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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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密政办字〔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密政办字〔2012〕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县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密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2.主张权利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笔录登记表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区域产业优化升级科学市场准入的工作意见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作目标,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市场准入作为政府经济调节基础手段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立足密云县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按照“立足高端、强化特色、突出重点、产业融合、环境友好”的要求,着力构建绿色、高端、高效的县域经济体系,进一步明确全县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科学调整行业准入机制,支持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密政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1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已经十二届县委第86次常委会和第6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5年3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县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确定的“建设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发挥投资促进工作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北京讲话精神为总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战略部署,明确我县高精尖产业引进方向、目标和任务,加强投资促进管理和服务,通过招大引强,促进县域经济总量提升和产业结构优化。

(二)引资方向坚持走绿色高端高效的产业发展之路,重点引进环境友好型工业、休闲旅游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总部经济和健康养老产业。

经济开发区重点引进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商务区大力发展生态型总部经济,重点引进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健康医疗、设计创意、商务服务等产业;太子务开发区积极发展高端健康养老和文化创意产业。

新城核心区重点引进高品质的生活性服务业;绿色发展区重点引进通用航空、健康服务以及为重点经济功能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绿色拓展区重点引进一、三产融合发展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休闲旅游业;水源保护区适度引进以涵养水源为核心的生态农业和休闲旅游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密政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密政发〔2020〕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延长租金减免有关政策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本区产业定位、在密云区注册并纳税纳统、依法经营、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截至4月底,裁员比例不高于2019年12月底员工总数的5.5%),可享受房租减免支持。

鼓励在密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一)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减免支持。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区政府给予区属国有企业2月、3月、4月实际减免租金20%的资金补贴。

区属国有企业单位房租减免: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办理流程:1.企业直接向相关承办的区属国有企业提交申请;2.企业可致电或发邮件至区国资委,经国资委核实承租房产确属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转相关承办区属国有企业办理;3.根据企业申报,区国资委联合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并就相关内容签定补充协议。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介绍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介绍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B区介绍密云简介:密云县地处北京市东北部,位于燕山山地与华北平原交接地,是华北通往东北、内蒙古的重要门户,故有“京师锁钥”之称。

全县总面积2229平方公里,人口43万。

密云是北京重要的饮用水源基地,被誉为华北明珠的密云水库,坐落在县域中央,水面面积188平方公里,蓄水量43.75亿立方米,约占全县面积的十分之一。

全县林木覆盖率达64.03%,雾灵湖、不老湖、金鼎湖三座中型水库及50多座小塘坝,像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密云的群山之中,11条河流、200多条溪流交错纵横,使密云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气候,空气质量长期保持在一级,负氧离子含量高于市区40倍。

山、水、林、长城交相辉映,浑然一体,被著名旅游专家誉为“北京山水大观,首都郊野公园”。

2008年,密云县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命名为国家生态县,并被确立为全国首批6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之一。

2011年,位于密云县东北部的司马台长城,在路透社公布的“全球最不容错过的风景”榜单中位居榜首。

结合独特、良好的环境和生态优势,密云县进行了战略布局调整,提出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战略目标,确定水库上游为生态涵养发展区,水库下游为城市产业发展区,构建以经济开发区为龙头,以白河旅游休闲产业带和潮河科技休闲产业带为骨干的“一区两带”总体产业布局。

一、园区简介密云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5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2000年升级为北京市级开发区。

开发区隶属于密云县人民政府。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下设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云西经济开发中心,分别负责管理开发区A区和B区。

“十二五”期间,密云经济开发区规划总面积20平方公里。

确定了整合提升A区,做大做强B区,大力发展绿色、高端、高效产业,积极推进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努力把经济开发区打造成为全县经济核心区、改革试验区、开放先行区,成为“北京市生态经济示范基地”的总体发展思路。

目前,已形成汽车及零部件、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医药五大主导产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密政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7〕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7日密云区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民俗户提档升级步伐,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解决民俗户发展融资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支持对象:密云区域内民俗旅游户以及精品民宿经营者(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发展乡村旅游。

第三条支持项目内容:支持重新翻建、改建房屋;支持客房、卫生间、厨房、院落环境、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和新媒体营销等。

第四条乡村旅游发展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对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后发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第二章融资和担保第五条贷款申报条件:(一)拥有合法的固定场所,无违法建设,具有相应的土地承租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租赁权;(二)信用记录良好,依法足额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三)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款能力;(四)未申请过相关政策性贷款或贷款已还清;(五)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对于需要提供担保融资的借款人,可委托担保机构负责担保。

第七条项目担保操作流程:由借款人填写《乡村旅游贷款申请审批表》,报所在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确认后登记汇总,每月末将申请表统一上报至区旅游委;区旅游委同意推荐后,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审担保。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职业能力提升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员工的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保障经开区发展过程中的人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开区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作为用人单位或员工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职业能力提升具体包括:(一)员工自我职业能力提升;(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职业能力提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的企业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且在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第四条职业能力提升补贴工作由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局负责。

社会事业局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补贴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初级水平。

第六条员工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与本单位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可申请职业能力提升补贴。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1]16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1]16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1〕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2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密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学发展,提高入区项目质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县政府派出机构,代行县政府对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有入区企业。

第二章入区条件第四条入区项目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密云县产业政策和开发区发展规划。

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绿色食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建材产业。

第五条鼓励大项目、产业链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成熟项目、高税收和大税源项目入区。

第六条入区企业须在开发区注册,在开发区纳税,在开发区统计。

第七条入区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以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入区。

第八条入区项目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亩;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税收不低于75万元/亩。

争取本地劳动力就业率不低于80%。

第九条租用开发区厂房的项目,经济指标(单位面积的产值与税收)应达到《密云经济开发区厂房出租价格标准》中规定的与厂房实际承租价格相对应的标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密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各驻区金融机构:《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并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20日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构建本区绿色金融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结合密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典范之区”总目标,在加强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加快绿色发展,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密云绿色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密云功能定位的绿色金融发展方式,逐步构建较为完备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探索建立区域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产业、税收、环保等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以绿色信贷为主体,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为补充的多元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将绿色金融融入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产业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扶贫协作、疏解盘活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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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0〕14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第77次县长办公会和十一届县委第8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完善我县现有的财政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效益好、实力强的投资商入驻我县,扩大县域经济总量,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成立密云县促进入驻实体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密云县促进总部经济和金融机构发展领导小组、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密云县促进呼叫中心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财政支持资金情况,定期研究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计划,确定年度计划安排。

第三条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第一节对入驻实体企业的支持第四条支持范围:从县域外新入驻的在我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入驻实体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未到期的,也列入支持范围。

第五条支持条件:财政给予企业支持考虑的因素。

(一)入驻的企业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即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额度。

(二)入驻企业安排我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人数。

(三)对我县经济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企业。

(四)入驻的占地生产经营实体企业年亩均实现县级财政收入高于1万元,且安排本县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比例达到80%以上。

第六条支持方式:(一)对入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指定高管人员的支持。

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至10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4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100至3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45%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6%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7%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二)对入驻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大型旅游企业的支持。

1.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80%的同等额度,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2.安排本县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对于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县财政实得部分4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住宅项目除外),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节对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的支持第七条适用范围: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县境内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及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总部组织、研发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县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及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

第八条支持条件:在我县登记注册,年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300万元(即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财政收入)以上。

第九条支持方式:(一)财政资金支持。

对在本县新设立(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高管人员按形成县级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或折合为等额住房、交通工具等补贴。

(二)人才引进政策支持。

对符合本市人才引进开发目录,且具有学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经单位申请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可协助办理调京手续;县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进驻我县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人才档案,并提供人才招聘、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相关手续,代办社会保险等。

第三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第十条适用范围:在本县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依法经营、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的条件及方式:(一)高新技术企业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

(二)经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项奖励5000元,专利在本县转化实施的,每项奖励5万元。

(三)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支持;经认定的北京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支持。

(四)对确定为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对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负责人20万元奖励。

(五)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

高新技术成果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以注入股本金方式入股,作为风险投资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2年内不分红。

租赁厂房的,按标准租金给予三年补贴,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60%补贴;第三年给予40%补贴。

(六)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规。

通过技改扩规当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节对呼叫中心产业基地企业的支持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在北京呼叫中心产业基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投资经营的呼叫中心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支持的条件及方式:(一)经营规模支持。

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自建座席支持。

当年建设座席达到以下规模,且实现良好运营12个月以上,可一次性享受以下标准资金支持:建设3000座席(含)以上,按每席1000元给予支持;建设2000(含)至3000座席,按每席900元给予支持;建设1000(含)至2000座席,按每席800元给予支持;建设500(含)至1000座席,按每席700元给予支持;建设100(含)至500座席,按每席600元给予支持。

(三)租赁厂房支持。

按照企业当年租用厂房面积及年限给予资金支持,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2元(100%),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7元(60%),第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40%)。

(四)担保、融资支持。

向北京云创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免收一年担保费。

第五节对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支持上述各类型企业凡优先安排本县户籍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均按照《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46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章资金审批及监管第十四条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按季度向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复印件;企业贷款、担保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企业占用土地、企业经营收入、自建座席、租赁厂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等。

(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按下列方式拨付。

1.支持企业发展和对负责人奖励的资金暂按最低支持比例预拨,第二年待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按上年度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结算。

2.支持企业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金融贷款担保、贴息等补助资金审批后及时拨付。

(四)申请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资金监管:(一)县财政给予企业支持的资金应用于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的扩大再生产、技术革新和新产品研发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行业领导小组。

(三)县审计局对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财政支持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

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密政发〔2004〕38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引进落地生产经营企业财政支持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7〕22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08〕30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8〕19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鼓励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8号)、《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帮扶工业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12号)和《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给予北京呼叫中心产业基地发展财政支持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9〕26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国家、北京市和本县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实行财政体制管理的乡镇和街道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县财政不再直接支付支持企业资金,所需资金由体制中财力解决。

第十九条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相关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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