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正起草生态补偿条例
发改委:抓紧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发改委:抓紧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09()18
【摘要】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近日表示,我国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该条例将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并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保领域和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
社会资本将获得更多渠道进入生态保护领域,并获得收益。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生态补偿;社会资本;国家发改委;生态功能区;环境补偿;补偿办法;项目建设;环保领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171.4;F270
【相关文献】
1.制定我省《生态补偿条例》 [J],
2.我国正抓紧制定有关条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J], 李立
3.生态补偿应该抓紧进行建立高效合理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J], 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课题组;陈国阶;
4.我国生态补偿基金的法律性质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相关框架设计 [J], 竺效
5.《生态补偿条例》正制定补偿范围将明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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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 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在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因活动而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政策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态补偿费制度: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经济活动,责任单位需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支付生态补偿费,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行为予以补偿。
例如,对禁止采伐的森林区域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从而鼓励保护者积极参与生态保护活动。
3. 生态产业补偿政策: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产业,并提供一系列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
4. 生态保护奖励政策:对于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以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生态保护事业中。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可以促使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也增加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8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8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8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近期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核心是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制度,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的难点和堵点,激励生态保护者更好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
《条例》吸纳和提炼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普遍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目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地方政府间开展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活动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职责。
目前,《条例》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立法审查等相关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关于将新安江等跨省生态补偿机制尽快推广至全长江流域2021年4月,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实施范围包括长江全流域19个省(区、市),提出了2025年长江全流域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的政策目标,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4•【文号】环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现就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国发〔2007〕8号)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
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汇报人: 2024-04-12
目录
• 总则 • 生态保护补偿的适用范围 •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规定 •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与机制 • 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督与管理 • 生态保护补偿的市场机制 • 附则
01
总则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 目的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政纵向补 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 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 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 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 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 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 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 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04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与机制
协议内容的多元因素考虑
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时的多元因素
生态保护现状、成本、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直接影响补偿范围、方 式及相关安排。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
应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确保及时、合规补偿,避 免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补偿协议的续签和重新协商
01 02 03
续签补偿协议
协议期限届满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续签,并对补偿的具体 范围、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生态保护 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等进行重新协商。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

■ INFO 丨资讯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 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 革委制定〈性态综合补偿试点 方案》。
〈a r 案》工作目标为, 到2022年,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资金使 用效益有效提升,生态保护地区造血能力得到增强,生态保 护者的主动参与度明显提升, 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试点任务包括:创新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制度、推进建立流域上 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生态优 势特色产业、推动生态保护补偿 工作制度化。
在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方面,推进流 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 强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 点工作。
完善重点流域跨省断面 监测网络和绩效考核机制,对纳 人横向生态保护辛试点的流域 开展绩效评价。
鼓励地方探索 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 化合作方式。
生态环境部印发五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 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 体系。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 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一生物 药品制品制造》、《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 工业一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制药工业一中成药生 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 工业一毛皮加工工业》、《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印刷工业》等五项国家环 境保护标准。
水利部组织编制实施南方6省(市)城乡群众生活供水保障方案为了保障城乡群众生活用 水安全,水利部立足于当前旱 情和明年3月底前仍无有效降 水的最不利情况,组织旱情严 重的江西、安徽、福建、湖北、 湖南、重庆6省(市)编制了 <2019-2020年度城乡群众生活供水保障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96号建议的答复云南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上游区域长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建立长江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保护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意见》,提出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2018年,我委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流域相邻省份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下,长江经济带内相关省份建立了云贵川赤水河、渝湘酉水、皖苏滁河、皖赣阊江等多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力地加快了流域污染治理的步伐,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在系统总结地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提出流域沿线相邻省份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签订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同时,对于实践中面临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建立难问题,提出上一级政府应承担协调职责。
目前,《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正在开展立法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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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正起草生态补偿条例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生态补偿
条例的起草工作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
研究论证的项目,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庆伟等31
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
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生
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
地下水、森林、矿藏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严重,粗放型经济
增长方式仍未改变。
生态保护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
问题,建议制定生态保护法。
王保存等33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议案认为,我国农业资源数量有限,生态环境脆弱;农村环境的污
染正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农业生态
环境恶化导致农产品污染加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
家粮食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建议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黄美缘、闫傲霜、刘纪林等94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建议制定
生态补偿法。
议案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保方面取
得一些成效,但生态环境状况仍然十分严峻,生态体系相当脆弱、
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
特别是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立法相对滞后,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等原
因使生态遭到破坏,带来一系列生态问题。
建议制定生态保护的相
关法律。
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认为,为了保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
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对自然生态各基本要素的保护已经形
成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
生态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执行层
面的问题,有些是部门协调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细化的规定,建议
通过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经济激
励政策落实。
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已被列为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环保部
与农业部联合起草了草案,已报送国务院,现正由国务院法制办进
行审查修改。
环资委认为,加强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十分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各个生态要素保护的相关法律虽然较为齐全,但还不能覆盖所有方面。
是补充规定各生态要素保护的法律还是整体立法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
为了体现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条款中明确了对生态保护的原则要求,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同时规定了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重点、制度等,还专门补充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的内容,规定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管,明确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
据了解,环资委十分关心生态补偿问题,去年6月专门在湖北恩施召开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座谈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于去年9月邀请财政部领导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进展情况做了汇总和说明。
环资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的建议,加强相关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对于代表议案中提到的执行层面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推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认真考虑充分吸纳议案中所提建议,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