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差异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
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专利保护地域

专利保护地域导言:在全球化的时代,专利保护地域成为了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费用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了解和掌握不同地域的专利保护制度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国际专利保护地域在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专门负责协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
WIPO设立了专利合作条约(PCT)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统一的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经过国际初步审查后,可以选择在各个合作国家进行国家阶段审查。
通过PCT系统,申请人可以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成本,并统一申请文件语言要求。
二、美国专利保护地域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专利保护地区之一,其专利保护制度较为完善。
在美国申请专利需要遵守美国专利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费用缴纳、专利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美国专利保护地域广泛,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此外,美国专利保护地域对于软件和商业方法等领域的专利保护较为开放。
三、欧洲专利保护地域欧洲专利保护地域主要通过欧洲专利组织(EPO)来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
欧洲专利组织负责对欧洲范围内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
欧洲专利组织的授权专利对欧洲大陆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具有效力。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等语言,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申请语言。
此外,欧洲专利组织还与一些非欧洲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使得这些国家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组织进行专利申请。
四、中国专利保护地域中国是世界上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专利保护地域也相当广泛。
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执行。
在中国申请专利需要遵守中国专利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费用缴纳、专利审查和授权等环节。
中国的专利保护地域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同时,中国还设立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与其他国家开展专利审查协作,加强国际合作。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专利是对发明的一种保护措施,通过专利可以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制造或销售其发明。
在申请专利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专利的对比例设置。
对比例是指专利权人在未取得专利侵权行为时,可要求侵权人支付的合理报酬比例。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下面将对全球几个主要专利体系的对比例设置做一个简要对比。
1. 美国专利对比例设置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持有人在未取得专利侵权行为时,可要求侵权人支付的合理报酬比例应当是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
合理许可费用是指专利权人与侵权人在自愿、公平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依据市场规律,在没有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况下达成的专利许可协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专利的对比例设置有着相似的规定,即在未取得专利侵权行为时,专利持有人可要求侵权人支付的合理报酬比例应当是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
在确定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时,应考虑专利的技术领域、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许可费用的具体金额。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公平和创新发展的需要,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篇示例:专利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利的保护。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存在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授权条件。
下面我们将就不同国家的专利对比例设置进行对比分析。
一、美国专利的对比例设置美国的专利对比例设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专利权利益转移及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
1. 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包括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专利权要求修改权、撤回专利申请权、优先权以及专利申请的保密性和公开性等。
2. 专利权利益转移: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移可以通过专利权许可证和专利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专利权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和法律手续,以确保专利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不断加深,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保护创新和创造力的手段,对于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本文将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探讨其异同之处及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法律框架在国内,中国知识产权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律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的保护,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而在国际层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机构。
WIPO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议,推动各国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此外,欧盟、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形式。
在国内外,专利保护都是重要的创新激励手段。
然而,不同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在范围、审查程序和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中国,根据知识产权法,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中国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审查和授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积极推动专利的国际保护,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海外专利。
相比之下,欧盟和美国在专利保护上更加注重技术创新的保护。
在审查程序上,这两个地区更加注重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创新性。
同时,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相对高效,审查周期相对较短。
三、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的商标保护制度在标准、审查程序和保护范围上存在差异。
在中国,商标保护涵盖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授予等环节。
中国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
2019年,中国通过了新的商标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专利权保护国内外对比

专利权保护国内外对比随着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的重要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和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保护专利权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层面来对比专利权的保护情况。
一、国内专利权保护现状众所周知,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悠久的创新传统,在数学、农业、医学等领域有着许多举世闻名的发明和创造。
然而,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国内曾经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专利审查周期长,保护力度不够,执法成本高等。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措施推动了专利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我国加快了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流程。
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简化审查流程的措施,比如实施了“突破优势”计划,加大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力度,大大提高了发明专利审查的效率。
此外,我国还通过增加审查人员数量、优化审查流程等措施,积极缩短了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使专利权能够更快地得到保护。
其次,我国加大了专利权保护力度。
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保护专利权的措施,比如加强了对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高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罚款和处罚力度,对侵权行为形成了威慑,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不断完善了专利制度和政策。
我国的专利法和相关法规日益完善,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同时,我国通过加强与国际专利体系的对接和合作,进一步提高了专利系统的国际化水平。
此外,我国还支持所有人员和组织的创新活动,通过出台各种政策鼓励创新,并提供各类专业服务,以提高专利活动的效益。
二、国外专利权保护现状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专利权保护更加成熟和完善。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专利保护体系,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来进一步强化专利权保护。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这两大地区的申请是常见的,除了显而易见的地域不同外,其主要的不同在于:欧洲专利指的是欧洲发明专利;而美国专利包括了美国发明专利、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美国植物专利。
下面,我们从保护客体、地域保护范围、授权条件等方面来对比下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不同点有哪些。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对比项欧洲专利美国专利
保护客体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
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
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
观专利及植物专利。
1、发明专利:美国专利法中规定,
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
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
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
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
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
2、外观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
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
观设计。
3、植物专利: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
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
特的植物新品种。
地域保护范申请人可以请求授予对一个或数个美国
围在缔约国有效的欧洲专利。
(目前,
欧洲专利可在34个缔约国及4个延
伸国生效)
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使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信息披露义务审查制度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申请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英语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③美国植物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以上是欧洲专利和美国专利的主要区别,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专利申请的地域选择

专利申请的地域选择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专利申请的地域选择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选择申请地区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制度、技术市场、商业环境等。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的地域选择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背景介绍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选择多个国家进行专利保护。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专利保护的有效性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选择申请地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二、法律制度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差异,对专利申请的要求和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对发明的门槛相对较低,容易被授予专利权;而欧洲则更注重技术的创新性和可行性。
因此,根据自己的发明类型和目标市场,选择对专利保护较为友好的地区是非常重要的。
三、技术市场专利的目的在于保护技术创新并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在选择申请地区时,需要考虑该地的技术市场和商业环境。
例如,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技术市场之一,有着丰富的发展和创新机会;而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大国,对于一些实用性专利的商业化机会也较为广泛。
因此,根据自己的技术特长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地区进行专利申请是明智的选择。
四、商业环境在选择申请地区时,还需要考虑商业环境的因素。
例如,一些国家的商业环境更加友好,企业及个人在市场销售和运营方面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而在一些国家,商业环境相对复杂或法律保护薄弱,可能会造成专利权益难以保护。
因此,在选择申请地区时,也要考虑到商业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建议根据以上因素,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专利权益,并获取最佳商业效益,以下是一些建议供专利申请人参考:1. 研究目标市场: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制度、技术市场和商业环境,分析其对专利保护的要求和保护程度。
2. 多方比较:比较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专利保护水平,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专利申请。
3. 依托合作机构:利用国际合作机构(如PCT)等,通过一次申请选择多个国家进行专利保护,提高利益回报。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你了解多少?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
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
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
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1995年6月8日之前的专利,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
△:本文讨论的是1995年6月8日及之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哪一天呢?或者说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我们先看一下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上述美国申请A2、A4、A6、A8和A9获得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 )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下:(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本身不存在保护期限,但临时申请可以通过“转化”为正式申请,或者可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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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差异(Differences between US and EP)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
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
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
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
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
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宽限期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
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
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
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does so, he automatically loses all potential patent rights in Europe (as well as many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美国对此有一年的宽限期(35美国法典第102条规定),这意味着发明人能在此期限内自由发布其发明的信息且不会因此失去专利权。
然而,此规定只适用于美国。
若发明人做出了以上行为,他将自动失去欧洲国家的潜在专利权(全球除美国以外的任意国家均不支持此项规定)。
Best mode requirement最佳模式的要求US patent law requires the inventor to include the best way to practice the invention in the patent application (35 US Code section 112). This way, the inventor cannot get a patent and still keep some essential or advantageous aspect a secret.美国专利法案要求发明者在专利申请书中要包含一个实现该发明的最佳方式(35美国法典第112条规定)。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防止发明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还保留一些必要或有利的方面作为秘密。
In contrast, European patent law has no such requirement. At least one way of practicing the invention must be included in the application (Article 83 EPC), but there is nothing that states this way must be the best way, or even a good way.相反,欧洲专利法案并没有做此规定。
但是,申请人要在递交申请书时包含至少一项该发明的实践方式(《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规定),然而没有在实践方法的好坏程度上做规定。
Publication of patent applications专利申请的公布Until recently, US patents were only published after grant. This has been changed, and now in the US patent applications are published 18 months after their filing date, unless they have been withdrawn or they are filed with a non-publication request, stating that the application is US only.直至最近,美国专利只有在经过授权之后才能公布的规定已被更改。
除了专利申请被撤销或者提出非公开裁决的要求这两种状况之外,美国的专利申请将会在申请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后进行公布,并声明该规定只适用于美国。
This is very similar (except for the request) to the European situation, where all patent applications are published 18 months after their filing date, unless they have been withdrawn. If the novelty search has been completed by that time, the search report is included with the publication.欧洲公布专利申请的规定与美国的情况相似(要求方面有所不同),除了专利申请被撤销的情况以外,欧洲专利均能在申请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后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