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部门主要职责及2014年决算单位构成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苏国资[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2004年4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鄂国资发展[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国资发展〔2010〕5号)各出资企业,各监事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琼国资评〔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国资评〔2018〕107号各省属企业:《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已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26日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是指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2月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省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财务预算管理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
省属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
财务预算引领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
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豫国资产权[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5]4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 7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10月19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私自交易。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或已设置冻结、扣押、抵押的;批准程序不完善或越权批准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确认、成交签约、变更登记。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f856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f7.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日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6号)的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纳入省本级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第七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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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部门主要职责及2014年决算单位构成
1.部门职能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法则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受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8)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2014年度,纳入国资委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27 户,与上年持平。
全部单位决算录入方式为单户录
入。
行政单位2户,和上年持平,为省国资委机关。
事业单位25户,与上年持平。
其中:
(1)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7户,分别为: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省国资委信息中心、省国资委第一后勤服务中心、省国资委第二后勤服务中心、省国资委第三后勤服务中心、省国资委第五后勤服务中心和省国资委第六后勤服务中心。
(2)财政性资金定额定向补助事业单位10户,分别为:河北省党建研究所、河北省美术研究所、河北经济管理学校、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华北工业学校、河北工艺美术学校、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张家口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和秦皇岛水运卫生学校。
(3)财政补助离退休人员费用的事业单位9户,分别为: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河北省纺织科学研究所、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河北省化学工业研究院、
河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院、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河北省纺织工业供销公司、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