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
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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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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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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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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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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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7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果。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专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从业行为。
4、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5、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三、项目立项与审批(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以及预算的准确性等。
(四)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批复,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工期等要求。
四、勘查与设计(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查工作。
(二)勘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地质灾害的现状、成因、危害程度以及治理的可行性等。
(三)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查报告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四)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明确工程的结构、材料、工艺、施工方法等。
(五)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勘查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修改完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鄂土资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3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五月五日2008年度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一、2007年地质灾害基本概况2007年入汛以来,由于受暴雨、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的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发生了大量地质灾害,比往年同期呈数倍增加,主要发生在西部的宜昌和恩施地区。
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883起,造成19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7亿元。
由于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应急处置及时果断,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主要地质灾害有宜昌市五峰县内的地质灾害、巴东水布垭库区地质灾害、鹤峰县梅家台滑坡等。
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的形势非常严峻,部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变形加剧的趋势;矿产开发、山丘地区公路建设、小城镇建设、三峡水库、清江水布垭的蓄水等在建设过程中引发了地质灾害,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
二、2008年度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从多年资料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发展,除受特定的地质环境因素制约外,明显受制于暴雨的时空分布及强度,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区,也常诱发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
根据2007年和多年来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基本规律,综合分析地质灾害的分布、危害程度、危险性,结合有关部门对2008年天气气候趋势预测,2008年有可能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主要地区为:(一)鄂西中低山区由于长江三峡工程的蓄水、清江水布垭工程的蓄水、宜万铁路、沪蓉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六条项目验收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按照各类别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治理工程项目、专业监测预警项目(含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级别,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小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第十二条调查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排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重点集镇地质灾害调(勘)查和重点流域、密集线性工程、旅游景区等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等。
第十三条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野外验收、成果审查和项目初步验收,由省地质局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最终验收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五)有完整的试运行期间施工、监测、监理等各类报告。
(六)按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了工程文件验收手续。
(七)工程施工财务决算已经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三条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的程序为:
(一)听取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的试运行管理、施工、监测、监理等各参见单位的报告(格式见附件9~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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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特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三)威胁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四)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五)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交通干线被阻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制度,原则上勘查项目不低于50%、治理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立项申报之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勘查,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
申报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下发项目批准文件,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勘查与设计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详细勘查和治理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地质条件复杂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必须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勘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规程、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的详细勘查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审查与报省备案。
第十九条审查专家组由地质灾害、工程设计及概预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特大型项目的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它项目的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
第二十条报告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由审查专家组评定。
不合格报告由编制单位补充工作、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报告质量等级作为编制单位资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特大型、重大项目由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严禁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设计,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设计和施工合同,按程序组织施工,不得将承包的治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治理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承担施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委托方式确定。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对工程项目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派驻现场代表并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参与关键工序和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文件,并经项目承担单位认可。
对于治理工程主体的类型、范围、数量、结构等进行大的改变,以及超过批复预算投资10%或增减费用大于20万元的重大变更,须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进展、经费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以半年报、年报等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效果等的汇总,并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效控制工程的扰动影响,防止诱发地质灾害,落实监测工程与措施,开展施工期安全监测和治理效果监测,确保施工与治理工程安全。
第五章验收与维护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组织参与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评定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归档要求完成工程档案整理,办理工程决算与审核,开展工程实体维护。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竣工初步验收:治理工程完工、工程档案整理齐备后,由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组织。
竣工验收:工程维护、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组织。
第三十条验收时成立由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和专家构成的验收组,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名。
验收工作依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组织进行,在查验工程实体、查阅工程档案、核查相关报告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签署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合格,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承担单位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六)工程监理报告;(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九)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十一)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和竣工总结报告;(十二)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组织整改,并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移交工作。
工程档案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存,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竣工验收总结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工程档案同时汇交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资料馆存档。
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后,治理工程的维护管理与监测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项目资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接受审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参建单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按有关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料不实,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虚报项目,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承担项目资格,追回资金,项目所在地三年内不得申报地质环境项目。
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及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