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韩民国驻青总领事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学习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2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08.03【实施日期】1998.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学习的决定(国税发[1998]120号1998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最近,国务院召开表彰先进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14个先进企业和单位进行了表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的先进代表荣获嘉奖。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也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广大税务干部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为全国税务系统赢得的崇高荣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学习。
学习他们讲政治,顾大局,勇挑重担、锐意改革、求真务实的全局观念和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始终坚持依法征税、从严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大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的工作业绩;学习他们严格管理,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工作作风。
一、讲政治、讲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重大意义近几年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连年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为改革和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发[1993]14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9.30【实施日期】1993.09.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1年12月12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青发〔2001〕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1993>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本市对外友好往来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派员(包括派遣团组或人员,下同)临时出国执行公务(以下简称因公出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因公出国必须坚持“少、小、精”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准备充分、经费节省、手续完备。
第四条因公出国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市政府外事、对外经济贸易、财政、国家安全以及外汇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国管理工作。
第二章因公出国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事项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派员出国:(一)已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协议,下同)且成交额较大的引进项目的技术、设备考察;(二)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出国洽谈;(三)已签订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的技术、业务出国培训;(四)经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供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先进技术出国学习;(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享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组织的出国考察市场、洽谈贸易,参加、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六)由科学技术部门组织的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有外贸企业的外销业务人员参加的国外科学技术展览会;(七)由旅游部门或涉外旅行社、涉外宾馆组织的出国洽谈旅游合作业务;(八)经国家批准出国举办和参加文化展览会、文艺演出,参加体育比赛;(九)出国出席无危害我国统一问题的国际会议;(十)由国家、地方或单位安排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出国留学、进修,并且已被国外接受单位录取;(十一)全市对外交往及对内对外宣传所需要的出国新闻采访;(十二)由外事部门对外联络商定的出国友好访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
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1130号《关于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
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民航总局函1994]1130号《关于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开辟汉城─沈阳航线的通知》(略)
1995年1月10日
——结束——。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韩元节假日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韩元节假日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日期】2024.09.11
•【文号】中汇交发〔2024〕259号
•【施行日期】2024.09.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关于调整2024年韩元节假日的通知
中汇交发〔2024〕259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根据最新通知,韩国新增2024年10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对韩元2024年节假日信息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一、韩元节假日新增10月1日。
调整后的2024年韩元节假日为:1月1日、2月9日、2月12日、3月1日、4月10日、5月1日、5月6日、5月15日、6月6日、8月15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18日、10月1日、10月3日、10月9日、12月25日。
二、对已达成的历史交易,若起息日等相关日期落在新公布的节假日,将根据《关于完善历史交易起息日等相关日期遇节假日统一调整的通知》(中汇交发〔2018〕454号)统一调整。
调整后的交易将重新生成成交单,且直通式处理接口(CSTP)将重新推送。
交易后服务平台用户应重新进行交易确认。
如有疑问,请联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场务。
电话:4009787878-1-1
传真:************
E-mail:************************.cn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24年9月11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六条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9.22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的通知
(1994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韩国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4年8月29日和1994年8月1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4年9月27日开始生效。
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4月9日以国税发[1994]098号文检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保税区管理体制的通知-青政发[1999]2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保税区管理体制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保税区管理体制的通知
(青政发[1999]2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突出保税区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加快青岛保税区的发展,市政府决定,青岛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列市直部门,其责任目标由市政府直接考核。
青岛保税区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互为依托,联动发展,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具体职责划分按全市对外开放联席会议[1999]第2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保税区内设机构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结束——。
中国青岛与韩国经贸关系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
多 嘈 2 一
当 代 韩 国 27 0 年冬季号 0
维普资讯
・
社会 ・ 济展望 ・ 经
立 ,该公 司是第 一 家得 到批 准 的 中韩合 资 企业 ( 青 岛与韩 国双方 各 投资 4 4 6 0 . 5万 美 元 ) 。青 岛 托普 顿
电气有 限公 司 ( o —oe T pT n )是第 一 家 得 到批 准 成 立 的韩 国独 资企 业 ,此 后青 岛韩 菊胶 带 有 限公 司 、青
个省级 政府在 韩 国设立 办 事处 。1 8 9 8年 4月 ,时
任青 岛市外 经委 主 任 的刘 吉 德 ,以 中外 合资 企业 华
和 国际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的身 份 率 领 四人 小 组 , 秘赴韩 国进 行实 地考 察 。这 是 山东 省乃 至 全 国在 中 韩双边关 系方面 的第 一个 赴 韩 团组 ,由此 揭开 了青
经贸合 作 的发展历程 ,深入分析 了青 岛与韩 国经 贸合 作存在 的 困难 ,提 出 了解决这 些 困难 的方 案对
策。
关键词 青 岛 韩 国 经 贸关 系
青 岛是 中国 内地韩 资企 业最 多 的地 区 ,被 称 为
第一 阶段 ( 99~19 18 9 2年 8月 中韩建 交 以前 ) 为初 步阶段 。1 8 9 8年 ,我 国 中央政 府 允许 韩 国在 山
的投资特点是 :以中小企业 和劳 动密集 型企业 为 主 , 大部分是几 十万或三 四百万美元 的小 规模投 资 。( 见
表 2 )
1 8 .0 98 1
18 98
.
青 岛市 政 府 秘 书 长 吴 希 善 一 行 访 问 韩 国
《 国 国 际 商 会 青 岛 商 会 与 釜 山 商 工 会 议 所 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青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吸引外国人才来青岛创新创业,推动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创业城市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青工作的外国人,是指年满18周岁,不具有中国国籍,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具有来我市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五条市科技(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是外国人在青工作、居留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外国人在青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 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人。
外国高端人才(A 类)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不受限制。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26号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26号1999年8月2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关于涉外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176号转发)已作了明确规定,目前由全国统一承印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也已制作完毕,换证工作将进入实施阶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件的组织发放。
各地涉外机构于7月底之前按照申报计划数到省局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并抓紧发放到各征收单位,以确保涉外登记换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关于证件收费标准。
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1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准或搭车收费。
各地上交省局工本费每套16元,并于8月底前结清,由省局汇总转交总局指定的印刷厂。
三、关于登记证的打印程序。
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及内容变化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更改数据库及打印程序并网传各市地,各地注意查收并严格按规定操作。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的销毁。
各市、地征收单位对收回的税务登记证,要妥善保管,于换证工作结束后,连同未使用存放的旧税务登记证,进行清点记录,集中销毁,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税务登记工作是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很强的工作。
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和部门协调等各项组织管理工作。
各征收单位要以优良的作风,为涉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时间换证的企业给予处罚,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税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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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韩民国驻青总领事馆及外交人员自
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自用免税汽柴油,调整,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函﹝2004﹞57号
【发文日期】2004-03-15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的要求,现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自用汽、柴油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向本通知第四条所列车辆销售免税加油卡。
每辆车只能购买一张加油卡,卡上印有车辆牌照号码,限量供应。
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他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400公升。
每车每次购买不得超过3个月的核定免税用量。
二、本通知所列车辆凭加油卡,可在中石化在青的加油站加油。
加油站需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须将销售给本通知所列车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计帐,单独核算,按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审核无误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韩国驻青总领事馆车辆号码如下:
鲁B0001领(馆长公务车辆)、鲁B0002领、鲁B0003领、鲁B0006领、鲁B0009领、
鲁B0010领、鲁B0015领(馆长个人车辆)、鲁B0017领、鲁B0019领。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