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47
【摘要】京政办发[2018]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民政局二○一八年十二月).
【总页数】10页(P19-28)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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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永政办函[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函〔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永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
第二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二)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原则;(三)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救助管理站负责协助中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跨省、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协调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热情服务,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关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长沙市人民政府:20XX年7月24日至25日,徐守盛省长在长沙调研指导工作时就解决沿街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作出指示后,作为责任单位,我局根据领导指示,联系工作实际,切实加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落实省长指示要求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省长调研会后,依据省长提出的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分管领导张迎龙副市长明确指示市民政局就街头流浪乞讨人员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长沙实际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措施。
市民政局曹再兴同志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有局相关处室和市救助管理站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相关布置,多次会同市救助管理站主要负责同志夜巡街头进行实地调研,并根据长沙实际采取了必要的工作措施:一是积极部署,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工作力度。
市民政局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迅速部署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加大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引导力度。
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在做好常态街头主动救助工作的同时,启动了“夏季送清凉”活动,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市站成立了由站长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队伍,每天分三批次派出工作人员,白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入站接受救助,晚上加大对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搜救和劝导、引导工作力度:一方面积极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救助避暑;一方面对不愿入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发放矿泉水、防暑药品、方便面等防暑物品;同时对身体不适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常备药品,对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接受救治。
通过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夏季送清凉”活动的开展,有效保障了长沙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
二是多措并举,全面落实街头主动救助工作职责。
为确保街头主动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市局社会福利处下发了《关于加强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切实维护流浪未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受保护权。
同时,为了更有效地解决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问题,8月1日,市局组织召开了由五区四县主管救助工作的民政局长及各救助管理站站长参加的全市救助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街头主动救助工作措施、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街头主动救助工作无缝隙、全覆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成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精神,更好地适应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一)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步测算、同步调整,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差距,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强化分类救助和动态管理。
将低保家庭按致贫原因进行分类并确定动态管理期限,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行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年老、残疾、患重病等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行一年复核一次。
三是强化低保承诺制。
低保人员必须每半年书面向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如有虚假,按照《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和《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86号)规定予以处罚。
(二)完善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
一是先求职后保障。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无正当理由拒绝失业登记的低保申请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二是积极提供公益性岗位。
进一步拓宽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优先推荐低保对象就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东府办[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2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东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方案为积极配合我市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清理在我市的流浪、乞讨人员,进一步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救助,遵循自愿、无偿、公开的原则。
二、市民政、城管、公安、交通、卫生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三、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收被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求助人员并开展救助工作。
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食物和住处,核实其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对超过救助期限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领;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凭证,及时送返求助人员。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四、市财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五、市卫生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幸福的X,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受助原则。
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
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职责分工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一)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不断规范完善市救助管理站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
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受理第五章审核确认第六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17•【文号】国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0.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2004年9月14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国贫困人口的1/3,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民[1982]城80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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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当地民政部门派员值守。
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力度。
指导督促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予以救治;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解救保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做好引导、护送工作;积极开展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做好预防困难群众流浪、再次流浪及回归安置工作。
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开放式救助点,为流浪乞讨人员、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特别困难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查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完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
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并派员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发现、监督和派遣工作。
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
职责。
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原则,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收、救助工作。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
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和温馨提示卡。
(三)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
负责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
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
充分发挥市救助管理站警务室作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四)市城管局要支持市民政局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运用数字化城管网络和要求城管人员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共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
教育、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协助市民政局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温馨提示卡。
(五)市卫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市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平台。
(七)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
指导区(市)县财政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九)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
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工作。
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交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
(十三)市民宗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
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四)市残联要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
支持市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北站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措施,强化保障
(一)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
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
市民政局要在火车北站设立全天候救助咨询服务点,办公地点由市政府北站办提供。
(四)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内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对象返乡安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外出流浪乞讨。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
鼓励、支持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服务良性发展。
(六)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