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区划
南京噪音扰民标准时间

南京噪音扰民标准时间南京市是一座繁华的大都市,人口密集、交通繁忙、商业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噪音污染问题,噪音扰民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一大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噪声环境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南京市噪音扰民的标准时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南京市噪声环境管理条例》,南京市将噪音分为白天和夜晚两个时段进行管理。
白天的标准时间是早上7点至晚上10点,夜晚的标准时间是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7点。
在这两个时段内,南京市规定了不同的噪音标准,以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在白天时段,南京市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噪音标准。
在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安静区域,白天的噪音标准为55分贝。
在工业、商业和交通区域,白天的噪音标准为60分贝。
同时,南京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活动的噪音管理措施,如施工、装修、婚庆等活动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遵守相应的噪音管理规定。
而在夜晚时段,南京市对噪音标准有更严格的要求。
在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安静区域,夜晚的噪音标准为50分贝。
在工业、商业和交通区域,夜晚的噪音标准为55分贝。
此外,南京市还对夜间施工、装修等活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免扰民。
对于违反噪音管理条例的行为,南京市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首先会给予警告,要求限期改正。
如果情节严重,将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同时,南京市还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噪音扰民行为,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总的来说,南京市的噪音扰民标准时间是为了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减少噪音污染,共同营造一个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噪音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南京市噪音扰民问题,让市民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 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相关问题探讨

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相关问题探讨
陈潇江;喻义勇;张迪生;陈建江
【期刊名称】《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对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
技术规范,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城市和乡村功能区分别进行划分;明确了4类声功能区的距离范围,更加符合噪声传播特性;针对噪声污染特点,对于相关规范未涵盖的内容作了补充规定,使声环境管理更具针对性。
区划结果表明,主城区1类区和3类区比例有所减小,2类区比例有所增加,全市范围内1类区比例仍为最高。
【总页数】4页(P63-66)
【作者】陈潇江;喻义勇;张迪生;陈建江
【作者单位】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南京210013;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南京 210013;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南京 21001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江苏南京 2100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沈阳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研究 [J], 姜春红;冯晓宇;高峰;湛美;丁莹
2.大中型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特点探讨 [J], 储益萍;周裕德;祝文英
3.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与对策 [J], 高峰
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J], ;
5.湘潭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研究 [J], 欧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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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912街区噪声污染调查及防治对策

街 区转 型发 展 , 实 现居 民 、 街 的和 潴共 存 具有 观
实 意 义
1 南京 1 9 l 2街 区噪声 污 染概 况
1 . 1 南京 l 9 】 2街 区概 况
南京 1 9 1 2街 区 是 一个 集 餐饮 、 娱 乐、 休 闲、 观
图 1 I 9 1 2街 区概 况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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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街 ; 社 会生 活噪 声 ; 交通 噪 J i ; 对 策 j - 建c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X 8 3 9 文献标识码 : A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2]19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2]1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3db1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56.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29日宁政发〔1992〕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噪声排放符合标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达标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是对达标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达标区内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达标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在达标区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六条达标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环境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不超过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
(二)固定噪声污染源排放的噪声,90%以上达到所在区域的厂界排放标准,其余的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五分贝(A)。
南京 工业 噪声 标准

南京是中国的一个大城市,对于工业噪声有一些相关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涉及南京工业噪声标准的信息:
1. 声环境质量标准:南京市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南京市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2012)。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区域的噪声限值,包括市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等不同区域类型。
2. 工作场所噪声标准:南京市也参照国家标准制定了相关工业噪声的标准,例如《工业企业用地分区噪声标准》(GB 12348-2008)和《工业企业用地分区噪声标准修订》(GB 12348-2012)。
这些标准对工业企业在不同区域的噪声辐射进行了分级限制。
3. 工程项目噪声标准:对于建设项目中的噪声影响,南京市参考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了相关规定,例如《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噪声管理和控制提出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南京工业噪声标准可能还包括其他地方性的规定和标准,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正确理解和遵守当地的工业噪声控制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7.04•【字号】•【施行日期】1985.07.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5年7月4日)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其噪声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都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收费标准以固定噪声源发出的噪声对环境影响的评价量最高点为依据,按表一计算。
污染时间不足四小时的,按四小时计算。
夜间(二十一时至次日五时)超标的,按表一所列标准加一倍收费。
表一━━━━━━━━━━━━━┯━━━┯━━┯━━┯━━━┯━━━┯━━━━超标分贝数Leq(dBA)│ 3以下│3~6│6~9│9~12 │12~15│ 15以下─────────────┼───┼──┼──┼───┼───┼────每小时收费(元)│1.00│2.00│4.00│8.00│12.00│16.00━━━━━━━━━━━━━┷━━━┷━━┷━━┷━━━┷━━━┷━━━━第三条一切炉窑排放烟尘超过《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
1、锅炉和开水烟尘超标排放,根据用煤量按表二所列标准计征。
工业炉窑烟尘超标排放,根据用煤量按表三所列标准计征。
非燃煤锅炉和炉窑烟尘超标排放,按表二、三所列标准加一倍计征。
表二━━━━━━━━━━━┯━━━━┯━━━━━━┯━━━━━━┯━━━━━烟气含尘浓度超标倍数│1以内│1.1~2│2.1~3│3以上───────────┼────┼──────┼──────┼─────林格曼浓度│2级│3级│4级│5级───────────┼────┼──────┼──────┼─────每吨燃料收费(元)│3.00│4.00│5.00│6.00━━━━━━━━━━━┷━━━━┷━━━━━━┷━━━━━━┷━━━━━表三━━━━━━━━━━━┯━━━━━┯━━━━┯━━━━━┯━━━━━━━日耗煤量(以八小时│500以下│500~750│750~1000 │1000以上计算)(公斤/日·座)││││───────────┼─────┼────┼─────┼───────每座炉窑每月收费(元)│40.00~│80.00~│180.00~│380.00~420.00│60.00│120.00│220.00│━━━━━━━━━━━┷━━━━━┷━━━━┷━━━━━┷━━━━━━━2、锅炉、开水炉和各种炉窑烟尘超标排放,每月所缴超标排污费不足表四所列金额时,按表四所列金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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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文德东路、文德路、文德西路、凤凰大街、河滨路、龙华路、文昌路、北门大街、
象山路、城运路、公路南路、上河街、珠江路、珠泉路、珠泉西路、同心路、康
华路、珠海路、康宁路、建设路、黄山岭路
京沪铁路、宁启铁路、南钢专线
附表 4
六合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区划 类别 1 类区
2 类区
附表 4—1 各类区域划分
路 9.经二八路 10.经二十路 11.经三路 12.经三一路 13.经三二路 14.经三三路 15.经三
五路 16.经三六路 17.经三七路 18.经三八路 19.经三十路 20.经四路 21.经四二路 22.
经四三路 23.经四四路 24.经四五路 25.经四六路 26.经四十路 27.经四十二路 28.经五
工业区面积 (Km2) 1.56 3.06 10.0
2.98 3.33 3.84
附表 2—3 道路交通干线名称
道路名称
道路条数
天元路、中新路、文靖路、金箔路、将军路、上元路、天印路、土山路、竹山路、
机场高速、宁杭高速、宁高高速
12
附表 3
浦口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区划 类别 0 类区 1 类区
玄武 玄武湖—紫
4
白下
光华路—苜蓿园大街—紫金路—蓝旗街—御道街—明故宫路—珠江路—龙蹯中路—中山东路— 金山—东郊片
53.5
汉府街—长江路—太平北路—四牌楼—进香河路—北极西村—西家大塘(扣除东郊 0 类区片)
5 雨花台 雨花台片 共青团路—雨花南路—雨花东路—雨花西路—共青团路
1.4
6 栖霞 栖霞山片 北至长江,南至 312 国道,西临栖霞街
路 29.经六路 30.经七路 31.经七路 32.经八路 33.经九路 34.经十路 35.经十三路 36.经
十四路 37.经十五路 38.经十八路 39.经十九路 40.经十六路 41.纬一路 42.纬二路 43.
纬二一路 44.纬二二路 45.纬二三路 46.纬二四路 47.纬二五路 48.纬二七路 49.纬二九
珍珠南路、定向河路、兴浦路、新马路、点将台路、泰西路、浦东路、柳洲南路、
柳洲路、沿山大道、浦泗路、迎江路、大桥北路、宁六公路、泰工路、老宁六公
路、浦洲路、毛纺厂路、南浦路、滨江大道、东大南路、火炬北路、火炬南路、
永锦路、学府路、龙山北路、永渡路、中心路、跃进河路、双城路、浦园路、团
结路、雨山西路、雨山南路、雨山路、中圣南路、中圣北路、中圣路、公园北路、
面积 (Km2)
999.5 15.1 9.7
19.2
4.5 1048
附表 5—2 各乡镇中心及乡镇工业区名称及面积
序号
1 2 3 4 5 6 7
乡镇名称
洪蓝镇 白马镇 石湫镇 柘塘镇 和凤镇 东屏镇 晶桥镇
乡镇中心面积(Km2)
1.31 0.87 2.67 0.79 2.1 1.05 0.88
2 类区
附表 3—1 各类区域划分
片区简称
区域范围
老山森林公园
珠江片 顶山、泰山、沿江片
东南大学校区 陆军指挥学院校区
舟桥旅营区 各镇中心
老山林场边界
全区除 0、2、3 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雨山西路—中盛北路—凤凰大街—文德路 —河滨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宁合公路 —团结路—雨山南路 浦珠路—点将台路—滨江大道—七里河 星火路—东大路—大桥北路—东江路 朱家山河—航家楼—沈庄—对门李—余家 营—朱家山河 浦泗路—泰工路—朱家山河—永宁镇与泰 山分界线 见附表 3—2,共 9 片
8.6
7 栖霞
仙林片 312 国道—七乡河南区界—环城公路—西区界—312 国道
58.5
135.0
幕府东路—窑上村—83487 部队—省机电所—华宁工厂—734 厂—栖燕服装厂—迈皋桥二村—和 1 下关 北崮山片 燕路—734 厂小学—原陶瓷厂—安怀村 280 号—83410 部队—川虹源大酒店—83410 部队—83404 3.5
1302
潘营路以南,新华路以东,湖滨路、幸福路以北,
凤凰南路以西
6.7
松扬路以北,葛关路以南,宁六路以西,马汊河
以东
0.8
长芦中学以西、农科站以东,大路 1—3 队以北,
苯酐厂以南
1.6
化
学
工
3 类区
业 园
合计
雄州镇中心片
各镇中心 南钢—南化片
扬子—巴斯夫片 东片
西片 玉带组
团片 中山科技园区 六合经济开发区 各镇工业区
4
玉带镇
0.32
0.07
5
瓜埠镇
2.3
1.0
6
东沟镇
0.33
2.0
7
新集镇
1.5
0.5
8
程桥镇
1.2
1.5
9
竹镇镇
1.25
0.4
10
马集镇
2.0
2.0
11
马鞍镇
1.4
0.6
12
八百桥
2.4
1.1
13
冶山镇
2.0
0.2
附表 4—3 道路交通干线名称
道路名称
道路 条数
附表 5
1.经一路 2.经二路 3.经二一路 4.经二二路 5.经二四路 6.经二五路 7.经二六路 8.经二七
序号
乡镇名称
镇中心面积(Km2)
镇工业区面积(Km2)
1
桥林镇
2.64
2.0
2
石桥镇
1.68
0.4
3
星甸镇
1.82
1.5
4
乌江镇
1.21
1.0
5
汤泉镇
1.94
6
永宁镇
1.63
0.3
7
顶山镇
2.86
8
沿江镇
1.64
9
盘城镇
1.38
附表 3—3 道路交通干线名称
道路名称
道路条数
绕城公路、浦乌公路、312 国道浦珠路、宁淮公路、江星桥线、浦合路、珍珠路、
16.9
环城公路至西南区界
8.0
164.8
775.5
附表 2
江宁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附表 2—1 各类区域划分
区划 类别
片区简称
区域范围
面积 (Km2)
0 类区
牛首山风景区 江宁经济开发区—东周线—南京市二环路—秦淮新河 29.2
牛首风景区控制协 将军路—美之国南界—秦淮社区—麻田一路—将军路
部队—幕府东路
2 栖霞 尧化镇片 尧新路—三号路—南龙路—尧化门街—尧新路
2.0
八个城区范围内除 0、1、3、4 类以外区域
448.4
464.4
续附表 1:
八个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表
区划类别 序号
3 类区
1
2 3 4 小计 合计
所属行政区
下关 玄武 栖霞
秦淮
新港开发区片 大明路以东片
雨花台 梅山冶金片
1.5
华严岗—察哈尔路—虎路北路—模范中路—康藏路—山—水佐岗—宁夏路—江苏路—山西路—
2
鼓楼 中山路以西片 中山北路—中山路—华侨路—管家桥—汉中路—汉中门外大街—城墙—石头城—城墙—华严岗
8.3
3 鼓楼 江东北路以西片 江东北路—汉中门大街—长江夹江段—定淮门大街—江东北路
3.2
西家大塘—玄武湖边城墙—龙蟠路—宁镇公路—玄武区东区界—绕城公路(五百户—小石山)—
调区(含河海大学) —佛城西路—矿山铁路—宁芜铁路—东周线
10.6
1 类区
百家湖片
中新路—天元西路—利源中路—胜太路—中新路
2.5
2 类区
东山新市区片
全区除百家湖 1 类区、牛首风景区控制协调区(含河 海大学)1 类区、0、2、3 类以外的区域 宁杭高速—南京市二环路—宁丹路—佛城西路—将军 路—麻田一路—秦淮社区—美之国南界—将军路—北 区界—宁杭高速(扣除百家湖 1 类区片)
镇中心面积 (Km2) 1.55 2.14 3.20 5.75 1.12 1.58 1.03 1.10 1.15 1.77 1.26 3.45 1.78 3.0 0.81 2.15 2.45
镇工业区名称 上坊科技园
南京富民经济园其林园区 江苏禄口华商科技园
陶吴工业集中区 中小企业创业园 金城产业配套区
3 类区
片区简称
县城永阳镇片 各乡镇中心 县经济开发区及 永阳镇经济园区片 乡镇工业区 合计
区域范围
全区除 2、3 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城西干道—城北干道—双塘路—机场路—秦淮路—交 通路—城郊三号路—金蛙路—城西干道 见附表 5—2,共计 7 片 宁高高速以东、宁杭高速以西、联三线以南、中山河以 北、常溧公路以北所围区域,以及城北二号路、宁高高 速、秦淮河所围区域 见附表 5—2,共计 7 片
3 类区
三期 (不含陆军指挥学院和舟桥旅)以及永锦
4.36
路、经十北路与浦珠大道之间的用地
东至芝麻河—北至宁合公路—西至浦乌路
浦口经济开发区珠江片 —南至五里村灌溉河
2.9
浦口经济开发区 东、北至七里河—浦珠路—康华路
8.0
各镇工业区
见附表 3—2,共 6 片
5.2
合计
902
附表 3—2 各乡镇中心及乡镇工业区名称及面积
片区简称 新华路西侧片 灵岩山森林
公园域范围
面积 (Km2)
新华路以西,刘家凹以北,宁六公路以东,平顶
山路以南
8.2
公园规划红线以西,金江公路以东,山北村水泥
路以南,西气东输管线以北
13.7
全区除新华路西侧 1 类区、灵岩山 1 类区、2、3 类以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