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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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鄂办文[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0〕27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提高种养业经济效益。
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省农业厅)。
启动33个产粮重点县新增粮食产能工程,抓好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棉油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加快中心骨干粮库建设改造,指导和帮助农户科学储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着力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和生产大县板块基地建设,扶持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继续支持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实施老化鱼池清淤改造工程。
大力支持小龙虾苗种繁育、商品化生产和精深加工(省农业厅)。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试点,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省农垦局)。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进一步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县(市、区)办好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010年省级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0亿元,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完成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新旧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
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依照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启动新旧项目规范价格标准对接工作。
现就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规范价格对接工作的意义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合理化、全面顺利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全省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平稳过渡。
二、坚持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原则本次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包括新旧价格项目规范的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
项目规范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应围绕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全部价格项目顺利转换目标进行。
除项目价格可以直接对接平移和新定价内容外,涉及项目内容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依据项目规范内容调整后医疗服务工作量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含项目中医用器耗材改变内容等),以原价格水平为基数提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保证新旧项目价格水平的总体稳定和衔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2017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9、CT、MRI实行单台件服务价格审批 制度,其服务价格依据周期性检测评审结 果收费,评审为不合格的设备,必须停止 使用和收费。 • 20、凡属教学和科研需要以及由于操作 失误重做的检查,不得向患者收费。 • 21、所使用的设备磨损、维修等消耗不 另收费。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2、医生指定在院内换号诊断、取化验及 各种检查结果不得另行收取诊察费。 • *收体检费、婚前医学检查费,不另收诊 察费 • 3、知名专家诊察费:由医疗机构在享受 政府津贴或技术确有专长,并在当地社会 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员中遴选,具体价格在 指导价格内确定。报同级卫生计生、价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时间掌握 上每两年办理一次申报手续。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5、凡一般性处置治疗涉及的相对简单的麻醉, 不适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一般性处置治疗(小手 术项目说明中标有△)涉及相对简单的麻醉,不适 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 • 16、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再区分试剂或方法,充 分考虑我省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 力等因素,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 17、凡注明单侧的项目,同时做双侧时,加收 50%。 • 18、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性能单价特别悬殊 的检查治疗设备,需另行制定指导价格的按规定 申报。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 • 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 部分治疗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5%。 提高并拉开不同级别手术项目价格差距。 一级手术价格提高10%,二级手术价格提 高20%,三级手术价格提高35%,四级手 术价格提高5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项目的手术和治疗价格经批准可上浮不超 过10%。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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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鄂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和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鄂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在我省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鄂价费[2006]21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鄂劳社函[2006]278号)收悉。
为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2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企业必须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按年度或者一次性向企业收取。
其收费标准为:分年度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每年80元;一次性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800元。
对半停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减半收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交。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和公示收费标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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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
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4]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4〕6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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