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应当同授权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相同。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授权立法是立法权性质因授权而依法转移后的一种立法。

某一法定立法权,由享有该项立法权的立法主体通过授权这一行为使其立法权转移到另一个无此项法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另一个国家机关就获得了该项权限,该项权限此时成了接受授权的机关的权限的组成部分了。

所以授权立法改变了法定立法权的性质和主体属性,产生了转移,改变了法定立法权的划分。

”②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可以称之为“立法权转移说”。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可以因情势变更之需要而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有关主体,如此,其立法主体的转移而使得立法权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其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的地位应与接受授权机关原来的立法地位相适应,而不是与作出授权的机关的立法地位相同。

如果接受授权的机关原无立法权,只是由于授权而成为立法主体,则其授权立法的地位应与其机关地位相适应。

对于第一种观点关键是理解授权立法是否就是被授权机关对授权机关权力的代理?代理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就“名义”而言,代理制度要求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授权立法则非如此,它是被授权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就“责任”而言,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延伸以授权立法就是,根据授权制定出来的法规是授权者法律整体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授权者自身制定的法律同等的效力等级。

但是在授权立法制度中,被授权机关根据授权而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只能由被授权者,而非授权者承担责任。

因此,授权立法与民事代理根本不是一回事。

将授权立法视同为被授权机关对授权机关权力的代理的观点也就不成立。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授权立法的位阶等同于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位阶,如果被授权机关是非法定的立法机关,则与其在国家机关体系地位相一致。

这不仅是基于以上两个理由:一是以被授权机关自己的名义而从事的立法行为;二是责任也是由被授权机关来承担。

我国现行的授权立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授权立法,其调整与发挥作用的范围与被授权机关的职权立法是一致的,如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它构成了经济特区立法的组成部分,如经济特区本身所享有的职权立法性质并无二致。

三、我国授权立法权行使时存在的弊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授权立法也如此,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积极性方面,还要看到它的消极性方面。

一般来讲,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授权立法主体的授权对象非常混乱。

在前面我们讲到我国授权立法的类型时,可以看到,凡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如宪法,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授权主体。

授权对象也如此,甚至不具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授权而获得立法权。

这样可能造成几种情况:1.依法属于自己的法定立法权通过授权而给予了别的国家机关,依法不属于自己的法定立法权通过授权而享有立法权③;2.授权对象范围过广,很多机关因同一授权法律规范而取得授权立法的资格,有时候是层级不同的国家机关同时取得了授权立法权,很难保证授权立法①参见周旺生著:《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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