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制度
股指期货基础知识

股指期货五大基础知识1、什么是股指期货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或者标的资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种金融资产,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指数等。
如果这个标的物是某个股票价格指数,则该期货就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
2、股指期货的发展过程股指期货最早出现于美国市场。
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出现了经济滞胀,经济增长缓慢,物价飞涨,政治局势动荡,当时股票市场经历了二战后最严重的一次危机,在1973-1974年的股市下跌中道琼斯指数跌幅达到了45%,投资者意识到在股市下跌中没有适当的管理金融风险的手段,开始研究用于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1982年2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批准推出股指期货。
同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了全球第一只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4月21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了S&P 500指数期货合约。
目前,全部成熟市场以及绝大多数的新兴市场都有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成为股票市场最为常见、应用最为广泛的风险管理工具。
按照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统计,2009年全球股指期货的交易量高达18.18亿手。
其中,美国的小型S&P 500指数期货、欧洲的道琼斯欧元Stoxx 50指数期货、印度的S&P CNX Nifty 指数期货、俄罗斯的RTS指数期货、韩国的Kospi 200指数期货和日本的小型日经225指数期货等成交活跃,居全球股指期货合约交易量前六位。
3、股指期货的功能与作用股指期货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套期保值操作来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股票市场的风险可分为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两个部分。
非系统性风险通常可以采取分散化投资方式减低,而系统性风险则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加以规避。
股指期货分析报告

股指期货分析报告股指期货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衍生品,对于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股指期货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其特点和市场表现。
一、股指期货的基本概念股指期货,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它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对冲股票市场风险、进行套利交易以及投机获利的工具。
与股票交易不同,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投资者只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控制较大价值的合约。
同时,股指期货实行的是 T+0 交易制度,当天买入的合约当天就可以卖出,交易灵活性较高。
二、股指期货的主要特点1、杠杆效应股指期货的保证金制度使得投资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控制较大规模的合约,从而放大了投资收益和风险。
2、双向交易投资者既可以做多(预期价格上涨),也可以做空(预期价格下跌),增加了市场的交易机会和策略选择。
3、高流动性股指期货市场交易活跃,成交量大,买卖容易,能够迅速实现资产的配置和调整。
4、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的交易价格反映了市场对未来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期,有助于提前发现股票市场的价格趋势。
三、股指期货对市场的影响1、风险管理为机构投资者和大户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他们对冲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2、价格发现其交易价格能够引导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
3、增加市场活跃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规模。
4、促进市场平衡在市场过度上涨或下跌时,通过多空双方的力量对比,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四、股指期货的交易策略1、套期保值主要是为了对冲现货市场的风险。
例如,股票多头持有者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来锁定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2、趋势交易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做多或做空股指期货合约,以获取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
3、套利交易利用股指期货与现货指数之间、不同合约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收益。
【推荐下载】我国股指期货

[键入文字]
我国股指期货
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这表明了我国股指期货上市的日渐临近。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我国股指期货。
从国外推出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影响情况看,研究当前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可能对股票现货市场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股指期货上市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展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主体,而股票市场的单边市特征明显,系统性风险在股票市场投资风险中占据主导地位,投资工具品种单一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制约性因素。
在股票市场大幅调整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品科过少、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对市场发展造成阻碍。
这种状况不仅使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而且无法进行风险对冲。
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受到扭曲,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释放,导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
单边市也造成投资者的盈利渠道受阻,限制了其发展空间。
另外,缺乏对冲机制也将对吸引QFⅡ进入国内股票市场造成障碍。
因此,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惯例。
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已具备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
第一,股票现货市场的规模
1。
股票指数和股指期货

•
R=α+βRm
• 1.当β系数大于1时,说明股票的波动或风险程度高于以指 数衡量的整个市场;
• 2.而当β系数小于1时,说明股票的波动或风险程度低于以 指数衡量的整个市场
• (二)股票组合的β系数
• 假定一个组合P由n个股票组成,第i个股票的资金比例 为XI(X1+X2+…+XN=1);βi为第i个股票的β系数。
• 则 有 β=X1β1+X2β2+…+XNβN。
• 注意,β系数是根据历史资料统计而得到的,在应用中, 通常就用历史的β系数来代表未来的β系数
• (三)股票组合的β系数
• 三、股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
•
进行卖出套期保值的情形主要是:投资者持有股票组
合,担心股市大盘下跌而影响股票组合的收益。
• 【例9‐1】国内某证券投资基金在某年9月2日时,其收益 率已达到26%,鉴于后市不太明朗,下跌的可能性很大, 为了保持这一业绩到12月,决定利用沪深300股指期货实 行保值。假定其股票组合的现值为2.24亿元,并且其股票 组合与沪深300指数的β系数为0.9。假定9月2日时的现货 指数为5400点,而12月到期的期货合约为5650点。该基金 首先要计算卖出多少期货合约才能使2.24亿元的股票组合 得到有效保护。 应该卖出的期货合约数
民币50万元; • (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开户测试不低于80分; •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
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 成交记录
• 2.对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除具有以上三点要求外, 还应该具备:
•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亿元
股指期货的熔断机制

熔断——股指期货独特的价格限制股票和期货108区别(7)熔断制度 时间: 2008年06月13日15:20:12 期货中国熔断——股指期货独特的价格限制股票和期货的108个差别(7):熔断机制的有无——我国只有股指期货有熔断机制,股票和商品期货均无熔断机制一、核心差别?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熔断机制的有无股票、商品期货均不设立熔断机制我国的股票和商品期货,在一个交易日内对价格波动的限制制度主要是涨跌停制度,都没有设置熔断机制。
股指期货设立熔断机制只有计划中上市的股指期货,在一个交易日内价格波动的限制制度是涨跌停板制度+熔断机制。
二、熔断制度是股指期货的缓冲器在中金所下开设的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价格限制制度将由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共同构成。
股指期货的熔断制度可以理解为当日扩版制度。
熔断制度,是1987年世界性股灾发生后,为了控制股市风险而创立的一种交易制度,后来,熔断制度被引入股指期货,熔断制度对股指期货交易来说可以起到缓冲器的作用。
什么是熔断制度?“熔断”制度是指在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规定的涨跌幅或相关价位时,交易即刻停止一段时间,或者交易继续进行,但是价格波动幅度不可超过规定的涨跌幅或某个价位的一种交易制度。
由于这种情况与保险丝在过量电流通过时会熔断而使得电器受到保护相似,故形象地称之为熔断制度。
“熔而断”与“熔而不断”的差别“熔断”制度在国外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熔而断”;二为“熔而不断”。
“熔而断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交易停止一段时间;“熔而不断”则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交易可继续进行,但一段时间内报价必须限制在熔断点之内。
我国的股指期货将实行的是“熔而不断”的形式。
三、我国的股指期货将引入“熔断”制度,我国股指期货的熔断机制是配合涨跌停制度共同使用的,即在股指期货涨跌停幅度10%的基础上,引入一个6%的熔断点。
就是说,当股票指数期货在一个交易日内涨跌幅达到6%时,达到了当日的熔断点;如果合约指数点在熔断点持续5分钟,则该合约的熔断机制启动;在之后的5分钟,申报的买卖指数点必须在熔断点(6%)以内,交易继续进行;5分钟后上涨或下跌的指数点限制会放开到10%,类似于当日实行了一次涨跌停扩板。
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介绍

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介绍一、上证50股指期货1.定义:上证50股指期货是以上证50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上证50指数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股指之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和发布。
2.特点:-标的物范围:上证50指数包含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排名前50的蓝筹股票,代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企业。
-价值波动性:上证50指数的波动性相对较低,因此上证50股指期货的波动性相对较小,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流动性: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活跃度较高,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进行买卖操作。
3.交易机制:-合约规格: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为3、6、9和12月,每个交割月份有多个合约可供选择。
合约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交易时间: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交易时间基本一致,早上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交易机制:上证50股指期货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投资者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会员进行交易。
4.风险管理:-保证金制度:上证50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在交易所开立期货账户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即可进行交易。
-强制平仓:当投资者的账户净值低于一定比例的维持保证金时,交易所会发出平仓通知,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者进行平仓操作。
-风险提示机制:交易所会根据上证50指数的价格波动情况设定价格波动限制,当指数价格波动超过限制时,交易所会暂停交易。
二、中证500股指期货1.定义:中证500股指期货是以中证500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中证500指数由中国证券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覆盖了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的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
2.特点:-标的物范围:中证500指数代表了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中小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包含了更多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股票。
-价值波动性:相比上证50指数,中证500指数的波动性较大,因此中证500股指期货的波动性也较高,适合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者。
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摘要:由于交易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标的物选取和现货交易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解决的办法是:完善股指期货准入制度和交易主体组成;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督等。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启动。
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指期货概述[1]1、股指期货的定义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
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
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
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
[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
股指期货名词解释

一、股指期货名词解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
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股指期货主要有三种功能,即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
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晚出现一个品种,也是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
股指期货当前已成为全球各大金融期货市场交易最为活跃的期货品种之一。
保证金保证金是清算机构为了防止指数期货交易者违约而要求交易者在购买合约时必须交纳的一部分资金,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目前设计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水平为合约价值的8%。
假定沪深300的指数现在为2000点,那么投资者交易1手股指期货,需要交纳的保证金就是2000×300×0.8=48000元。
合约乘数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以一定的货币金额与标的指数的乘积表示。
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每一个点代表固定的货币金额,这一固定的货币金额称为合约乘数。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乘数暂定为300元/点。
假设沪深300指数现在是2000点,则一张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价值为2000×300=600000元。
如果指数上涨了10点,则一张期货合约的价值增加3000元。
熔断机制熔断机制是当股指期货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当波动幅度达到交易所所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会暂停交易一段时间,然后再开始正常交易,并重新设定下一个熔断点。
交易时间及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沪深300指数期货早上9时15分开盘,比股票市场早15分钟。
9时10分到9时1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
下午收盘为15时15分,比股票市场晚15分钟,为15时15分。
最后交易日下午收盘时,到期月份合约收盘与股票市场收盘时间一致,为15时00分,其它月份合约仍然在15时15分收盘。
合约月份沪深300指数期货同时挂牌4个月份合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1]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⒈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⒉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标准;⒊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⒋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⒌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处理方法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
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
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
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强制减仓制度的说明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强制减仓措施是一种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
2008年“十一”长假后商品期货暴跌行情中,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多个品种上多次执行了强制减仓措施,该制度对国内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有些投资者因为对强制减仓措施准备不足而出现了种种交易风险。
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点:(1)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客户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亏损头寸在强制减仓时都会自动地被执行强制减仓。
亏损头寸欲参与强制减仓,投资者需要主动进行平仓申报,且持仓亏损要达到一定的幅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有如下规定: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2)投资者应关注强制减仓可能给带来的风险A、盈利头寸参与强制减仓带来的风险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自然对应有一部分盈利头寸也被强制减仓。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对盈利头寸按照盈利的大小进行区分,而不区分是投机头寸,还是套保或套利头寸。
有些投资者会采取一些相应操作以避免被强制减仓的不利影响。
例如,为了防止盈利头寸被强减,投资者往往选择在交易所可能会采取强制减仓的那个交易日,进行将盈利头寸先平仓,再重新开仓的操作,以让自己的盈利头寸不构成被强制减仓的条件。
B、套保、套利头寸可能被强制减仓所带来的风险如果股指期货市场启动了强制减仓措施,那么在股指期货市场持有的套保头寸或套利头寸,就有可能会被强制减仓。
由于股指期货收盘的时间比股市晚15分钟,在执行强制减仓时股市已经收盘,此时将导致套保的股票现货头寸、或者套利的另一方向头寸处于风险暴露状态。
因此,套保者或套利者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风险已经锁定,就可以不用再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了。
涨停板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便停止交易。
此词更多的出现在应用写作中。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
有些交易所会为证券/商品/合约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比如限定个股单一交易日最多只能较上收盘价上涨或下跌10%. 当价格升至当日价格上限,就称为涨停板,跌至价格下限则称为跌停板. 有些交易所会在涨停板或跌停板时停止交易,直至市场价格脱离价格上限或下限. 也有交易所会在短暂停止交易后于扩大的价格区间内恢复买卖.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
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1)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100手持仓限额的限制。
(2)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持仓限额制度的执行可以很方便地借助投资者交易编码中的客户号来进行。
我们都知道,同一个投资者尽管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从而拥有多个交易编码,但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中其客户号应当相同。
因此,同一客户即使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仍可以按其客户号对其持仓进行加总计算。
如果某投资者的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将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即多头持仓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买入开仓,空头持仓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卖出开仓;并且,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该投资者必须自行平仓以满足持仓限额的要求,否则将会被强行平仓。
对于确实需要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可以按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申请套期保值额度,以豁免持仓限额限制。
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Major reporting system 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
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
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
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大户报告制度的起源从联邦政府最早开始对商品期货[1]交易实施监管以来,国会就把阻止价格操纵作为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
只要有联邦监管,就会有大户报告制度。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经济学家——Mike Penick最近做的一份研究表明,大户报告的要求最早被实施于1923年,那时谷物期货法案刚刚通过,该法案确立了联邦政府对商品期货的监管。
CFTC于1975年成立,它是一家对美国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
这个新机构的监管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金属期货市场和金融、能源等新兴期货市场。
肩负如此重大的责任,CFTC这一监管机构本身的规模却比较小,因此,它一直依赖大户报告制度作为均衡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经纪会员负责按同样的方法对客户进行结算。
该制度实际上是对持仓合约实施的一种保证金管理方式。
按正常的交易程序,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各种商品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
当日结算价一般是指交易所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确定后,以此为依据计算各会员的当日盈亏(包括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当日应交的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
最后,对各会员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结算完毕,如果某会员“结算准备金”明细科目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交易所则要求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交,从而做到无负债交易。
期货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
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缴纳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