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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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案例分析【最新版】

融资租赁业务案例分析【最新版】

融资租赁业务案例分析一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分析实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

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实例2(优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

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

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二银租合作金融租赁项目实例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

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

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

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

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逞一时之快)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

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金融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

金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5(银租合作--担保贷款)G企业在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

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

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5篇篇1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融资租赁来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以其拥有的物资作为抵押,向承租方提供资金支持,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案例,需要进行细致的评析和分析。

一、案例背景: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欲向B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一批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作为出租方,需要向B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即将一批货物租给B公司使用。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租赁物的种类、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双方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租赁期限的延长、提前终止等情况,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资金的运作和物资的使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可能的后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四、合同执行: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需要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需要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分歧,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合同条款,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以上就是对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的评析,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帮助,让大家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融资租赁合同。

希望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能够认真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执行,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篇2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在商业领域中,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允许一方(出租商)将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商)以换取租金。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8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8篇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评析8篇篇1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融资租赁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案例的评析,旨在探讨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风险防控及争议解决机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概述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评析(一)合同订立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对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关键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被告因经营问题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风险防控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防控。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对被告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

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因经营问题出现违约行为,这表明风险防控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四)争议解决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原告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举证、质证,并接受法院的裁决。

四、法律分析(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精选融资租赁案例解析

精选融资租赁案例解析

精选融资租赁案例解析案例一:XYZ 公司的设备融资租赁背景: XYZ 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需要购买一批先进的设备来支持其业务发展。

然而,由于资金有限,XYZ 公司无法一次性购买这些设备。

解决方案: XYZ 公司决定选择融资租赁作为其设备采购的解决方案。

他们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

根据协议,XYZ 公司将租赁设备一段时间,并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结果:融资租赁解决了 XYZ 公司设备采购的资金问题,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设备并支持业务发展。

同时,租金支付周期的灵活性也使得 XYZ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安排,减轻了财务压力。

案例二:ABC 公司的车辆融资租赁背景: ABC 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需要增加运输车辆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

然而,购买车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一定压力。

解决方案: ABC 公司决定选择融资租赁作为其车辆采购的解决方案。

他们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融资租赁协议,租赁了一批运输车辆。

根据协议,ABC 公司每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有权购买这些车辆。

结果:融资租赁帮助了ABC 公司解决了车辆采购的资金问题,使其能够快速扩展运输能力,满足业务需求。

租赁期满后,ABC公司还可以选择购买这些车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资产。

案例三:DEF 公司的办公设备融资租赁背景: DEF 公司是一家初创公司,需要购买办公设备来支持日常运营。

然而,由于刚刚起步,DEF 公司的资金紧张,无法承担一次性的设备采购费用。

解决方案: DEF 公司决定选择融资租赁作为其办公设备采购的解决方案。

他们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短期融资租赁协议,租赁了所需的办公设备。

根据协议,DEF 公司每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结果:融资租赁帮助了 DEF 公司解决了办公设备采购的资金问题,使其能够顺利开展日常运营。

短期融资租赁协议的灵活性也使得 DEF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备租赁,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案例分析与法律对策在商业领域中,融资租赁交易一直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不诚实的商业行为也在此领域中出现。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正是其中之一,它对市场秩序和诚信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基于一个虚假融资租赁交易案例,分析其特征、影响以及相应的法律对策。

1. 案例背景在我们的案例中,一家公司名为“ABC贸易有限公司”与“XYZ出租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ABC公司租赁了一批设备,并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支付租金。

然而,XYZ公司却以不正当手段夸大了设备的价值,并将租赁合同出售给了其他机构。

2. 案例分析虚假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包括:夸大资产价值、虚构租赁需求、隐瞒真实交易目的等。

在我们的案例中,XYZ公司夸大了设备价值,误导了ABC公司。

此外,XYZ公司还从中谋取私利,将合同出售给其他机构,从而获得了额外的利润。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对各方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

对于融资方(如ABC公司),他们可能会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设备、遭受经济损失、信用受损等问题。

对于投资机构(购买了虚假交易合同的机构),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商誉受损等后果。

此外,整个市场的信任和秩序也将受到影响。

3. 应对策略为了应对虚假融资租赁交易,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法律对策。

以下是一些建议:3.1 加强调查和审核在租赁交易中,融资方应该加强对出租方的调查和审核,确保其信誉和资质。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租赁公司的审查,并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以防止虚假交易的发生。

3.2 完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该明确规定设备的真实价值和交易细节,避免夸大虚构。

此外,应该在合同中规定虚假交易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以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

3.3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追踪融资方和投资机构都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追踪,确保合同的真实执行。

对于发现虚假交易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3.4 提高诚信意识与教育诚信意识是防范虚假交易的基础。

融资租赁法律思维案例(3篇)

融资租赁法律思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被广大企业所接受。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购入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但由于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些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案例为例,探讨融资租赁法律思维。

二、案例简介2016年,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将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设备租赁给制造企业使用。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300万元,每年支付租金60万元。

在租赁期间,租赁公司负责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制造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造企业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制造企业则辩称,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金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拒绝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例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由出租人负责;(2)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购买租赁物,或返还租赁物。

2.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金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能导致纠纷。

(2)租赁物瑕疵:如租赁物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

(3)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可能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

3. 案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法律梳理案例(3篇)

融资租赁法律梳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各类企业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条款繁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着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融资租赁法律梳理案例,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扩大生产规模,向某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租赁一台生产设备。

双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12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首期租金,乙方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甲方使用。

在租赁期间,甲方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乙方以合同中约定“设备自交付之日起,甲方自行承担设备的维修责任”为由拒绝维修。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梳理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将其从出卖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

2.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2)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3)租赁物的交付、验收、维修、保险等事宜;(4)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风险承担;(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案例中,甲方与乙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因此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4.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并按照约定承担维修义务。

在本案例中,合同约定“设备自交付之日起,甲方自行承担设备的维修责任”,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乙方仍应承担维修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规避的十大风险(附案例详解)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规避的十大风险(附案例详解)

干货!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规避的十大风险(附案例详解)0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审理基本情况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逐年增大案件(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

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

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

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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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财产融资租赁法律风险
浙江高院 ( 2016)浙民终9号
2013年9月5日,兴业公司与浙江保罗大酒店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一份,同日兴业公司与浙江保罗大酒店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 浙江保罗大酒店将其所有的位于三门县海游镇滨海大道18号的房产为前述《信托贷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兴业公司、浙江保 罗大酒店于2013年9月5日在三门县建设规划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16日,中金租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浙江保罗大酒店、嵊 州保罗大酒店、诺和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预收租金合同》、《协议书》。2014年11月12日中金租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浙江保罗大酒店、嵊州保罗大酒店、诺和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中金租公司与浙江保罗大酒店、嵊州保罗大酒店、诺和公司签订《融 资租赁合同》时,浙江保罗大酒店在没有取得抵押权人兴业公司及三门县海游镇滨海大道18号大楼除浙江保罗大酒店以外的其他业主的 同意的情况下,将中金租公司异议财产清单中的财产作为该《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中金租公司。 2014年10月13日,兴业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浙江保罗大酒店、鲍军、纽拉芙服饰公司、英超房地产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提出 仲裁申请。2014年10月17日,杭州仲裁委作出(2014)杭仲(金)调字第00118号调解书:一、浙江保罗大酒店归还兴业公司借款本金 24980万元,暂计至2014年9月22日的利息17820279.54元(此后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于2014年10月20日前付 清。二、浙江保罗大酒店直接支付给兴业公司本案仲裁费690451元、律师费20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前付清。三、鲍军、纽拉芙服饰 公司、英超房地产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若浙江保罗大酒店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 还款义务时,兴业公司有权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对浙江保罗大酒店名下位于三门县海游镇滨海大道18号(房产证号为:三房权海 游字第200802894-××号)的房地产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2014年5月、7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先后查封了浙江保罗大酒店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滨海大道18 号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经该院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协调,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 1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分别函复该院,同意将各自查封的相应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移交该院处置。 2014年12月22日该院发布拍卖公告,载明拍卖范围: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滨海大道1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2251.91平方米及相应的国有 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6726.95平方米,本次拍卖仅为上述房产(含房产内不可拆卸的固定装修)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不包含该房产内的 可移动拆卸的设备、设施、桌椅板凳、床、电脑等等动产。 2015年3月31日,该院受理了中金租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事项是:确认中金租公司对部分强制执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并返还中金 租公司该部分财产。
基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租赁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现实情形,为解决各方权利冲突,相关部门也陆续出 台了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 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 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 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并登录中登网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二、天津市金融办、人行、商委、银监会联合发布天津市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 通知,要求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内资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中
登网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时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第二章 租赁物的权属风险
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242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
有权。承租人破产的,
租赁物不属于破产 财产
合同法250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 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 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 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出租人。
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违约救济的诉求类型
1、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
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2、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 式请求公力救济收回租赁物。 3、出租人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此时,在合同履行状
协议履行过程中,三威置业公司共支付633万元(其中500万元为租赁期限内支付,其余为展期期间支付),2011年12月20日的补偿协
议到期后,三威置业公司未再支付租金或租息。 涉案的租赁物为大地锐城小区的2、4、6号楼盘中的137套商品房,原规划楼层数19层,而实际上建筑层数均为33层,超过了规划部门 的建设要求。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三威置业公司先后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依法认定了2、4、6号楼属于超规划 建设的违章建筑,责令三威置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2013年8月14日,济南市规划局向三威置业公司下发对超面积予以规划确认的复 函,对大地锐城项目中住宅建设现状及超面积部分予以规划确认,并责令三威置业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并缴纳有关规费。涉案的租赁物至今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一、征信中心制定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可通过人民银行建立的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
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
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2014.3.20)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金融出资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 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裁判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通常涉及到三方合同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并由两个合同构成(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与出卖人就租赁物签订的买卖合同);二是出 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三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归出租人享有,租赁物起物权 担保作用;四是租金的构成不仅包括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出租人的资金成本、必要费用和合理利润;五是租赁 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从当事人约定。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 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 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由此产生的实际法律关系是,国泰租赁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商品房买受人和出租人,并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作为专 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对案涉租赁物所有权无法过户亦应明知,故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融资租赁,而是出借款项;三 威置业公司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虽名为”承租人”,但实际上不可能与自己所有的房产发生租赁关系,其仅是以出 卖人之名从国泰租赁公司获得一亿元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售后回租,而是借款。由 此可以看出,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只有融资,没有融物,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法律关系 总结: 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 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态上,出租人实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如承租人拒绝作出选择,属于无明
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如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第二个诉讼, 是否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个诉讼是诉请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 第二个诉请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法院仍应 予以受理。 5、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收回租赁物往往不足以弥 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债权,此时,如果出租人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其租金债权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外的损失的,法院也应 予以支持。
选择一:合同无效: 应当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选择二:合同有效: 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易直接认定为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从促进交易、减少合同无效的角度,倾向于认定为合同有效,构成
何种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实质内容确定,如借贷、租赁、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权
利许可使用等具体的法律关系。
租赁物的所有权能够转移
出租标的物的属性
融资 租赁租金的债权担保功能
融物
租赁物是承租人追求其使用价值目的的载体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
承租人将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 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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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诉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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