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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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满足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签订的各类购销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章的管理。

第四条使用范围:

合同专用章只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各类购销合同签订,禁止在其他范围盖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程序:

1.由业务部门打申请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交总经办留档;

2.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总经办专人负责刻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条公司合同专用章设专人保管(后附使用部门清单,保管人签字,总经办留档)。

第七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需要签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到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处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况,需交出合同专用章,并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将合同专用章放置于办公室公共场合。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人员)职责:

1.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2.合同专用章保管人要严格做好用章登记手册;

3.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

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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