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 第12期●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摇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一)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合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并重原则既要注重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又要重视资产的价值核算和管理,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状况。
(四)规范管理与提高效率相统一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同时注重提高管理效率,为单位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三、资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一)流动资产,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等。
(三)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对外投资,如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五)其他资产,如在建工程、待处理资产等。
四、资产配置(一)配置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业务需求等因素,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等。
(二)配置程序单位申请资产配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购置。
(三)优先调剂在满足单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资产使用(一)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二)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合同,明确租金、租期等事项。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省直各部门(单位)

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1年制定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5月5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层级管理,完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是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是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省直和所属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创新资产管理方式;(四)注重资产绩效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评估、资产报告、资产信息化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1995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财政厅下放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的职责。
(三)增加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职责。
(七)强化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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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9号)和《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没有法人机构代码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履行资产处置职能,必须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按权限统一履行资产处置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和政府部门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调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推进我区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七)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九)监督、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所负责对本部门、本街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区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街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本街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本街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本街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本街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本街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值不足10万元且在本部门、本街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剂的由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所审批;原值10万元以上或调剂到本部门、本街镇以外的由主管部门或街镇财政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工作任务需要和单位现有资产状况,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的主要牵头负责单位和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付使用时,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应当合理定价,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账手续;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和资产使用人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和资产使用管理具体任务落实、分解到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资产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资产内部审计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尚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勾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