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制度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企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诚信行为制度。
一、诚信原则1.1 诚实守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行业相关规范,要诚实守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1.2 诚信服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以客户利益为重,提供诚信、质量优良的监理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3 诚信竞争。
工程监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1.4 诚信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推行透明化管理,做到诚信自律。
二、诚信责任2.1 守法经营。
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意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
2.2 服务质量。
工程监理企业要保证监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监理水平,维护监理行业的声誉。
2.3 保障客户利益。
工程监理企业要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理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2.4 诚信交易。
工程监理企业要坚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地执行合同协议,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5 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工程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
2.6 环境保护。
工程监理企业要关注环境保护问题,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2.7 诚信守约。
工程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监理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违约或逃避责任。
2.8 公正公平。
工程监理企业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力寻租或利益输送。
三、诚信管理3.1 诚信教育。
工程监理企业要加强员工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
3.2 诚信考核。
工程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诚信考核机制,对员工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警示。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佛交〔2012〕672 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2〕672 号佛山新城管委会、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南海、三水、高明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我局制定的《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12月12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及监理企业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合同履行、投标行为和社会信誉对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
第五条信用评价每一年为一个评价期。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穗水建设[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建设〔2014〕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建委、财局、审计局,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水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水务(建设和水务、水务和农业、农林水利)局,局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2014年2月24日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录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开发、企业信息库的建立、入库企业资料的审核等工作。
市水务信息中心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当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和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企业诚信评价包括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其中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履约评价权重20%。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中省直单位、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合理奖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3-5月份进行。
第七条信用评价由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与组织考评。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
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上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
(四)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五)提供近两年监理工程业绩证明(合同原件)等相关文件;(六)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七)企业的试验检测设备证明材料;(八)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监理项目档案(监理规划、细则,项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的方式进行。
6-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哈西客站建设监理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哈西客站建设期内对承担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指挥部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三条监理信用评价每年4-9月,lO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评价期。
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
第四条监理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监理信用评价在铁路局指导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铁路局对评价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汇总上报评价结果。
第七条指挥部成立监理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组织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3. 审查考核评价结果;4.将评价结果报铁路局。
第八条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由安质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起草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对监理工作日常检查和对现场工程质量日常检查的考核;3.按有关文件组织信用评价考核工作;4. 汇总上报考核评价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条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项目监理单位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理信用评价为甲级。
第十一条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信用评价为乙级: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擅自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2.应检查的施工企业内业资料出现虚假或与现场不符的;3.施工现场没有场地平面布置图、或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4.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件,质量大事故一件或一般质量事故三件(含)以上的;5.监理人员因不称职或廉洁问题被建设单位清退人员1~2 人的。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建立,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各类企业及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场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组成。
第八条市场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行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试⾏办法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等⽂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对建筑施⼯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信息的采集、录⼊、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情况进⾏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管理平台的建⽴,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负责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
第五条相关⾏业协会配合做好信⽤信息记录和使⽤⼯作,并利⽤信⽤信息开展⾏业⾃律⼯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程项⽬信息、各类企业及⼈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健全建筑市场和施⼯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信息由市场⾏为信息和现场⾏为信息组成。
第⼋条市场⾏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和市场不良⾏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政处罚或处理等⾏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建设,规范监理从业人员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
第三条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受省建设厅委托,组织实施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优秀、合格者颁发《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
第五条《信用手册》是监理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的有效凭证,监理企业应持《信用手册》办理合同备案。
第二章信用评价依据第六条信用评价的依据:(一) 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遵循情况;(三)监理人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四)监理人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五)受聘企业评价意见。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第七条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一)基础信息:监理人员个人身份和履历。
(二)良好行为信息: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违反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违犯《自律公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等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一)企业申报;(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三)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自行采集;(四)受理投诉和举报.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并纳入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从不良行为核实起至收回《信用手册》之日止,并纳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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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监理企业的诚信经营,规范监理市场,树立监理企业诚信形象,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行业诚信自律,便于社会认知企业诚信水准,使监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证书,合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以守法、守信、守德和综合能力为基础,对企业的经营水平、诚信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为:基本要素、管理要素、经济要素和环境要素。
第四条: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考核期为两年。
第五条:监理企业诚信评价采用评分方法实施。
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法执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标准》。
第六条: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经审定符合相应标准的,分别评价为AAA、AA和A三个诚信等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七条:全国性的专业建设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活动,并进行相应管理。
各行业协会也可将相关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建设监理协会。
第八条:行业协会成立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活动的具体实施。
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诚信评价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监理企业成立诚信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诚信评价工作程序第十条:申请(一)监理企业有诚信评价要求,应填写《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申请表》(附表1)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二)考核期内,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评价资格:1.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2.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挂靠承担监理业务的;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谋串通投标的;4.与招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5.与施工承包商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隶属、利害关系的;6.所监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且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7.监理企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分的;8.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行业协会组织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自评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按照《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及《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评(核查)表》(附表2)报送行业协会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一)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按照《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对企业自评资料进行审查。
(二)企业自评资料不符合规定,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应向监理企业提出限时完善的要求。
第十三条:核查(一)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组织核查人员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监理企业进行核查。
(二)核查按照《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
(三)核查人员向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提交《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核查报告》(附表3)第十四条审定(一)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经过核查的企业进行审定。
(二)监理企业如对核查结果持有保留意见,且按时提供了说明材料,应对保留意见做出裁定。
(三)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确定监理企业的诚信等级,并向行业协会提交《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评审报告》(附表4)。
第十五条:发布(一)行业协会根据评审报告,在网站上公示获得各诚信等级监理企业的名单,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后,行业协会发布公告,正式宣布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
(二)行业协会向获得相应诚信等级的监理企业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标志牌,证书和标志牌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诚信评价管理第十六条: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原则上每两年实施一次。
第十七条:对本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诚信评价公示期内向行业协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同时提供说明材料。
如经同意,复审工作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复审仅限一次。
第十八条:公示期内,行业协会收到对诚信评价结果的其它署名书面意见,应安排人员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的诚信等级录入企业业绩档案。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长期保存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资料,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对持有诚信评价等级证书的监理企业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抽查监测。
如有必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改变评价结论。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诚信评价工作期内,如发现被评价的监理企业在参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诚信缺失行为,经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应立即取消该企业的参评资格,并将诚信缺失行为形成监理企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诚信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如发生新的诚信缺失行为,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已获得的诚信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被取消诚信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行业协会将追回已颁发的诚信等级证书及标志牌,并在网上公告,且该企业在下一次监理诚信评价活动中不能提出评价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 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附表1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申请表附表2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评(核查)表附表3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核查报告附表4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评审报告附表1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申请表存档编号:年月日附表2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评(核查)表申请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建设监理协会监制附表3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核查报告编号:附表4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评审报告编号:监理协会:年度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审定工作已经完毕。
按照《监理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审定AAA级、AA级和A级监理企业分别为个、个和个。
附件:诚信监理企业名录评审委员签字:年月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标准1.0总则1.1为了评价监理企业守信和信用能力,以其所共同构成的在市场中的诚信程度,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监理企业进行诚信程度评价的统一准则。
1.3 使用本标准时,必须符合《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2.0 术语2.1 诚信:(Trust)以实际行动实现言行一致,能够履行兑现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取得的信任。
2.2 标准:(Standard)指可供同类事物相互比较核对的条件,即为衡量事物的准则。
2.3 评价:(Assessment)通过评判或审核,以此来决定其涵盖事物内在所存有的价值。
2.4 要素:(Element)带有根本性质的具体条件或要求,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的因素。
3.0基本规定3.1 在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下,以企业自我考评为基础,结合行业协会组织的核查方式,共同实施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
3.2 诚信评价考核周期为二年。
3.3 诚信评价是通过对企业基本情况、管理、经济和环境等要素的核查,分析企业的历史、现状和前景,当以现时状态为主。
3.4 诚信评价机构:1.诚信评价工作小组由企业自行组织产生,一般不宜少于三人。
2.行业诚信评价评审委员会,由协会聘任若干专家组成。
下设诚信评价办公室,负责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4.0 基本要素的评价4.1企业性质及资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经由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
经济体制改革卓有成效,企业经营情况稳步发展。
2.资质等级符合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经营。
并能创造条件提升资质等级,拓展经营范围。
4.2 企业经营者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监理工作(或建设工作)的经历,其年限应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4.3 员工队伍1.员工中拥有各类技术职称级别的比例合理。
2.监理人员中各类专业齐全,其数量、素质能力与企业资质相匹配。
3.监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4.企业内获得执业诚信证书的监理人员达到60%以上。
4.4 质量体系认证1.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内,按时进行复核审查。
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质量目标分解明确,程序文件实施有效。
5.0 管理要素的评价5.1 企业经营自律意识1.在经营活动中,能认真贯彻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从未受到过任何因经营违规的处罚。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3.积极参与签认行业自律公约。
4.规范企业员工执业道德,并制订相应的职工纪律守则。
5.2 组织机构与管理5.2.1机构设置合理1.根据企业资质及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精简合理的管理机构;且部门分工职责明确。
2.制定管理人员岗位任职条件。
3.制定了各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5.2.2管理制度健全1.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工作标准)执行有效,管理机构运行有序。
2.实现计算机联网,积极推行并采用现代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5.2.3人力资源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其主要体现在:1.受雇员工均已签订劳动合同。
2.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福利津贴。
3.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各类法定保险费用。
4.重视员工业务培训工作,足额用好企业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1.5%),认真实施监理工程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整体素质逐年提升。
5.2.4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内部上下沟通的正常渠道,并能保持活动的经常性。
包括:1.通过开展人性化管理活动,(如组织员工联谊会、文娱体育活动等),企业内部呈现员工相处和睦、团队协作和谐的氛围。
2.设立企业徽标。
3.员工着装整齐,挂牌上岗。
4.编辑企业内部刊物或通讯。
5.2.5资产条件1.拥有固定办公用房,权属关系清晰。
2.已配置足够数量的试验,检测设备,并能定期标定校正,标识分明。
3.拥有办公、通讯等设施。
5.3 服务质量水平5.3.1合同履约状况1.无监理方违约情况发生。
2.完整地履行合同文件中对业主方的各项承诺.包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以及合同附加条款中对监理方的相关要求。
3.受监工程项目均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填写内容明确,字迹清晰。
4.合同评审程序规范。
5.3.2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规程等各项规定,应随机抽检在监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二项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理行为,以此来鉴证工程监理的服务质量。
5.3.3企业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定期巡视考核制度,纠正预防措施切实有效。
5.3.4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档案管理。
5.3.5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监理行为的表彰、处罚及其通报情况。
6.0 经济要素的评价6.1财务状况1.注册资金达到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规定额度。
2.企业拥有足以保证开展日常经营业务的资金容量。
3.己经竣工的监理工程项目,其资金回收能力达到合同额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