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农牧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2020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了《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6日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一、免疫病种及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
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
XX镇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2篇

XX镇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根据《XX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X农字(2023)X号)和《XX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X农办字(2023)X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镇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加大“先免后补”工作推进力度,各村(居)实施免疫直补畜禽的免疫规模不低于辖区内应免畜禽比例的50%,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规模场全覆盖。
二、强制免疫种类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鹤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镇所有猪、牛、羊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免疫实施方法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仍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实物方式。
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及XX省2023年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执行。
(一)直补方式。
生猪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蛋禽存栏2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农业农村部门将不会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发放政府采购疫苗。
其它规模养殖场可遵循自愿原则申请“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的直补方式。
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经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确认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
补助标准和程序按照《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X农字(2023)X号)执行实物方式。
对散养户和暂不符合规模条件的养殖场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省级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设区市比选确定采购数量,由县(市、区)应根据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到乡镇(场、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通知为了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免疫疫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动物免疫水平和防疫效果,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性原则1.免疫疫苗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充分考虑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2.发放和使用的免疫疫苗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加强疫苗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使用档案,包括疫苗名称、批号、接种对象、接种时间等信息,方便溯源和统计工作。
2.对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苗,各地区应建立必要的保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疫苗的质量不受影响。
三、优化免疫服务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根据免疫需求,合理调配疫苗资源,确保疫苗的供应充足,并采取措施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疫苗发放计划。
2.动物免疫服务机构要加强疫苗发放和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和饲养户的免疫意识和免疫技能,引导其正确认识和正确使用免疫疫苗。
四、加强监督执法1.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疫苗的合法、科学、规范使用。
2.对于发现疫苗质量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启动追溯和召回工作,确保免疫疫苗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信息共享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疫苗发放和免疫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防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各地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免疫疫苗销售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培训和人员管理1.各地区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工作水平,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对于免疫疫苗发放和使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告知书

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告知书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任告知书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养殖场动物防疫责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
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对病死畜禽、粪便及污染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养殖场要认真遵守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申报审核和隔离检疫制度。
跨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动监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养殖场向场外出售、转移或运输动物应提前向动监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要求动物产地检疫率应达到100%。
养殖场不得擅自屠宰畜禽。
八、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疫控机构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和检疫净化等具体工作,对检疫不合格动物配合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九、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及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由正规渠道供应。
十、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十一、严禁使用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
不得私自公布疫情信息。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盖章)养殖场(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区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区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为有效落实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制订本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方案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
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鸡7-10日龄、鸭鹅14-21 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1次免疫。
种禽、蛋禽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禽实行2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
人工饲养的鹌鹑、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口蹄疫。
1.免疫要求。
对全区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
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编号:畜禽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通知书编号:畜禽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淮阳县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你场饲养的,应于年月日前,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完成的免疫注射,应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并依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你场若不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因你厂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动物疫病防检中心(盖章):畜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
免疫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6.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
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我市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当事人仍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鸡新城疫、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实施强制免疫。
所需疫苗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经费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配套比例为3:7。
待疫苗招标采购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资金分发到各县区,由各县区直接与中标企业结算。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动物重大疫病集中强制免疫的要求,制定猪瘟等五种动物疫苗强制免疫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免疫注苗率、耳标置挂率、免疫卡发放率、免疫档案登记率”均达到100%。
要落实养殖主体依法自觉防疫的责任,指导规模养殖场实行程序化免疫。
要完善疫苗管理制度,规范疫苗验收、保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保证疫苗在冷链体系下及时、充足供应。
三、落实防控措施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集中强制免疫信息的收集、反馈和跟踪,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审核动物防疫条件,规范饲养管理,落实防疫制度;要加强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总体要求,层层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目标责任制,跟进免疫、疫情报告、疫病监测、诊断、应急处置等环节技术指导,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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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告知书
乡镇养殖场(户):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所要求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畜禽必须强制免疫如下病种:
1、生猪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
2、牛、羊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牛、羊口蹄疫。
3、禽类养殖场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请与当地农技推广中心防疫部门联系;并做好其它病种的免疫,所需疫苗由养殖户自行购买。
猪瘟头份、猪口蹄疫毫升、蓝耳病头份、禽流感毫升、牛、羊口蹄疫毫升。
告知单位(盖章):告知人(签字):
养殖户(签字):
告知时间:年月日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上述告知事项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