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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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险房翻建申请:

1、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房产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2、现建筑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用计划的;

3、未经规划审批已经先拆、先建的;

4、翻建建筑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

5、其他不符合险房翻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不予受理的险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险房翻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险房鉴定文件;

3、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原房屋建筑1:500总平面图、1:200原平面及各层、立面的实测图;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险房翻建证明;

6、险房翻建申请期内,人员安置方案。

属于居民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1、按照《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险房翻建批前公示。公示地点应在原险房翻建地点醒目处及规划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日期不得少于十天;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险房翻建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险房实测附图;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原建筑,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放、验线,经放、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将险房翻建规划许可信息通知规划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险房翻建进行全过程跟踪核查。

5、险房翻建完工后的五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审批部门申报规划核实,原审批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房翻建施工期间,应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的邻里关系,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的要求制作、悬挂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括原险房实测图及现审批情况。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险房翻建中违反《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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