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习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XX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通过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结果,探讨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旨在为实习法律案例研究提供参考,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
劳动争议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稳定。
实习法律案例研究有助于提高实习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以XX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对实习法律案例研究提供借鉴。
二、案件基本情况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业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效益逐年下滑。
2018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依法进行,导致部分员工不满,引发劳动争议。
三、争议焦点1.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3.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1.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裁减人员。
XX公司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XX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3.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XX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调解,XX公司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分析1.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1)涉及面广: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等多个主体。
(2)法律关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劳动争议调解等多个法律关系。
法律硕士论文_案例(3篇)

第1篇摘要: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以某市某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案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关启示。
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以某市某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案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声称被告陈某向其借款20万元,至今未归还。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被告陈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原告王某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经法院调查核实,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且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三、法律适用分析1. 虚假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虚假诉讼:(一)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三)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2. 本案法律适用分析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且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相关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严惩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防止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分析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张某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的年终奖。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年终奖?2. 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三、法律适用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应支付张某年终奖。
2. 关于张某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此规定,甲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存在问题,张某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公开地处理劳动争议。
根据此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裁判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探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启示。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司法认定;防范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砖块来自该小区10楼一住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三、司法认定过程1. 确定犯罪嫌疑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初步确定10楼住户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证据收集警方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抛掷砖块的凶器,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了张某抛掷砖块的犯罪过程。
3. 提起公诉经审查,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且监控录像有限,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2. 侦查手段有限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3. 证明标准高高空抛物案件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
五、防范措施及启示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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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概念股面临跨国审计监管即将达成的协议将规定,美国监管机构可能在中方陪同下调查涉及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衣鹏 2011年05月18日08:55 21世纪经济报道本报记者衣鹏北京报道中美两国的监管部门历经近四年磋商,最快将在数月内(in next several months)达成一份跨国监管协议。
对中国大陆4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他们参与的赴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存在多年的灰色地带或将消失。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称“PCAOB”)官员对本报记者说,鉴于一年来中国概念股屡屡发生会计师辞职和明显的财务问题,两国财政部和证券监管部门商讨的解决方案将有希望在近期落定(achieved in the near term)。
美方直接诉求是,和中方就承担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监管达成信息互通,联合实地检查乃至特别调查的工作机制。
而中方在美国境内也享有同等权利。
中国已同意加快监管合作。
一位前任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门负责人说,中国大陆的会计所虽不能独立承接在美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但往往大量参与到工作中,由同一品牌下国外分支事务所的会计师签字。
在美国以外,全球87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890家事务所在PCAOB注册,以获得从事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
该委员会将联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监管部门,检查涉及在美上市公司业务的审计行为是否符合美国相关法规和标准。
目前有40余个国家和地区与之签订联合监管框架,其中包括香港特区和中华台北。
自3月至今16家中国概念股停盘,其中涉及大量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
业内对事务所审计公匀性产生普遍担忧。
业内人士指出,此项中美共管的规定出台后,对中国概念股的上市及监管产生的影响尚有待观察。
本报5月2日曾报道,为避免中国客户风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暂停接纳中国反向并购上市公司客户。
sec也开始关注知名事务所在近期被财务质疑股票中的审计工作。
艰难四年谈判上周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王岐山(专栏)领衔的中国代表团与来自美国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PCAOB的官员进行会商。
联合监管的具体事宜被纳入两国对话公报,依照惯例,往往意味着存在解决契机。
中国概念股面临跨国审计监管双方在公报中称:“两国欢迎继续展开双边对话……努力达成跨国监管的协议……两国赞同共同努力加快这一进程。
”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要求,承担在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定期向PCAOB报送年审报告,接受日常检查和特别调查。
中国有40余家事务所在PCAOB注册,但过往出于经济秘密的考量,中国法律并不支持PCAOB官员抵华检查这些事务所。
四年前,PCAOB进行过一轮针对亚洲国家的“路演”。
前任委员查尔斯·涅梅尔(Charles Niemeier)乘机抵达北京,拜会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沟通联合监管事宜。
同时,他的同事也飞往韩国、日本。
在美国市场上,中国公司正通过借壳上市大量入场。
“其间我们调查处理了许多美国小事务所的问题。
”PCAOB新闻发言人科琳·布瑞南(Colleen Brennan)说。
她提供的研究报告显示,PCAOB从2007年起关注中国概念股,并列出一批存在问题的美国事务所名单。
这批事务所在近两年,成为一些做空机构质疑中国公司的依据。
由于双方的谈判一直未果,PCAOB亦从去年10月起,暂停批准中国事务所在PCAOB的注册申请,至今仍有八份注册申请悬置。
虽然大批中国本土会计所在上世纪末并入美国会计所分支,中国政府仍是天然的监管者,两国不同的会计准则,使之较少涉及海外业务的监管。
但问题在今年开始波及更广。
包括美国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著名会计所的中国分支在内,都有涉入到中国概念股的财务瑕疵。
因为投行和私募基金都要求一些公司变换过去名不见经传的审计机构,这些著名事务所从去年第三季度开始迎来大批潜在客户。
同时,他们又是众多国企的审计方,掌控一定经济运行数据。
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James Doty)今年4月6日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时说,中国反向并购上市(reverse mergers)的股票问题频发,与其难以监管相关的中国会计事务所有关。
基本监管框架没有国家愿意将审计信息过多向他国曝光。
PCAOB回复本报称,中美联合监管制度的雏形,应该和今年1月和4月其与英国、瑞士监管部门的协定(Protocol)类似。
一位委员会委员也在4月透露这一看法,但并未指明中国。
上述两份协定有效期约为三年。
无论是与英国或瑞士的协议,均分为监管目的、合作范围、信息互通及私密性等方面的具体条款。
其中详细规定双方提出申请的形式(书面申请),回复的时间限制(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以及存在法律冲突时的解决流程。
两份协定的合作范围也完全相同。
其一是双方共享信息。
其二是在当地管辖方的陪同下展开联合检查(joint inspection)或特别调查(special investigation),包括查阅审计工作记录文件、人员访谈、查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等检查程序。
第三则包括合作形态交换双方相关的业务指南,并建立相互咨询、交换观点、经验的机制。
虽然检查和调查的范围并不包含协查方所在地法律禁止事项,但PCAOB工作人员对事务所的检查,往往需要与当地监管部门一起解决双方法律、主权、信息私密性和其他事项中的冲突。
譬如,根据英国公司法要求,对英国审计事务所的检查必须由其监管部门领导执行,除非监管部门另行授权。
但协议中强调,英国监管部门承诺不会利用其主导地位禁止PCAOB的正当调查。
双方应该就特殊案例的调查路径达成一致。
与瑞士的协定也写及,处在管理辖区的一方,应该主导检查的行政和组织方面;承担审计所和另一方沟通的工作;组织住宿;接收所有审计相关资料,并提供给申请检查的一方。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互通和保密。
共同的原则是联合检查后决定的处罚信息,如果公开,应该经得法定管辖区一方同意。
对于检查所获得的所有信息,有清晰的用途限定。
所有依照当地法律界定的非公开信息都要保密,并且要将保密责任落实到该组织所有成员,以及相关机构。
如果其他监管机构需要获得检查信息,需要提供方的书面同意。
存有变数的因素是,两份协议都规定,合作范围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可能变换。
并且签订双方可以单方面退出协议,但要继续保证此前所获非公开信息的保密性。
类似于英国和瑞士的协定框架,中美联合监管会计所时,中国监管部门也不会放弃法律赋予的主导地位。
联合检查所涉及的信息转移、现场调查都需要通过中国相应的监管部门。
近年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对上市审计业务的查处,主要关注其国内业务。
在中国股市拥有成熟的国际公司板块后,监管部门很可能需要前往美国事务所进行类似调查。
“我们从未向美国国会和政府建议限制这种调查。
”一位PCAOB国际事务部门官员说。
执行中的问题在已缔约的巴西、日本、印度、俄罗斯等国仍大量发生。
除中国以外,与欧盟的协定谈判也已推进多年。
调查进展现在的漩涡中心,仍是美国市场中的中国概念股。
科琳·布瑞南说,PCAOB的执法和调查部门已经展开了大量针对承担中国在美上市公司业务的美国审计所的调查。
一些案子已与SEC强制执行,但相关法律规定,进入司法程序前大部分信息不会公开。
该委员会面临的一大问题是,强制调查事务数目在过去一年快速增长,因为许多国际性事务所购买其他本土事务所的劳务,以及在业务中与其国外分支存在业务联合行为,这让调查陡增枝节。
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James Doty)在美国国会透露,中国大陆有三家事务所逾期未能接受检查,而对八家香港事务所的检查由于被拒绝获得其大陆客户的资料而停滞,这些审计资料应是由其大陆机构做出。
PCAOB的强制执法措施视案件的范围、大小和复杂性决定。
如果在调查后委员会认为需要进入司法程序,那么会依照审计所或协作者是否违反法律决定是否施以惩戒。
委员会也将接受被调查对象的争辩。
布瑞南介绍,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事务所被永久取消注册,禁止其从事公众公司审计。
也可能暂停或限制相关人员,禁止他们从事相关工作,包括合伙人和一般协作者。
惩戒还包括罚款或者提出一些控制、培训的改进方案。
但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检查过程并不公开。
4月,一家简称为CBNM的美国会计事务所,在其合伙人完全不懂中文的情况下,倚靠中方助手做出中国概念股审计报告的丑闻被公之于众。
此前,大连绿诺(RINO)等数十家中国反向并购上市股票的审计事务所Frazer & Frost亦被点名公开。
美国SEC和PCAOB官员均向本报记者承认,中国事务所也已进入调查视野,寂静局面或许会很快被打破。
截止至今年5月,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涉入到中国概念股的财务问题中,其中德勤和宣称全球排名第五的德豪,涉及多家客户的争议。
他们的香港和大陆合伙制分所都已在PCAOB注册。
目次一、通过司法互助协定进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二、通过谅解合作备忘录进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三、实证研究:内地香港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资产选择理论在国际范围的运用,以及金融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加强,证券市场国际化也迅猛发展。
然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同时也带来了如何对跨境证券融资和投资活动的监管问题,为此,世界各国(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了双边、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探索。
本文拟对国际证券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做一初步研究。
一、通过司法互助协定进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一)通过司法协助协定进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背景1、传统域外取证方法存在诸多的缺陷世界上最早对民商事域外取证做出规定的是1954年《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该《公约》第二章对域外取证问题作了概括性规定。
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增多,各国证据制度的冲突,使得取证问题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有必要制定一项专门的有关民商事问题国外取证的公约。
因此,在1966年召开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一届大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简称《海牙取证公约》)。
该公约于1970年3月18日签署,并已于1972年生效。
[i] 截止2004年2月13号,《海牙取证公约》已有3 9个成员方。
1997年7月3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海牙取证公约》。
《海牙取证公约》规定,在包括证券在内的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Letters Rogatory)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