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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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近年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机构,有责任和能力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然而,政府的资源和能力都有限,在解决诸如环保、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时常常难以独自承担。

这时,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协同成为实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关键。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使资源得到更有效地配置。

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具有权力、资金和行政机构等多种资源。

而非营利组织则具有专业性强、活动灵活等优势。

比如,有些地区政府在传统医疗服务方面存在不足,这时可以与专业的非营利医疗组织合作,共同提供医疗服务。

通过合作,政府可以借助非营利组织的专业技术和能力,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覆盖范围,而非营利组织则可以借助政府的资源和影响力,更好地开展公益事业,实现自身使命和价值。

合作与协同可以在多个领域和环节进行。

在教育领域,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合作建设学校、提供教育资源,共同致力于教育的普及与提高。

在环保领域,政府可以合作与环保组织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环境法规的落实。

在社会服务领域,政府可以和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开展合作,共同为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和支持。

然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目标和理念上可能存在差异。

政府注重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强调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而非营利组织可能更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利益,强调社会公义和社会变革。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和合作空间。

其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建立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政府不能将非营利组织视为执行政府意志的工具,而非营利组织也不能将政府视为单方面提供资源和支持的机构。

只有相互合作、相互尊重,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与协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最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体制。

我国危机善款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善治伙伴”关系探析⒇

我国危机善款管理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善治伙伴”关系探析⒇

制、 健全 高效 的“ 治伙伴 ” 善 信息沟通机 制、 高非 营利 组织 自身公信度 则是走 出困境 的尝试性 探索。 提
[ 关键词 ] 危机善款 ; 善治伙伴 ; 政府 ; 非营利组织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4 5 f0 )6 o 4 3 0 8- 0 3 2 1 O —0 2 —O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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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模式 中, 非营利组织在 资金 筹措 和服务 配送 中起 着支 配 性 的 作 用 。产 生 这 种 模 式 的 原 因 很 复 杂 , 者 是 出 于 或
意识 形 态 或 宗 教 的原 因 , 政 府 提 供 社 会 服 务 有 一 种 强 烈 的 对 反对 情 绪 ; 者 是 因 为 这 些 地 区 对 社 会 服 务 还 没 有 普 遍 需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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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才能 实现 对公 共危机的有效 治理 。危机善 款管理 是危机 治理 中的重要 环节。危 机善款 管理 中二者 合作 面临 的主要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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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共3篇

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共3篇

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共3篇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1参与式合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新模式近年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合作模式也在不断更新。

而“参与式合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方式,逐渐成为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合作的主流模式。

本文将探讨参与式合作的概念、优势及其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与式合作的概念参与式合作是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项目制定、设计、执行和监督的一种合作方式。

此合作方式强调联合决策,充分尊重社区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意见,并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

二、参与式合作的优势1. 组织资源优化: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都有其专业知识和资源优势,通过合作,双方可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提升项目的设计和执行能力。

2. 对象需求满足:参与式合作注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意见,能够更好地满足对象的需求,提升项目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3. 决策公正性:参与式合作重视联合决策,能够有效解决政府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掌握的信息更全面等问题,提升决策公正性。

4. 去中心化管理:参与式合作强调多方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具有去中心化管理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发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项目的执行效能。

三、参与式合作的实施存在问题1. 合作平台不完善:参与式合作需要建立一套公正、透明、有效的合作平台,但目前的合作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

2. 村民参与度不高: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注重村民的参与与反馈,但目前村民参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参与方式和策略。

3. 策略落地难度大:参与式合作需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需求,但其落地实施比较困难,往往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磨合才能真正实现。

四、结论作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合作的主流模式,参与式合作已经在许多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通过参与式合作,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更好地服务利益相关者,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当然,实施参与式合作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就参与式合作及其实施进行了探讨,发现其具有提升项目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促进决策公正性、去中心化管理等重要优点。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探析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探析

现代社 会中, 人们的社 会 活动大 致可 以包括 三大 领域 , 即政 治活动领域 、 经济 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 领域 , 与此相对应 , 人 们的社会组织可分 为三类 , 即政府 组织 、 营利组织 和 非营利
组织。非营利组织 ( o N n—Po t rai t n简称 N O) rf gnz i iO ao P 是不 以营利为 目的 、 于政府 组织 和 营利组织 之 间 、 介 向社 会或集 体提供服务 、 具有 一定 自治性 、 志愿性 、 公益 性或互 益性的组
织。
背景 , 尤其 体现在政府及其与非营利组织 的关 系方面。 对于我 国非 营 利组 织 与政 府 的关 系 , 们 更 多 的运 用 人
“ 市场 失败 ” “ 与 政府 失败 ” 理论 , 调市场 与政 府 本身 的 的 强 缺陷而导致运作的无效率 , 从而提出独立 于政府 与市场 的非 营利组织作为一种补充手段来与政府 合作 解决社 会问题 。1 这 d解 释了我国改革 开放后 大量 非营 利组织 涌现 及蓬 勃 发 三 展 的现象。据 民政部门统计 , 截至 20 0 7年 6月底 , 全国共有 各类社 会团体 1. 9 4万个 , 比去 年同期增长 1 . % ; 中 民办 21 其 非企业单 位 1 . 6 2万个 , 比去年 同期增长 9 5 ; 金 会 19 .% 基 3 1
使用还 有 “ 政府 组 织 ”( o 非 N n—G vrm na Ognzt n oe e t r i i ) n l a ao “ 民间团体” Cv oi y ,第 三 部门 ” T eT i et ) ( i l c t) “ iS e ( h hr Sc r , d o “ 民间组织 ” Cv soitn 等 等。对 以上这 些概念 , 多 ( i l sc i ) iA ao 大 数人在使用它时基本上是指 同一概 念 , 只是表现 出个人的偏 好差异。几 个概念 的侧 重点不 同。 当然还有 一个 比较 现实 的原因 , 那就是在 中国土壤 中成 长起来 的非营利组织 并不完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和监管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和监管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和监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s)起到了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在支持和监管非营利组织方面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展开探讨。

支持非营利组织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政府通过提供资金和资源,鼓励和支持非营利组织的运作。

首先,政府可以向可行的非营利组织提供财政资助,帮助其实现其社会公益使命。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项目开展、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方面,从而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水平和能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优惠税收政策,减免或减少非营利组织的纳税负担,以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公益事业。

其次,政府可以提供资源支持,包括土地、办公空间等,帮助非营利组织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政府还可以协调资源分配,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除了综合性的支持措施,政府还负有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责任。

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以及确保非营利组织的合法运作。

首先,政府需要确保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防止腐败和贪污问题的发生。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行为。

其次,政府还需要对非营利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非营利组织应当保证决策的公正和透明,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知情权利。

政府可以建立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不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策机制运行情况等。

此外,政府还有义务监管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规范,防范其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

政府可以设立监察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公共行动等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政府应当对涉及非营利组织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近年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合作模式。

传统上,政府负责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组织则通过筹集资金和人力资源来支持政府的工作。

然而,这种传统的合作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些限制和不够高效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许多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开始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实现共同的目标。

一种新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模式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平等的伙伴关系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

PPP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目标为导向,强调双方的互补性和优势,注重合作的可持续性和效率。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可以在多个领域展开,如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

例如,在教育领域,政府可以提供基础设施和教师资源,非营利组织则可以提供教育创新和改革的专业知识。

通过PPP的合作,政府可以更好地满足教育需求,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共同促进教育的改善和发展。

除了PPP,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合作模式来实现共同目标。

例如,政府可以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开展社会创新项目,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这种合作模式强调创新和灵活性,允许非营利组织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政府则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源。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还可以体现在政策制定和项目管理过程中。

政府可以倾听和采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公共政策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模式虽然带来了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首先,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建立在互信和共识的基础上,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并制定明确的合作机制。

其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需要考虑到各自的规模和资源差异,确保合作关系的平衡和公正。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重点

政府与非盈利组织重点

第一章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营利机构、政府、非营利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1)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是除了营利机构以外的所有部门和组织。

(2)非营利组织也可理解为除了营利机构和政府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是一种冲突与合作、竞争与互补的关系。

2004年8月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二章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理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基本目标:向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正确的理解会计的目标,具体要把握三点:一是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即谁需要会计信息;二是会计信息的内容,或者说信息使用者需要哪些方面的会计信息;三是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即提供怎样的会计信息。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一、通用会计核算原则1、客观性2、相关性3、一贯性4、可比性5、及时性6、明晰性7、配比性8、实际成本9、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收付实现制(其中:发生经营业务的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权责发生制10、重要性11、专款专用专款专用原则是指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有限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并应单独报告。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特殊核算原则1、谨慎性原则2、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3、实质重于形式第三章财政总预算收入、支出和净资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管理体制1、管理原则(预算会计为预算服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管理体系每一级政府设立一级总预算,每一级总预算都设置相应的总预算会计。

很重要喔,记住了!◆财政部(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市(地、州)财政局(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县(市、旗)财政局(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乡(镇)财政所(乡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财政单位会计科目:共34个会计科目。

公私伙伴关系的名词解释

公私伙伴关系的名词解释

公私伙伴关系的名词解释近年来,公私伙伴关系这一概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公私伙伴关系,又称公共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指的是政府机构与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它旨在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实现公共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公私伙伴关系的特征与目标1. 共同利益: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合作与互利的原则。

政府机构与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之间共享利益,通过携手合作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实现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

2. 分工合作:在公私伙伴关系中,政府机构通常负责制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而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则承担着具体的执行和管理职责。

双方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得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3. 信息共享:公私伙伴关系中,政府机构与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之间需要开放、透明的信息共享。

通过共享信息,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需求和资源,为合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

4. 长期稳定:公私伙伴关系通常是长期稳定的合作形式,而非简单的一次性合作。

双方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信任,确保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共同的目标。

二、公私伙伴关系的案例分析1.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公私伙伴关系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公平分配。

政府与私营企业可以合作开展教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教学资源以及师资培训。

这样可以解决教育资源短缺、教育质量不均等问题,提高整体教育水平。

2. 城市发展:城市发展需要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努力。

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可以提供土地、法规支持等,而私营企业则在建设和运营方面发挥作用。

这样的合作可以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居民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公私伙伴关系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可以联合私营企业,共同推动环境保护项目的开展。

例如,开展垃圾分类、节能减排等工作。

通过合作,可以提高环保意识、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三、公私伙伴关系的挑战和展望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和发展面临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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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角色定位与价值取向摘要:本文论述了政府的职能由全能型转变为服务与干预型的趋势,政府的价值取向:强化服务、收缩触角、顺势而为、办事公正、外部评估。

非营利组织的现状与主要问题,详细论述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与授权、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培养与扶持、非营利组织的壮大与政府的收缩、非营利组织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非营利组织对政府服务职能的竞争与合作、非营利组织满足人民自治的要求。

预测未来社会是政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三分天下的局面,在实践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更多的是公共服务伙伴关系。

关键字:政府;非营利组织;定位;关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物质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多少年以来,人们过多的关注经济体制的改革,可能是由于政治的敏感性,包括高层领导者、专家学者、以至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政治改革关注较少。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愈来愈凸显的弊端成为限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

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实际上,三十年来政府的机构改革也在不断的进行,只不过那更像是小打小闹,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职能模式。

新中国刚成立时,一切都围绕在政府的周围,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全部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内。

当时也没有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意识。

由于文革十年浩劫后政府不能再按照原先的执政观念、方式继续执政下去。

当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遇到的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的合法性危机,改革势在必行。

总的趋势是:从全能型政府向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转变。

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强政府,强社会。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力量正在走向社会舞台。

行政逐渐退出社会的许多领域,而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则逐渐跟进,弥补由于政府职能管理的退出而导致的权力真空。

怎样来界别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呢?怎样来确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角色定位?他们的价值取向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来尝试做一下这方的探讨和论述。

一政府由全能型最终要转变为服务与干预型政府[1](P198)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社会、经济运行服从政治目标,行政原则支配社会经济原则。

政府的一切活动都从属于政治目的。

社会上的所有活动都具有政治色彩,包括经济、文化、体育、政治、教育、科研等。

从而形成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全能型政府行政模式。

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由于能实现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化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但是,它的根本缺陷是在政府的职能定位上由于过于理想化而存在严重的空想成分。

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是建立在政府无所不能这一空想基础上的。

政治至上原则和政府无所不能的空想结合在一起,使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突出特征:(1)全面渗透,(2)自上而下管制,(3)强迫命令,(4)黑箱操作,(5)自我评价。

全能型政府的形成具有历史的原因,不可否认在历史上也起到过一些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民主意识的增强,这种模式越来越凸显出其弊端,主要是:管理负担过重,难免顾此失彼;以行政指令手段解决一切问题,其结果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缺乏内在的适应性,从而影响预定目标的实现;社会的供给能力、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对于庞大的政府结构已经不堪重负;政府调控乏力,指挥失灵,政策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起不到调节关系、规范行为的作用,社会生活在一定范围和某种程度上失范和无序;政府形象不佳,加剧了社会对政府的认同危机。

1.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提出“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地方政府和学术界首先提出并在某些地方实行,然后被中央采纳的一个概念。

从2001年开始,各地陆续有了这方面的讨论和实践,中央则在2004年开始强调。

2004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发表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的讲话,第一次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同年3月8日,温家宝总理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又强调:“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为人民服务。

”这是对服务型政府的最权威的阐述。

(P1)2.干预型政府的选择按全球化经济的要求,由于市场是经济运行中的主导力量,企业是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引导经济发展的力量是市场需求,企业更多的是迅速而直接地接受市场需求的引导,政府则则主要起间接引导作用;全球化经济中的主角应该是企业,而不是政府。

因此,在全球化经济中,应选择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最适合全球化经济的客观需求。

理由是:(1)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模式,表现出超常的稳定性和成熟性。

(2)全球化得经济规则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许多的交往和实践中达成的,这些规则自然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市场化规则的翻版或者延伸。

(3)世界地域较大的国家都采用干预型政府职能模式。

二政府在职能定位中的价值取向[1](200~201)1.强化服务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充分利用人的自立本性,通过合理规范的自利行为谋求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繁荣。

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与自主权利的存在十分必要,管理的规则体系必须无损其存在,否则便是一种反市场的规则体系。

政府最高原则是便利服务对象。

2..收缩触角市场经济的社会本位,公民本位要求和服务行政的基本理念,要求政府采取有限行政的基本取向,政府的行政范围不能由政府决定,而必须取决于社会自治的范围和市场起作用的程度。

政府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出自社会、企业和公众的要求。

在政府行政和社会自治之间的边界划分上,应始终坚持社会自治服务最大化,政府行政最小化的原则,把政府局限于“社会不能”和“市场失灵”的职能定位上,政府职能应由国家法律明确列举,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事物全部留给社会,由社会自主管理。

3.顺势而为按社会本位及公民主体的思路,政府必须顺势而为,以求事半功倍的效果;政府的政策必须合乎社会的目的,合乎公众的普遍价值偏好,任何时候政府都不能把自己认为好的政策强推向社会;当政府目标与企业、公众目标有分歧时,不以行政力量强求实现政府目标,而应运用经济杠杆,通过利益协调,缩小两类目标之间的距离,并努力从中间找到一个最佳联点,使两类目标一并实现。

4.办事公正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向社会提供充分的行政信息,接受全程监控。

这既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程序性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府行政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的有效机制。

5.外部评估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只有满足社会、企业、公众的需要,其价值才得以实现。

因此政府绩效评估的标准必须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唯一的根本价值取向。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绩效——政府职责实现程度、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评估的主体式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建立能表示服务对象满意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如支持率、投诉率、安全感、负担感等。

①三非营利组织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经一度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真正意义上产生并且得以发展是在1980年代以后的中国社会改革转型时期。

从产生到发展至今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非营利组织从无到有,由小变大,由弱变强,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扩张时期,但不管从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的规模、持续的时间、存在的多样性、活动的能力上来说,还是从国际比较来说,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2.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目前大都依附于政府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曾经实行了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政府全面管理社会的行政主导时期,在非营利组织产生初期不可避免的依附于政府部门。

政府在改革政治的过程中放宽了非政府组织的成立限制,并且政府亲自扶植了一批具有社会自治性质的非政①本部分关于政府价值取向的内容主要来自吴爱明、朱国斌、林震著作的《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第200~20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府组织。

又由于当时的政策引导,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纷纷要找挂靠单位,因此,非营利组织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而依附于政府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3.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少且范围窄虽然我国近年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经济底子薄,人口基数大,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广大的人民生活水平还未达到全面的小康,人民慈善意识不强,手头并不十分宽裕,捐款数甚少。

这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任务十分繁重很不相适应。

大多数的非营利组织筹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因此直接影响到了非营利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活动资金很多都是靠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捐赠等缓解。

4.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活动能力严重不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其资金匮乏,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经验不足,缺乏应有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有很大的关系。

很多的非营利组织没有明确的活动宗旨,没有明确的活动计划,更没有它的战略规划。

有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有也会由于志愿人员的活动能力问题而导致不能顺利完成工作计划。

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差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理想中的定位与价值取向1.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与放权由于历史的政治的原因,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也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官方性。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因是政府把一些权力和职能下放、委托给非营利组织:“1990年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生成与发展,是在政府职能转换和权利让度的前提下发生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分别视为科尔曼分析框架中信任关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把政府允许、鼓励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看作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给予了信任。

”[3]这种观点我并不敢苟同,我认为它是有失偏颇的,首先他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搞错了,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政府是人民选举的产生的,其全部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

而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由人民群众自发或自愿成立的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性的组织。

它的权力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既然人民可以授予政府某些权力,行使某些职能,人民也可以依法随时无条件收回而另行行使。

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并不存在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授权与信任,非营利组织的权力是人民民主的直接体现。

2.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培养与扶持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规模,能力还不足。

而我国的政府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由全面主导型向服务与干预型转变,现在正处于过渡时的引导型,政府的权力和职能将全面收缩,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培养非营利组织,也即非政府组织,以便实现权力的平稳交接,因为政府所失去的大部分权力都被非营利组织所行使,尤其是其中的服务职能、社区和群众单位的自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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