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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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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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犯与身份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

1.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帮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3.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1.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2.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身份与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

1.甲教唆乙盗窃,但乙实施了抢劫;丙教唆丁伤害,丁却实施了杀人行为。甲承担盗窃罪(既遂)的责任,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

2.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由于甲具有杀人故意与杀人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

4.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破坏了军用电信设施。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犯,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乙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法律敎育网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形

即法益已经发生实际损害:原则上各共犯人都是既遂,而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形

即法益还没有发生实际损害:

1.如果有一个共犯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实行行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就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该共犯人是犯罪中止,其他的共犯人是犯罪未遂。

2.如果所有的共犯人都没有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都还处于预备阶段,但是,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则该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共犯人是犯罪预备。

(三)共同犯罪人的中止

又称共犯的脱离,要求行为人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性。

1.共谋共同正犯的中止:

(1)有脱离共犯的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中止意思被对方接受。

(2)谋划重罪或者主要提议者要成立中止,还要求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采取告知被害人、撤回许诺、报告警方等措施)。

2.教唆犯的中止:打消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

(1)在被教唆者着手前产生中止意思,并将该意思传递给被教唆者。

(2)教唆重罪或者实现承诺给予报酬的,还要求阻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采取告知被害人、撤回许诺、报告警方等措施)。

3.帮助犯的中止:消除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

4.共同正犯的中止:须消除自己的正犯影响,也即阻止其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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