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

国际贸易法律与规定引言: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流的重要形式。
为了确保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国际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和规定,包括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协定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律框架1.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为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适用于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际货运法:国际货运法是指规范货物国际运输的法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责任公约》(HVR)。
这些法律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并确保贸易平等和非歧视性。
WTO的核心原则包括:1. 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国应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国,不能以歧视性方式对待某一成员国。
2. 国民待遇:即对国内和外国产品应给予同等待遇,不能以国别为基础差别对待。
3. 贸易壁垒的限制:成员国应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如关税、非关税壁垒等。
4. 贸易救济措施: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
三、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涵盖关税减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贸易规则的统一等内容。
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是旨在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
结论: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各国能够共同维护贸易的公平和规范,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各国应积极参与,并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稳定、繁荣的国际贸易环境。
第14讲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 2000年6月2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一百三十 年 月 日 五个成员中, 五个成员中,有三十七个成员要求与中国 进行双边谈判, 进行双边谈判,已有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并签署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 中国入世还由 步走: 中国入世还由3步走 步走: • 第一步,与最后五个要求和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 第一步, WTO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 第二步,等待 第二步,等待WTO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入WTO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WTO总干事。 总干事。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 总干事
• 2005 年3 月1 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部分概念模糊和用语不规范的条款进行 了修改或调整,提高了与 提高了与WTO 等多边规则的 了修改或调整 提高了与 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一致性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的过程,文章就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从1949年至1979年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开始起步发展。
(1)起步发展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一是新中国刚刚成立,生产力低下,但又有优越的社会制度。
在“超越论”和“战胜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二是来源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教训。
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中,往往存有戒备心理,过分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忽视对外经济交往。
国际方面:帝国主义对新中国“封锁”、“禁运”,我国被迫采取国内和国外市场割断的政策;同时,我国无法与当时占垄断地位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于是采取割断的办法不与其竞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
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管得过宽、统得过死的国家统制贸易制度,不利于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故对当时对外贸易的促进作用有限。
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严重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从改革开放至中国加入WTO,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增长,外贸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成型。
(1)成型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新中国成立后30年,经济长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发展,闭关锁国,同国外发展的差距扩大了。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国际方面:战后,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选择了对外开放的道路。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2024版国际贸易法ppt课件

01
信用风险
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为防范信用风险,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选择信誉良好
的贸易伙伴。
02
汇率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币汇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支付方实际支付的金额
与预期不符。为降低汇率风险,可以选择使用稳定的货币进行结算,或
者采用汇率锁定等金融工具。
的自由流通。
公平竞争原则
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02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要件
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 解和承担合同义务。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存在 欺诈、胁迫等情形。
合同内容合法
仲裁
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交易双方可以 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 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诉讼
在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交易双方 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支付纠纷。诉讼程序相对复杂, 成本较高,但具有强制执行力。
04
国际贸易运输法律制度
托收
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托 收方式下,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 进口商收取货款。
信用证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 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风险与防范
定义
特点
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灵活性和发展性等特征,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区。
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简介1.1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美国宪法对政府机构的外贸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明确规定国会享有对外贸易的管理权。
国会的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
行政部门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
这种执行权在美国并非有单独一个部门享有,而是由不同部门分别享有。
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商务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以及农业部、劳工部、能源部等也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承担一定的外贸管理职能。
在美国,除了国会和上述具有对外贸易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外,司法部门由于其司法审查的功能而对外贸政策发挥着重要影响。
美国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
1.2、美国的关税法律制度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外贸法主要是关税法。
根据美国的统一关税表,可以看出,美国针对不同的国家实行不同的税率。
在关税表的税率一栏中,有两大类,三栏。
第一类包括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
一般税率指享有美国最惠国待遇的税率,特殊税率指享有美国特别优惠的税率,其税率大大低于最惠国待遇的税率。
享受美国特别税率待遇的国家包括加拿大、以色列、墨西哥、大多数加勒比和安第斯国家,以及享有美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
第二类是法定税率,是三栏税率中最高的一栏,适用于没有取得美国最惠国待遇或特殊待遇的国家。
这样的国家数量不多,1994年6月仅有9个国家。
为确定征税的数额,海关估价和原产地规则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海关估价,美国通过1979年贸易法实施了关贸总协定的海关估价协议。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在美国司法机构的长期的判例实践中,法院经常采用的判断商品原产的标准是增值标准,即产品在该生产过程中增加了多大比例的价值或产生了多大的费用。
1.3、美国的保障措施法:贸易法201条款美国贸易法201条款具体实施美国在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对由于进口的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产业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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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可 以作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我国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 机构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经会商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实施反倾销措施。(1)当初步裁定倾销与损害成立时, 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 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2)当最终裁定倾销与 损害成立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 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的倾 销幅度。
我国海关的设置 国务院设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海关。各地分
设沿海海关、边境海关和内地海关,其隶属关系不受行 政区划的限制,海关总署在业务上对各海关实行垂直领 导,各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务院海关总署负责。 我国海关的任务 1. 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2. 征收关税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海关征收的税、费。3. 查缉走私。4. 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新的进出口制度是以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为基础的,并且只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这种分类法是将所有商 品分为:1 金银、珍贵文物等;2 紧缺物资、国际上敏感的产品以及名贵特产;3 营的商品,是除以上两类商品外的其他出口商品。进出口许 可证的实行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经营类的商品以及进出口商 品配额而实施的管理。
反补贴措施
如果受补贴的产品使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工业遭受到 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地阻碍了该工业 的建立,则我国可以对进口的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或临时反补贴税。税额相当于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额, 但对同一进口产品不能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 税。
第五节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设立外贸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贸部和对外经贸部授权 的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对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对象则是经营本地区商品的地方外贸 企业,同时报对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节 进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依法由进出口单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其进出口商品的文件和凭证。
反补贴的概念
补贴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 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制度。
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补贴存在。2.损害存在。 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1)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 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2)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 类产品生产者所产生的影响;3. 受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法》规定,在中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
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法人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1.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须有国务院对外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2.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 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4. 具有必需的场所、资 金和专业人员;5. 有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 的实绩或必需的进出口货源;6. 其他法规的条件;7. 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8. 无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委托有外贸经 营权的经营者代办。
第二十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 其他国家与地区进行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一 种活动。
对外贸易法就是以对外贸易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外贸易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广义的对外贸易法是指调整我国与外 国或地区贸易往来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出口许可证的种类
1一批一证制许可证,即一份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2 期 限有效制许可证,即在法定有效期可以多次使用,不受报 关次数的限制。它又包括三种:证上已注明期限的;法定 的许可证最长期限的,通常为1年;有年度期限(指不能 跨年)的。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外贸专业公司。 第二种是非外贸专业的企事业单位。
正常价值的为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在该国市场进行 倾销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 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 碍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限制进口的一种法律手段。 它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 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 行限制的法律措施。
出口配额管理
1 计划配额的商品 2主动配额的商品 3 被动配额的商品
违反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规定
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
《对外贸易法》对违反该法的企业和组织的刑事处罚是 多种多样的,既有按走私罪处罚的,又有按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罪处罚的,还有按贪污罪、受贿罪处罚的。
单独关税区(指香港、台湾和澳门)及边境将不适用此 法。
第二节 对外贸易企业的管理
对外贸易企业的管理,涉及到经营计划、资金财务、劳动 人事、税收、外汇等各个方面。本节所要说明的是设立外 贸企业和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管理。
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 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包括可比价格, 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可 比价格;转售第三国价格,即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 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结构价格,即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在 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等组成的价格。 2.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包括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的实质 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以及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 等三种情形。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上述损害时 应考虑和审查以下因素:倾销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 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 出口能力和库存。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