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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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对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进行管理和监控。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促进科技创新和资源调配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这一管理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问题和前景,并探讨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

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主题,本文将按照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相关内容。

我们将从概念和背景出发,介绍这一管理制度的定义、目的和作用。

我们将分析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管理机构和相关统计数据,以便读者可以对这一制度的运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我们将重点探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不仅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更对促进科技创新和资源调配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将以多个方面展开论述,包括对国家安全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提升外贸竞争力等方面,旨在使读者对这一制度的意义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我们将分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这一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难,如信息不对称、监管能力不足、审批流程繁琐等。

文章将逐一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以期能够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进一步提升其效能和可操作性。

我们将展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前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这一管理制度在未来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将从国际合作、技术创新、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展望这一制度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发展方向,以期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推动我国在两用物项和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对于我个人来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和制度。

作为一名写手,我深感这一制度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

16 路易氏剂 3:三(2-氯乙烯基)胂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
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 10 个碳
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17
例如: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海关商品 编号
2921193000 2921194000 2921195000 2930909013 2930909014 2930909015 2930909016 2930909017 2930909018 2930909019 2930909021 2930909022
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
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
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
例如:
1.甲基膦酰二氯
2.甲基膦酸二甲酯
3.丙基膦酸
4.甲基膦酸
5.乙基膦酸二乙酯
6.甲基膦酸甲基、5-(5-乙基-2-
36
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 基)甲基酯 化学文摘登记号: 41203-81-0
-2-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
序号
商品名称
描述
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
1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乙胺
氮芥气 HN2:N,N-二(2-氯乙基)
2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甲胺
3 氮芥气 HN3:三(2-氯乙基)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
乙酯
2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指南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指南

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许可指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作为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进行管理。

本指南旨在宣传、普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出口经营者和公众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认识,强化出口经营者和公众的守法自律意识,依法开展相关对外经贸活动。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概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施出口管制。

1、什么是两用物项和技术?本指南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上述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和技术一般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用目的。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许可指南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更新《管理目录》,为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的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实务参考。

2、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部门规章有哪些?依据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领域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出口管制部门规章,具体如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3、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涉及哪些管理部门?中国出口管制形成了以商务部为主管部门,会商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多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实行了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其中许可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概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概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概念一、概念引入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既可以用于民用,又可以用于军事的物项和技术。

由于其对国家安全和军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严格管理。

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便是为了对这一类物项和技术的国际贸易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而建立的。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1. 许可范围:涵盖了哪些物项和技术可以被纳入管理范围,以及管理的细则和标准。

2. 许可的流程:包括了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布和使用等流程。

3. 监督和检查:对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流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和合法使用。

4. 处罚和惩戒: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三、管理制度的意义1. 维护国家安全:有效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可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受损害。

2. 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3. 保护创新成果:对技术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可以保护国内的创新成果,防止被滥用和侵权。

四、我对管理制度的个人观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它确实可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另它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合作和发展。

然而,管理制度应该是开放的,不应过于严苛,以免阻碍合理的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

五、总结回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而建立的。

它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际贸易、以及保护创新成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开放的管理制度也应该成为我们重点关注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六、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上,需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监管体系。

首先是要加强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分类管理,对不同性质的物项和技术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其次是要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每一项进出口行为都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

对于已经获得许可的进出口企业,也需要加强后续的跟踪和检查,确保其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是一个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规定,旨在管理和监控两用物项的出口。

这些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预先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提前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

申请者需要提供详细的出口计划和申请材料,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利益和安全考虑,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只有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出口两用物项。

2. 控制清单:政府会制定两用物项的控制清单,列出禁止出口或需要特别许可的物品和技术。

这些清单通常会根据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需要进行定期修订。

企业或个人在出口之前需要对清单进行核实,确保不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

3. 出口报告和记录: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交必要的出口报告和记录。

这包括出口计划、出口合同、货物装载清单等文件,以及出口追踪记录和审计材料。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出口活动的合规性。

4. 违规处罚和监管措施:对于违反出口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政府会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这可能包括罚款、吊销出口许可证、限制出口等。

政府还会进行监管和跟踪,加强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监控和管理。

这些出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两用物项的出口活动符合国家
利益、安全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防止两用物项被滥用和用于非法活动,同时促进合法的出口贸易。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两用物项是指既可以用于军事用途,也可以用于民用用途的物品。

对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理,各国都非常重视,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为了加强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出口管理制度,以确保出口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两用物项出口管理的重要性1.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对两用物项出口的严格管理,可以预防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物品传播到不该传播到的地方。

2.保护国家利益:通过出口管理制度,可以防止敏感技术和知识被非法获取,从而保护国家的利益和技术优势。

3.维护国际和平稳定:通过限制某些敏感物品的出口,避免可能对国际和平稳定造成危害的情况发生。

三、两用物项出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法律法规的制定: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出口物品的管理要求和出口条件。

2.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经营者在出口两用物项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相关部门会根据出口物品的性质和目的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3.出口行为监管:通过加强对出口经营者的行为监管,可以减少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相关部门会对出口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出口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出口物品目录的制定:各国会根据自身的出口需求和国家安全考量,制定相应的出口物品目录。

该目录明确了哪些物品属于两用物项,以及对这些物品的出口管理要求和限制。

5.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可以加强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管理力度,共同应对跨国出口违规行为,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四、两用物项出口管理制度的推行挑战和对策1.技术壁垒:两用物项往往涉及敏感技术和知识,因此在出口管理过程中,遇到技术壁垒的情况是常有的。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降低对其他国家技术的依赖。

2.信息交流和合作:两用物项的出口管理需要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和信息交流。

09051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09051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8號《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9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完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關行政法規規章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等。

本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是指前款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管制的物項和技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是指商務部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者的申請,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准予其持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批復,依據許可有效期和範圍,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規定的發證機構多次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的行為。

未取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出口經營者應當依據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逐單申請出口許可。

第四條商務部是全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的主管部門。

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分為甲類通用許可和乙類通用許可。

甲類通用許可允許出口經營者在許可有效期內向一個或多個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一個或多個最終用戶,出口一種或多種特定兩用物項和技術。

乙類通用許可允許出口經營者在許可有效期內向同一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固定最終用戶多次出口同種類特定兩用物項和技術。

第六條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管理手册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管理手册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管理手册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两用物项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凸显。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既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合规经营必须面对的挑战。

为了确保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合规经营,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引言
1.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两用物项出口规模逐年扩大,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

一些敏感物项出口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

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管制,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内部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重要性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开展两用物项出口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内部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内部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规避出口管制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开展合规、合法。

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法规概述
1.相关国际公约
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瓦萨纳尔防务装备和技术控制制度》(简称“瓦萨纳尔”)等,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

2.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出口两用物项进行规范。

企业应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业务合规。

3.出口管制的目标和原则
出口管制的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科技安全,企业应遵循国家利益、公平竞争和合法合规的原则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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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2009-05-19 14:47 文章来源:条法司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新闻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7-01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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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

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第四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和乙类通用许可。

甲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乙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同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固定最终用户多次出口同种类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第六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通用许可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实施进行严格审查。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以下简称"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
(三)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申请甲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40份(含40份);申请乙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同种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
(五)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六)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

第八条两用物项和技术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通用许可申请,并向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保证文书;
(四)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证明文件;
(五)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情况说明,包括:近两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用户情况说明,包括与交易各方关系、交易情况及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说明;
(六)拟申请出口通用许可的物项和技术的种类及相关技术说明文件;
(七)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每份合同执行前向最终用户索取相关保证文书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的保证文件;
(八)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申请表由商务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由商务部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谈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委托专家咨询机构对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专家咨询机构由商务部确定,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下列情形不适用通用许可:
(一)企业已建立完备的内部出口控制机制但无法确认其有效执行的;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出口存在扩散风险以及其他不适宜通用许可的。

第十一条通用许可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符合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是否属于通用许可范围,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第十二条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严禁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或者利用两用物项和技术通用许可批复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第十三条通用许可经营者获得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后,凭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复文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其他程序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通用许可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政策、法规要求,有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妥善保存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保证文书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五年。

第十六条通用许可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或者在从事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发现,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时,应当立即暂停或停止相关出口活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在通用许可有效期内,主动了解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参加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依照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检查机制执行情况,如实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在通用许可有效期内每六个月及通用许可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报告通用许可使用情况,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时间、物项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贸易方式、出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以及运输途径和报关口岸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务部应当及时通过"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或其他媒介发布相关出口管制政策、法规,对通用许可经营者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部委托的专家咨询机构可以根据通用许可经营者的
要求,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通用许可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

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

第二十三条实地检查时,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复制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存的资料等方式对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通用许可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风险的出口行为,商务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暂停或停止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必要时,可以撤销通用许可或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通用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的,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或者超出通用许可范围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通用许可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出口通用许可,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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