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产品质量法_投入流通_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_兼论生产者_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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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5期总第35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Ad m inistrati on I nstitute

No .5,2007

General No .35

 收稿日期:2007-02-11

?法学研究?

对《产品质量法》“投入流通”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

———兼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何小勇,王义华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王义华(1966-),男,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民法学。[摘 要]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我国《产品质量法》应重新界定“投入流通”的含义,使

其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并以此做为生产者对相关主体承担缺陷产品损害责任的起算点。同时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扩大生产者的外延来减轻销售者的赔偿义务,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关键词]产品责任;投入流通;生产者;销售者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7)05-0033-05

现代社会,人们对工业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大生产的实行,以及企业对利润的追逐也使得产品的不断研发、升级换代成为可能。随之而来的是,某些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缺陷。如何平衡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解决产品升级与人们对产品合理安全期待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护因产品缺陷受到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生产者的利益,成为各国侵权法律制度尤其是产品责任法面临的一道重要课题①。工业化和科技的发展同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危险,并由此产生损害。因此,规定产品责任法,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能够部分解决企业将产品投放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减轻损害发生的后果,并对一些欠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产生威慑作用。但是,如果单纯将产品风险责任转移给生产者承担,过分保护受害者而增加企业成本支出未必是一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选择。美国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产品责任危机即是其中的

一个表现②。因此,合理设计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免责条件规定了三种情形,即生产者: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①②欧共体1985年制定《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理由,欧洲理事会希望借此达到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两方面的目标。由于各成员国针对产品责任规范的严格程度有所区别,导致企业间竞争条件的不同,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产品责任规范以防止竞争的不公平,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该指令的第二个目标。

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后,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要求趋于严格,生产者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几乎每一个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使企业产品责任向绝对责任或称之为“企业责任”方向转变。而几乎不受限制的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广泛应用,使产品责任诉讼逐年增多,原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胜诉率逐渐增大,赔偿额亦在逐年提高”,企业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用也在同时飞速增长,对责任保险中保险金赔偿范围是否应包括惩罚性赔偿亦引起了很大争论。加大原告举证责任、缩短诉讼时效、限制赔偿数额等方面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反对意见认为过重的产品责任会妨碍企业经济自由、使企业经济负担过重,危害新产品研发,不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反而会刺激诉讼,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一次产品责任诉讼而破产,而大企业将赔偿成本记入企业成本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一定程度亦会抵消产品制度对企业的惩戒功能等等。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这三种对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均涉及产品是否已被“投入流通”,因此,准确把握“投入流通”在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含义,对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和因缺陷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均具有重大法律意义。

一、“投入流通”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之含义理解

“流通”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1](P2179)。《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可理解为是一种商品流通。“商品流通”,《辞海》解释为“亦称商品流转,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它和直接的物物交换不同,商品的所有者必须先把商品换成货币,然后再用货币购买其他商品。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在这里,商品的出卖和商品的购买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为两种独立行为,既形成商品流转的相互交错,又形成商品继续不断的运动。流通的任何一环如果受到阻碍,整个流通就有中断的可能……”[1](P820)。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货币为媒介、通过买卖来实现商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在这个过程,可能包含了多个流通环节,涉及多个主体。我国《产品质量法》总则中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为“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未将消费者限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产品的自然人,而产品责任从无合同则无责任发展到过错责任,再发展到现阶段的严格责任,已成为合理地、可行地分摊因现代工业社会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有效手段,更多关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因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等主体在生产消费或日常活动中使用缺陷产品遭受损害应可以成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另以商业为媒介的商品流转过程,包括诸如收购、销售、运输、储存等系列的流通环节,相关主体亦可能成为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使这种趋势更为明显①。

另从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征来分析,产品“投入流通”应是一种销售行为,有偿交换行为。这使得实践中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取得经营者派送的附赠品或礼品时,因附赠品或礼品存在缺陷遭受损害无法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该法同样要求以“有偿”作为其适用的条件②。如果适用《合同法》第191条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瑕疵”与“缺陷”是两个差异较大的法律概念,分别适用于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即使把赠与品存在缺陷视为是一种“瑕疵”,受害人亦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实践中一些法院以经营者赠与的商业目的性来扩大解释为是一种“销售”行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投入流通”发生的环节一般理解为属于商品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即产品从经营者手中流入到最终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手中这一阶段,而不涉及商品从生产环节到流入最终消费者手中经过的诸多中间环节。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这里所指的流通,即是发生在最终销售领域中的流通,即把销售商将产品交付给最初的消费者时视为投入流通,并开始起算流通的时间。这种规定带来的问题是,如产品已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在脱离生产者控制时产品依当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存在缺陷,但从中间商手中到达最初消费者时,可能经过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当时的科技水平已能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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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责任承担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受

保护主体为“受害人”,“受害人”范围未明确规定。1973年发布的《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第2条规定“’人’一词是指法人和自然人”。在产品责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由销售者先予赔偿的,其向生产者追偿依据合同责任或者依据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律并未明确。通说似乎更倾向于只能以合同责任获得赔偿,但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免责规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另因缺陷产品在流通过程中造成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物流部门等)财产或人身损害(如其员工)的,能否依照《产品质量法》获得赔偿法律亦未明确。而缺陷产品在给中间商的员工造成损害时,根据现行法律,由于和生产者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只能依据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或国家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工伤赔偿,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有待探讨。

《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于《产品质量法》属消费者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产品存在缺陷,必须反致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问题又将返回进行判断受害人所持有的产品是否为投入流通的产品上来。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是否应对此免责?如何证明产品“投入流通”的具体时间?生产者是否能以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4条规定“如果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在性能上更为完善,不得仅仅凭此事实就认为某一产品有缺陷”为理由进行抗辩?实际上,消费者起诉时能证明产品流通的具体时间,凭借的一般是由销售商所开具的证明购销关系成立的发票或购货凭证上所记载的交易日期,而此日期与生产者将产品实际投放市场的期限显然是不一致的,即产品“投入流通”与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不是一个相等的概念。另如果在受害人没有保留相关凭证或根本无凭证时如何判断流通的时限?笔者认为,“投入流通”应是针对处于生产环节中的产品制造者或生产者而言的,即产品脱离生产环节即可视为已投入流通。某种类型、型号的产品经加工、制作后,被第一次从企业库存中提取,不论交由中间商进行流通还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都可作为流通证据,而该时间即为开始判断产品是否已投入流通的起算时间,但应由生产者予以举证证明。如果生产者举证不能,则以消费者持有的发票或购物凭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此举目的是为了使在判断产品流通的具体时间上有一个相对客观统一的标准,避免生产者的同一类型、批次的产品在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的期限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设计主要参考了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EC指令)的经验[2]。正是为了弥补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即生产者如能证明产品缺陷为产品投入市场时当时的科技水平所不能发现的缺陷便可免责,美国在1966年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开始第一个在世界上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1992年6月29日,欧盟理事会为确保生产者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性的条件下是安全的,通过了《欧洲产品安全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对其投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实施售后产品监督措施,而该措施必须与其提供的产品特性相一致,从而使产品的消费者知晓产品可能导致的有关危险,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为避免上述危险而将存在疑问的产品从市场上收回。我国目前仅对部分产品以行政规章或地方法规形式初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并未在《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亦未规定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必须承担强制性的后续警示通知义务①。因此,将产品“投入流通”时间理解为以最初消费者、使用者从销售商取得产品时为标准,并以此开始计算生产者的免责期限,客观上可能会延长对缺陷产品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期限,但以牺牲法律判断标准的统一为代价,未必是可取的。

二、国外关于产品“投入流通”的法律规定及其启示

投入流通的“产品”各国一般均指为交换而生产和投入流通的产品,强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当是出于经济目的或商业目的。何为“投入流通”,《法国民法典》第1386—5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放弃占有产品之时,产品即属于投入流通。”挪威《产品责任法》第2条规定:“如果已将产品交给销售人、运输人、购买人或者使用人,或者已向他们提供该产品,或者为了他们占有该产品而做好准备,为投入流通。”1977年《欧洲理事会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第2条d 款规定:“如果生产者已将产品交付给另一个人,则该产品为投入流通。”因此,“投入流通”的核心是交付,发生在生产环节向流通领域转化的第一阶段,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不论有偿、无偿,亦不论交付对象是否为最初消费者或使用者,均属于产品已投入流通,而并非是仅限于销售商对最初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交付。笔者赞同此观点:“不论是否采用出售、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无偿或有偿,只要是基于营业而为的产品流转活动,即可构成交付。”[3](P563)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条规定,表面看是属于对生产者的免责最高期限的规定,但从适用条件“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来看,似乎理解为专属销售者的免责期限规定更为恰当。《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10条关于“产品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责任期间”规定,产品销售者通过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在“产品安全使用期”期满后造成的,则对损害不承担责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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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第5期 何小勇,王义华:对《产品质量法》“投入流通”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

①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首次对缺陷产品规定召回制度。《消费者保护法》

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

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

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似乎可

以作为是对《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责任的补充。但是,实施该规定的条件取

决于经营者的“发现”,如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有意隐瞒上述事实,法律未规

定生产者任何的民事上或者行政上的责任,也未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未履

行此义务的企业是否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使该条法律规定

实际成为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

“产品安全使用期”是指自产品交付时起,至通常可以在安全状态下被使用或储存的期间。而“产品交付时间”是指产品交付给最初购买者或承租人的期间,而最初购买者或承租人既不从事销售这种产品的业务,亦不从事将这种产品作为其他出售产品的组合件来使用的经营业务。“产品在交付日的10年之后造成损害以致成讼时,即推定该损害是在产品安全使用期满后造成的。这种推定只能以明显的和令人信服的的证据予以驳回”。这种规定是建立在美国已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关于10年免责期的规定,均是针对生产制造者而作出的,期限界限以生产者将产品交付为界。而我国实务界大多却是按照美国产品责任示范法的规定来理解,以销售者将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或消费者(一般将用户和消费者理解为自然人)时进行起算10年免责期限,但却将该期限理解为适用对象是针对生产者的,因此发生较大的偏差。笔者认为,为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为严谨,避免产生歧义或冲突,以利于法律的适用,有必要重新界定《产品质量法》关于“投入流通”的含义。即“投入流通”应仅指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而进入流通环节的时点,此界限规定主要是据以判断生产者是否开始对相关主体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承担产品责任的起算点,同时也是判断其何时可以免责的重要考量标准。产品投入流通后相关主体因产品缺陷而受损害的,均属于产品责任法保护之范围。

三、销售商的产品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产品责任法与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类似的是,将销售者作为承担产品责任的重要主体。是否将销售者置于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及立法者的选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范德马克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关于销售商的产品责任问题,在判决书中指出:“零售商和制造商一样在从事把货物销售给公众的经营”,“他们是整个生产和销售经营的组成部分,因而应承担由缺陷产品造成伤害的费用”。“零售商常常是此项经营的要对诉讼负责的唯一人员,而且零售商处于有利的地位来保证产品的安全或者对制造商施加压力,使后者只向市场投放安全可靠的货物,因此,使零售商负有严格责任可作为产品安全可靠的一个附加的刺激”。理由是“可以对受到伤害的原告人提供最大的保护而对被告人不会不公平,因为他们在连续的商业关系过程中可协调这类保护费用”[4](P28)。我国《产品质量法》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承担主体,更多是基于我国幅员辽阔、受害者异地起诉生产者诉讼成本高且可能会碰到地方保护导致的执行难问题。而销售商往往和受害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当生产者因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提供的厂名、厂址为伪造等情况无法承担产品责任时,销售者往往成为产品责任的唯一承担主体。因此,《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笔者认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依附于生产者而不能单独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除非产品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自身原因所引起(此时其相当于生产者身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的产品责任应属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连带责任①,只有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才成为产品责任唯一承担主体,对受害人承担严格产品责任。在生产者因破产、撤销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或者其“指明”的生产者、供货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找到时,其能不能以法律所赋予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进行抗辩?笔者认为,10年免责期限应可作为其抗辩的理由之一,市场上流通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所享有的抗辩理由也应当可以作为确定销售者产品责任时的考虑要素。

德国《产品责任法》第4条第3款虽然规定了供货人的产品责任,但是其目的在于防止供货人出售无生产者标识的产品[5](P308)。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产品缺陷原则上不负责任,除非他无法说出该缺陷产品是由谁向他提供的。澳大利亚《贸易运作法》亦有类似的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如果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为三十天)确定真正的生产商或其上家出售者,则由其承担实际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含销售商在内的任何职业供应商,按照与产品生产者的相同条件,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责任,但是,对供应商向生产者的求偿权,规定依照缺陷产品直接受害人向生产者提出诉讼请求的相同规则办理。实际上是将销售者置于等同于受害人的类似地位予以保护。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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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德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定中,只有当受害人肯定拥有

赔偿请求权而只是不清楚向多名当事人中的哪一位行使请求权时,才适用

连带责任。我国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故不

应适用连带责任。

专节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但销售商即使尽了有关注意义务、谨慎经营,仍难以保证其销售的产品不会存在致人损害的缺陷,而缺陷产品的储存、销售亦会可能给其企业财产或员工的人身安全带来伤害。销售者作为市场经济专门负责商品流通的中介机构,要求其承担本应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未必是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最佳选择。笔者认为,产品责任发展为侵权责任主要是为了解决受害人和生产者无合同关系而不能依据合同责任向生产者求偿的问题,销售商对消费者承担的主要是因合同标的存在瑕疵而引起的违约责任问题。因此,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产生对销售者的责任竞合问题,才允许受害人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仅仅是出于担心承担产品责任主体数量不足以致影响受害人求偿权利的实现,可采用国外产品责任法的有益经验,即扩大生产者的外延做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规定:“生产者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生产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产品之上表明他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任何人。在不影响生产者的责任的前提下,在其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者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任何进口者,亦被视为本指令意义上的生产者,并应当承担生产者同样的责任。”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关于“制造业人等”的表述范围和上述指令大致相似。我国司法部门已清醒看到了《产品质量法》责任主体规定方面存在的不足(局限于最终制造者),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2号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通则》122条‘产品制造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这正是对《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规定不足的修正。现代化大生产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使得产品的生产、加工、装配日益分散及专业化,一个成品的最终完成可能涉及多个生产部门及多个国家,生产分工不应当在诉讼中对缺陷产品受害人造成不利,生产过程中所有的独立参与者都应当是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承担主体,使受害人有机会向生产链条当中所有有赔偿能力的人行使请求权。另《产品质量法》第57条、58条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或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我国产品责任主体并不缺乏。

但是,一味探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乃至要求其承担过于严格的产品责任是否可取?就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程而言,从探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到探究损害是否因他人过错所引起,到尔后的不再考虑过错问题而转向对因使用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损失的合理公平分担,产品责任已从强调责任变为淡化责任而强调损失的合理补偿观念上来。德国学者指出:“现代赔偿法发展的方向就在于将损失转移到某一能够承担损失而又不会受到严重影响的主体,而这种主体主要是各种连带共同体。就此,损失赔偿法本身已经发生了改变,他通过一个复杂的系统将损失转由一个有负担能力的债务人承担。由于集体责任和预防保险制度的产生和扩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害人本人和受害人本人已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通常的争议是损失应由预防保险人(作为潜在的受害人的集合)还是应由赔偿义务保险人(作为潜在的加害人的集合)来承担,责任法因此变成了规定追索求偿条件的法律。”[5](P8)因此,产品责任法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应当要顾及赔偿主体的利益。在将来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或扩大精神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合理规定不同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限额、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形。另外,应当建立完善一些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危险产品实施必要的强制保险等,将产品责任所导致的损害分散由多个主体分别承担,才能更好保护因现代工业社会使用产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用户的利益,同时能够促进生产者不断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达到生产与消费、便捷与安全保障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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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吟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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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第5期 何小勇,王义华:对《产品质量法》“投入流通”含义理解引发的思考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选择题(单选或多选)(40分每题2分少选多选不得分) 1、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哪些(ABC) A.有副作用的药品 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C.易燃易爆物 D.书籍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D )。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质量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质量基础知识试题 一、填空题 1.质量职能是指为了使产品具有满足顾客需要的质量而进行的 全部活动的总和。 2.产品质量特性包括:性能、寿命、可信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3.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从顾客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着名的适用性观点。 4.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5.质量环是指对产品质量的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进行的抽象描述和理论概括。 6. “三检制”通常是指:自检、互检、专检。 7. 检验方式有:全检和抽检。 8. 所谓处理质量问题的三现是:现场,现物和现认; 9. PDCA循环是指:P:Plan_计划_、D:Do_实施_、C:_Check_检查_,A:_analysis分析。 二、是非题 1.“符合标准”就是合格的产品质量。(×) 2.质量特性是指产品、过程或体系与标准有关的固有特性。(×) 3.服务是产品类别中的一类。(√) 4.质量改进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

5.质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特性进行检验,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合格情况的管理性检查活动。(×) 6.自检、互检、专检这“三检”应以专检为主,自检、互检为辅。 (√) 7.质量控制是按照一个设定的标准去实施检验。(×) 8.最终检验是对最终作业完成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特性的检验,因此不包括包装的检验。(×) 9.质量是指产品或服务满足顾客需求的程度。(×) 10.从质量和企业关系方面看,提高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11. 首检就是首件检查:(×) 12. 互检就是互相检查:(√) 13. 全检就是全数检查:(√) 14. 抽检就是抽样检查:(√) 15. 免检就是免除检查:(√) 三、单选题 1.质量是一组固有( A )满足要求的程度。 A.特性 B.品质 C.行为的特性 D.特征 2.从适合顾客需要的角度对产品质量下定义被称为( D )。 A.符合性质量 B.广义性质量 C.满意的质量 D.适用性质量 3.《产品质量法》于( B )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关于销售廉价产品案情: 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然而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 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瓷砖款13 12元。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面砖开始显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严峻现象,其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观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即必须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 因此,只要销售者一旦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也有一个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证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情形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差不多明白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免责的唯独情形。本案中,被告仇某所出售的地面砖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差不多条件,而且客观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有了不合格的表现,因此应当为不合格产品,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华某在购买时差不多明白地面砖不合格的情形下,因此要对出售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价格廉

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合格产品包括()品和()品。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规划和组织。 9、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10、"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所具有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3、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4、"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5、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特殊情况下“处理品”可以代表合格产品销售。 () 6、《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罚款和《刑法》规定的罚金,都是由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本质上是一回事。() 7、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9、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所进的产品都应经过销售者再次检验。() 10、"《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行使()。 A、拘留权 B、留置权 C、调查权 D、冻结银行存款 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 A、内部财务制度 B、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C、内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 B.20%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两倍以下 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 4、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A.民事责任 B.罚款 C.罚金 D.平均支付各种费用 5、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三倍下 D.20%以上三倍以下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A.可以 B.必须 C.应当 D.可以不 7、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试题(有答案)

产品质量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里) 1、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已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损失是指( B ) B、除缺陷产品这上的损失,如交通费、邮寄费等; 2、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有的产品标准”中的“产品标准”是指:(D ) D. 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 3、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D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4、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不实,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 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A) A. 民事责任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A )罚款。 %以上三倍以下;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同时支付的,先承担(A ) A. 民事责任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 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B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8、下列产品中应予以销毁的是(A) A.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 9、《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A)计算 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 10、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 D、建筑材料质量; 11、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追究法律责任 B.《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2、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电视机 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 出具。 B.客观 1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当有(A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警示标志 15、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A. 产品合格证明 16、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变质是指( B 超过安全使用期限 17、《产品质量法》罚则中规定的“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 财产安全的产品,应 A )和其他标识。 B )。 按照( D )计算。D) B )的规定 B )、公正地 B)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

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案例解析

吴大军一心想着今年父亲80大寿送件特别的礼物,本想给老父亲送一份孝心,让老人家温暖过冬,不成想,竟因一条电热毯使得父子二人天人永隔。 2013年11月28日是吴大军的父亲吴老头的生日,吴大军的母亲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是吴老头含辛茹苦拉扯吴大军长大。如今吴大军长大成人,一心想着要对父亲好,吴老头的生日当天,吴大军在某商场买了某品牌的电热毯送给父亲。由于亲朋好友聚在一起聊天到很晚。吴老头身体又不好,吴大军就把新买的电热毯给吴老头铺上让他早些休息。 深夜正当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时候,从吴老头的卧室传出来一股烧焦的味道。吴大军带头冲进卧室,却发现卧室的床上冒着丝丝的青烟,而吴老头正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看到这一幕,吴大军紧急拨打120并将吴老头送医,但是吴老头经过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无效死亡。 后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2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吴大军悲愤之下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该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商场却辩称电热毯的质量问题应该是厂家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律云律师观点: 电热毯应该属于有可能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另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热毯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属于劣质品,没有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电热毯制造厂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至于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大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商场及电热毯制造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没收制造厂及商场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 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厂家标识及品牌,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时作为凭据。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一、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 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2006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 [问题] 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三、某市稻米村食品厂与港商合资建厂,开办了一个港式面包生产厂。1995年5月, 第一批产品上市,港市面包很受欢迎,面包以其风味独特,质优价廉畅销市面。1995年下半年, 该厂由于疏于管理,生产工人有章不循,不遵守配料规定,偷工减料,致使该厂的面包质量下降,1996年1月份以来,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了稻米村的港式面包后,腹部不适, 恶心呕吐。还有人反映在这种港式面包中发现了苍蝇、线头等异物,还发现有的面包上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期。鉴于投诉者的投诉越来越多,消费者协会向市工商管理局反映此事,工商管理局依法对稻米村的港式面包生产厂处以行政处罚,没收产品并处以罚款。 [问题] 1.什么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品质量的行政制裁? 2.该稻米村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质量的行政责任? 3.该厂商应承担什么责任质量?

产品质量法司考题(含答案)

产品质量法司考题 一、单选题 (2010年)24.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答案」B 「考点」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选项C、D错误。《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009年)25.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案:A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41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 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 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 花瓶漏水, 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 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 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 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 .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 .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 .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 .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 " 龙丰牌方便面 " 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 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 .装卸工承担 B .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 .运输部门承担 D .某厂承担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 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 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 .产品存在的缺陷 B .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 .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 .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 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 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 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 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 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 某厂不同意赔偿, 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 .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 .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 .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5. 某厂 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 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 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 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 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 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 A .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 .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 .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 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

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产品质量法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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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产品质量法》期末复习题库解析

《产品质量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指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 B ) A、次级产品 B、初级产品 C、植物产品 D、动物产品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 A )处罚。 A、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A、B两部门都可以 D、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在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可以不标明( D )。 A、产地 B、生产者 C、保质期 D、所含成分 4、乳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布部门是( B )。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下列( D )产品质量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A.药品 B.建筑工程 C.预包装食品 D.建筑材料 6、《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 A )为计算依据。 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 B.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 C.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当事人自述的价格 D.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 7、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 D )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B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及综合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保义务。本案中,饭馆为郭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饭店仅就对自己为郭某提供的食品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据此而可知,饭店应对消费者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担安保义务。本题中,消费者郭某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害。对此饭馆不承担安保义务。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郭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交给饭馆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饭馆不对郭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2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产品质量法考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考试题 考试人姓名得分 1、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管理的范围是( D ) A.药品质量 B.建筑工程质量 C.食品安全 D.建筑材料质量 2、《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 A )计算 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 B.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 C.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当事人自述的价格 D.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 3、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4、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B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一倍以下 D.20%以上三倍以下 5、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C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A.七 B.十 C.十五 D.三十 6、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D )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7、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来样品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8、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 )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9、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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