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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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电大《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以( )为基本框架、以其它相关条例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A.《对外贸易法》B.《海关法》C.《外汇管理条例》D.进出境检疫、检验的相关法律2.()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A.《海关法》B.《对外贸易法》C.《外汇管理条例》D.《纺织品协议》3.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征税。

A.普通税率 B.优惠税率 C.暂定税率 D.低税率4.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为基础的( )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A.批发价格B.零售价格C.货价D.到岸价格5.《反倾销条例》于()颁布。

A.2001年11月26日B. 2002年11月26日C.2003年11月26日D. 2002年1月1日6.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低于其( )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A.正常价值B.固定价值C.到岸价格D.完税价格7.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出( ),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A.4个月B.9个月C.6个月D.1年8.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 )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A.商务部B.外交部C.外贸部D.国务院9.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A.专向性B.专业性C.强制性D.固定性10.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A.5年B.15年C.2年D.4年11.( )是世界贸易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最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制度C.非歧视原则D.普遍优惠制度12.我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 )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我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业务.A.5年B.3年C.1年D.8年13.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 )A.国家专营贸易管理B.配额管理C.许可证管理D.目录管理二、多项选择题1.构成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主要法律及条例包括( )A.《对外贸易法》B.《海关法》C. 《外汇管理条例》D. 进出境检疫、检验的相关法律E.《关税条例》2.我国对货物进出口被告统一的管理制度,货物分为()A.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B.限制进出口的货物C.自由进出口的货物D.附加条件进出口的货物E.附期限进出口的货物3.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业的损害时,国家可以分别采取( )A.反倾销措施B.反补贴措施C.保障措施D.关税措施E.严禁进口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服务贸易是指通过( )方式提供的服务.A.跨境提供B.境外消费C.商业存在D.自然人存在E.消费者与提供者的实际流动5.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 )A.贸易收支B.劳务收支C.单方面转移D.各类贷款E.证券投资6.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A.对列入法宝检验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B.对出口食品卫生检验C.对出口危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D.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冻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E.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7.( )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A.进口产品存在倾销B.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C.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D.后果严重E.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8.下列( )情形下,终止反倾销调查.A.申请人撤销申请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C.倾销幅度低于2%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E.商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9.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 )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B.要求提供保证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C.要求提供保函, ,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E.建立关税壁垒10.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即( )A.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B.接受都获得的利益C.受补贴企业的数量D.企业受补贴的数额E.企业受补贴的比例11.符合以下( )条件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A.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B.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C.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D.延长后的保障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E.一项保障措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12.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为()A.当事人不同B.申诉对象不同C.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D.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E.复议、审判机构不同13.反倾销措施包括()A.临时反倾销措施B.价格承诺C.反倾销税D.关税壁垒E.贸易壁垒14.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的事项有( )A.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B.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C.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D.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E.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三、判断分析题。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为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特别经济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保护法权、自由竞争、公平交易和依法管理等。

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保障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规。

2. 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3.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组织机构、经营行为和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4. 财税法律制度财税法律制度是规定财政收支和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国家财政法、税法、会计法等,旨在维护财政秩序、优化税收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

5. 外国经济法律制度外国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与国际经济合作、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进出口法、外商投资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旨在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促进经济合作。

三、经济法的实施方式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包括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途径。

其中,制定法律是最基本的方式,它通过立法程序来确立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四、经济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经济法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法律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企业经营、市场竞争、税收征管、劳动关系和外商投资等。

遵守经济法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个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结语:经济法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经济活动,如企业经营、金融、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制度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经营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企业的设立、经营、改制、破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公司法是企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设立、监管、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证券法是金融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设立、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贸易法律制度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国内和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贸易合同、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反垄断法是贸易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四、投资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投资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了对外投资、国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法是投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上是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的制度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贯彻经济法的制度,加强对经济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2.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制度
《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据此,我国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需要指出的是,此种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根据《技术进出口条例》,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还可以是个人亦即自然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取消了外贸特许制,规定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当然,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首先依据《公司法》、《非公司型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设立登记。
《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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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对外贸易是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是指中国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贸易活动,包括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2)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详解

《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详解

(四)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这一章的重点是:1.经济法的制定;2.经济法的实施。
二、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概念;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两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法制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管理、投资资金管理、投资项目建筑施工管理、投资程序以及违法等方面内容。
(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和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对外贸易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规定、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制度、国际服务贸易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促进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责任等内容。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原则及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责任等内容。(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这一章的重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与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等内容。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
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
[答疑编号2768040102]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选项A表述错误。错误一,已改为备案制。错误二,还可以是个人。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16条)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选项C正确)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005-1-87)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04
(3)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19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选项B表述错误。“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中的“均应”说法错误,应当是“部分”;选项C表述错误。依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办理许可。

涉外经济法知识总汇

涉外经济法知识总汇

涉外经济法知识总汇1简述涉外经济法的组成。

(1)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

(2)关于吸引外资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

(3)关于引进技术的立法。

(4)关于涉外税收的立法。

(5)关于涉外金融、保险的立法。

(6)有关涉外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的立法。

2根据我国实际,简要谈谈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1)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有助于国家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3)涉外经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有力武器。

3简要列举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公民个人。

(3)政府经济管理部门。

(4)国家。

(5)外方主体。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承担的经济义务有哪些。

(1)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关系。

(2)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

(3)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

(4)依法缴纳税金。

(5)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4涉外经济法的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第一,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

第二,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它由有自己的特性。

第三,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党的法律规范总称。

5涉外经济法与邻近法的部门的关系。

(一)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

同属经济法。

区别:国内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含有涉外性;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性。

国内经济法只适用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适用国内法外,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

(二)涉外经济法与民商法。

涉外经济法在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上不同于民商法。

(三)涉外经济法与国家经济法。

6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同属于经济法。

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角度,可以将经济法分为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的记忆。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它规定了关于非歧视待遇、关税壁垒、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GATT的继任者。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发展,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和制定贸易规则来实现这一目标。

3.自由贸易协定(FT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其主要特点是取消或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4.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这是GATT和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其内容包括对待跨国投资的待遇、投资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2.对外直接投资(FDI):FDI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进行的跨国投资。

FDI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对外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进行仲裁。

4.国家对外投资审查: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家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被称为国家对外投资审查制度。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支付的平衡。

它通过提供贷款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解决金融困难。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各国货币和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场所。

其中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3.跨境支付: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加,跨境支付成为国际金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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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知识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中国对外贸易是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是指中国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贸易活动,包括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二、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围和原则(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围1.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从地域围看,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地,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二)《对外贸易法》的原则1.统一管理原则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亦即商务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2.公平自由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区域合作原则5.非歧视原则(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

(2)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6.互惠对等原则三、对外贸易经营者(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1.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还可以是个人亦即自然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取消了外贸特许制,规定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当然,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首先依据《公司法》、《非公司型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设立登记。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1.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四、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一般原则《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例外情形1.《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三)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1.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1)《对外贸易法》规定,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2)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2.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制度《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据此,我国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此种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的特别规定根据《技术进出口条例》,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4.配额和许可证制度(1)货物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我国对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五、国际服务贸易我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而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管理。

六、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调查(一)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法》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违者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此种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二)对外贸易调查的容和形式1.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为贯彻对等原则(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7)为处理上述以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方式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需要调查的事项;(8)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对外贸易法》规定,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商务部发布公告。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商务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时,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下面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为例,对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容、形式和程序加以说明。

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调查问题,在下文“对外贸易救济”部分一并讨论。

(三)对外贸易壁垒调查1.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①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

(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②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③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2.商务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在其认为必要时也可自行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发布公告:(1)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取消或者调整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2)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向我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3)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承诺履行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义务;(4)商务部认为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被调查国(地区)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履行上述第(1)至(3)项承诺的,商务部可以恢复调查;商务部根据上述第(4)条决定中止调查的,在该情形消除后亦可恢复调查。

4.应申请人的请求,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程序,除非认为终止调查程序不符合公共利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应当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1)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取消或者调整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2)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向我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3)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履行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义务。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1)申请人在调查中不提供必要的合作;(2)商务部认为可以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七、对外贸易救济(一)反倾销措施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基本概念(1)“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2)“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国产业”是指中国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产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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